一地數包引發的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2021-01-09 中國法院網

2007-02-06 15:20:47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高建立

  [裁判要點]

  集體組織將同一土地調整由一戶農戶實際承包經營後又與另一戶農戶籤訂土地承包合同,由此引發兩個農戶之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在本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爭議,應由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案情]

  原告:左新忠。

  被告:吳鑫林。

  原、被告雙方均系常州市武進區湟裡鎮蒲村村第15組村民,1997年,經雙方協商同意,村組將原由原告左新忠承包的1.3畝地調整給被告吳鑫林承包,並將原由被告吳鑫林承包的1.1畝地調整由其他村民承包;1998年2月10日,原告左新忠與其所在村組籤訂土地承包合同書,約定由原告承包村前2.25畝土地,該2.25畝土地中包含調整由被告承包的1.3畝土地;自1998年起,經村組確定後,被告吳鑫林直接繳納附著於該1.3畝土地上的稅費;200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還該1.3畝土地,雙方協商未果,因而成訴。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訴爭的1.3畝土地雖由原告與所在村組籤訂承包合同,但該土地在原告的承包合同籤訂之前即由村組調整由被告實際經營,雙方均無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證書,原、被告雙方之間的爭議屬於土地使用權爭議,雙方應申請行政主管部門解決,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原告左新忠的起訴。

  宣判後,原告左新忠不服,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原審裁定認定案由錯誤,應為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而非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糾紛。1997年經雙方協商,上訴人同意將自己原來承包的土地給吳鑫林耕種,但僅僅是讓其代耕,並沒有將土地經過合法程序流轉給其承包,上訴人也無將土地流轉給吳鑫林的意思;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並不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唯一證明,即使沒有此證,也不影響承包合同的效力,原告已實際取得爭議土地的承包經營權。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是因雙方爭議的1.3畝土地由吳鑫林實際經營,左新忠要求返還未果而引起的糾紛。該1.3畝土地在左新忠籤訂承包合同之前,由吳鑫林實際經營。雙方均主張自己享有承包經營權,雙方均未實際取得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證書。儘管左新忠認為其已經籤訂承包該1.3畝土地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已經取得承包經營權,本案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但在本質上本案雙方的爭議仍屬於土地使用權之爭,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當事人應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上訴人左新忠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評析]

  2001年中央下發的18號文件和2002年8月29日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落實農村土地承包政策的過程中,個別地方仍存在沒有向承包戶頒發統一的土地經營權屬證書,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一地多包等侵犯農戶利益的情況。本案便是由於集體經濟組織在土地二輪承包過程中將同一土地調整給被告後卻與原告籤訂土地承包合同而引發的爭議。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產生兩種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雖然村民小組於1997年將爭議的土地調整給被告,但是村民小組於1998年與原告籤訂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的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故原告在與村民小組籤訂承包合同後,即取得該爭議土地的合法的承包經營權,所以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應將該土地歸還原告。

  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爭議的土地在一輪承包時由原告實際承包經營,但在二輪承包過程中,該土地在發包方村組的主持下調整給被告,同時將被告原先經營的土地又調整給其他農戶,但該次調整均未與農戶籤訂承包合同,相反,在1998年,村民小組又將該爭議的土地與原告籤訂土地經營承包合同。從本案事實情況看,原告持有承包合同,但卻未實際經營,被告實際經營著爭議土地,但卻沒有承包合同,事後有關政府主管部門亦未向任何一方頒發土地權屬證書,從而導致雙方均主張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由於被告的實際經營權來源於村民小組的調整,並非其採取侵權行為所得,導致這一結果發生的原因是村民小組的不規範行為導致,同時由於該調整並非僅在原被告之間發生,而是涉及該組多數農戶土地調整的問題,所以原被告雙方中到底誰享有該爭議土地的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宜作出司法認定,雙方之間的爭議在本質上應屬於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該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範圍,當事人應申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決,故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同時本案還涉及到以下幾個問題:

