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管理部門為了增強市民的文明意識,建設生態文明城市,積極鼓勵市民舉報各類不文明行為,這對於城市建設是有益的。
而早在4年前,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就出臺了《關於印發<關於對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不文明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來鼓勵市民積極舉報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不文明行為,對市民舉報「車窗拋物」行為,核實後每條獎勵100元。
《辦法》的出臺的確調動了廣大市民的積極性和熱情,然而本是一件好事,卻引發一起市民與城管之間的「官司」,到底是怎麼回事?
市民提供「車窗拋物」1955條,請求城管支付獎金19萬元
2017年至2018年期間,柳州市民葉先生基於《實施辦法》規定,向當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以下簡稱城管部門)提供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等不文明行為視頻1955條,請求城管部門按每條線索100元獎勵,共計19萬餘元。
城管部門認為,這些視頻線索中,符合條件的只有941條。但是,城管部門沒有全部按《實施辦法》予以獎勵,對部分視頻線索,僅同意按上班加班工資支付報酬,即按每天100元予以獎勵。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葉先生先向柳州市信訪局投訴,後轉交城管部門處理。2018年10月8日,城管部門答覆,按柳州市市容局文件,而不按《實施辦法》執行獎勵。葉先生即要求向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信訪複查。該廳回函,認為本案爭議性質是勞動爭議,建議走勞動仲裁程序。
葉先生與柳州市勞動仲裁委聯繫後,得到的答覆是:雙方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而屬於民事中的懸賞廣告糾紛,建議走司法程序。
葉先生認為,《實施辦法》是一種懸賞廣告形式。自己完成懸賞廣告內容,屬於債權人,有權請求城管部門無條件及時履行給付報酬的義務。但城管部門未按《實施辦法》執行,只按加班工資支付報酬,搞雙重標準,違反了《民法總則》規定的公平原則。於是,今年,他將城管部門訴至城中區法