  一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種「代耕」的認定

  所謂代耕是指第三方接收土地承包方的委託,在承包方有效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下,暫時代替承包方耕種承包土地的行為。代耕是根據承包人的授權而產生,和發包人無關,代耕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協商確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籤訂書面合同。可見代耕也屬於法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方式之一。從該條款也可以看出,如果代耕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雙方應籤訂書面的代耕合同。本案雙方在庭審爭議的一個焦點問題就是原告始終堅持該爭議的土地是其交由被告代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並未轉讓。那麼雙方之間到底是否存在代耕關係呢?本案爭議的1.3畝土地在1997年以前由原告承包經營,但自1997年後直至訴訟時,該土地一直實際由被告承包經營,這種轉換並非是原被告雙方協商的結果,而是由其所在的村民小組主持調整的結果,該調整也並非僅針對原被告之間,同時還涉及到其他農戶承包地的調整,具有連環性,所以原被告之間針對該爭議的土地不存在代耕關係。

  二、土地承包經營合同與土地承包經營權屬證書的效力認定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第23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國家依法確認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由此可見,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政府部門在土地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後應主動履行的一項職責,以家庭聯產承包形式產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標誌是承包合同的成立,而並非以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為依據。

  司法實踐種往往存在兩種誤解,一種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是認定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唯一憑據,沒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就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另一種認為只要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就一定享有合法的承包經營權。從法律規定來看,政府部門辦法土地經營權證書是一種確認、登記行為,權屬證書登記依據是承包合同,沒有承包合同,便不能頒發權屬證書,但是有承包合同而沒權屬證書的現象卻很正常,因為個別地方政府部門的職責履行還存在問題,確權發證工作還有待加強。因此,在爭議雙方均無土地經營權證書的情況下,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審查便至關重要;土地承包經營合同雖然屬於一種特殊的合同,但其仍然存在有效無效的問題,如果承包經營合同違反法律規定導致無效,那麼承包人便不享有法定的承包經營權,所以在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當中,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經營權證書均應作為書證來進行質證認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確定了發包方「一地數包」的處理原則,該條確認的是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籤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張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形。此種情形在本質上屬於承包合同糾紛,理應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本案的特殊性在於,一方雖籤有土地承包合同,但該合同確認的部分土地卻由另一方長期實際承包經營,導致這種情形的根本理由在於村民小組的不規範操作,法院對因這種情形而產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無權直接作出裁判,這種爭議在實質上屬於土地使用權的爭議,理應交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去解決。

(作者單位:江蘇省泗陽縣人民法院)

相關焦點

  • 最高法:法律適用中需注意的受案範圍、裁判方式」問題
    法律適用中需注意的問題之 受案範圍問題 1.僅對賠償義務機關不作為提起確認違法訴訟不屬於受案範圍。涉信訪案件是否屬於受案範圍問題。根據《行訴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九項的規定,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複查、覆核意見等行為,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實踐中,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注意識別案件是否屬於針對信訪辦理行為提起的訴訟。
  • 湖州房地產租賃糾紛選哪家_平流層法律服務優點多
    湖州房地產租賃糾紛選哪家,平流層法律服務優點多,先進人工智慧算法,高精度評估結果。湖州房地產租賃糾紛選哪家, 此類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範圍,應裁定不予受理。
  • 舉報車窗拋物行為贏獎勵,高額獎金引糾紛,起訴後為什麼不受理?
    《辦法》的出臺的確調動了廣大市民的積極性和熱情,然而本是一件好事,卻引發一起市民與城管之間的「官司」,到底是怎麼回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原告訴請向被告主張獎勵,系依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該辦法系行政部門因行政管理需要下發的行政文件,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 最高人民法院網 - 中國法院網
    二、登記立案範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登記立案:        (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        (二)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行政訴訟,有明確的被告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面對修改後的新商標法,人民法院的商標案件審判工作面臨一系列法律適用和具體實施程序問題亟待解決。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個司法解釋,解決了適用商標法中關於商標糾紛案件管轄、法律適用範圍和訴前臨時措施等亟待解決的問題。
  •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 - 人民法院報
    二、商標案件審判    (一)商標民事案件審判    35.商標使用的目的是區分服務的來源主體而非服務的功能內容    在再審申請人甘肅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西安思睿觀通品牌營銷策劃有限公司、平涼市金石商貿有限責任公司,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金邦達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再139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根據銀行卡業務的特點
  • 燃氣中毒事件引發企業名稱糾紛 法院:銷售商擅自使用生產公司原...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雋群小苗在出租房內使用燃氣熱水器發生一氧化碳中毒身亡後,引發了連環糾紛。小苗父母將燃氣熱水器上標註的生產公司及銷售商訴至法院索賠。近日,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糾紛作出終審判決。燃氣中毒引發連環糾紛苗耀輝夫婦的兒子小苗在出租房內使用燃氣熱水器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不幸身亡。去年1月21日,苗耀輝夫婦將青島一家電器公司(以下簡稱「青島公司」)訴至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要求其賠償小苗一氧化碳中毒致死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
  • 馮小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 的法理與司法實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主要就施工合同效力、工期、工程質量、工程招投標、審理施工案件涉及的司法鑑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實際施工人權利義務等方面作出規定,就上述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常見的法律爭點作出相關規定
  • 2014年1月9日14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
    [14:02:27][孫軍工]: 今天新聞發布會的議程有兩項,一是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二是通報5起食品藥品民事糾紛典型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船員...
    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涉船員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為更好地理解和適用這一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
  • 「人民法院報」土地權屬有爭議的土地侵權案件如何處理
    而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權屬糾紛必須經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範圍。因此,問題就產生了:人民法院能否受理以確認土地權屬為前提土地侵權案件?該類案件應當如何處理?目前,國土資源部門正在全國範圍內進行土地確權發證工作,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農村依然存在大量的沒有確權發證的土地。對於與這部分土地有關的案件又應當如何處理呢?
  • 最高人民法院智慧財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9)摘要
    、組分、步驟、條件或其相互之間的關係等,即使該技術特徵同時還限定了其所實現的功能或者效果,亦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所稱的功能性特徵。,不屬於「無需舉證的事實」,不能據此直接認定另一專利申請也不具備新穎性或創造性。
  •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保險合同糾紛案件94個法律適用疑難...
    發布:濟南中院新聞中心撰寫: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為進一步規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統一裁判尺度,濟南中院民二庭結合審判實踐,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供全市法院在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時參考。
  •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的...
    為了鞏固防治工作成果,促進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通知如下:一、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妥善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要在繼續抓好防治工作和經濟建設的同時,把處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擺上重要議事日程
  •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
    現就各級人民法院適用修改後的《案由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視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審判規範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認真學習掌握修改後的《案由規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稱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係的性質,是對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係性質進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進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 離婚後子女姓名更改糾紛案件的審理
    離婚糾紛是一種較為常見的民事糾紛。離婚糾紛的目的旨在解除合法的婚姻關係,由於婚姻關係中包含身份權、財產權等諸多方面的內容,因此往往會引發其他類型的伴生糾紛,例如財產分割糾紛、債務分割糾紛,子女撫養糾紛等等。離婚後子女姓名糾紛也是一種易由離婚糾紛引發的民事糾紛。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該規定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下男女平等的原則。
  • 海南立法提高多元化解糾紛權威性
    近年來,海南各地各部門堅持並發展「楓橋經驗」,建立訴調對接、訴裁對接等聯動機制,使大量矛盾糾紛及時就地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築牢基層穩定根基。隨著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全面推進,大量市場主體湧入,由各種利益衝突引發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
    原一審法院認為,趙某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行政法上的利害關係,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其起訴未超過訴訟時效,該案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該樓一層共十間,樓梯以東四間,樓梯以西六間。樓梯以東房屋為三層,樓梯以西為四層,房產登記證號為G200104號。   2005年9月11日,沈某以20萬元購買東數第一、二間,一至三層東戶的營業用房,建築面積210.2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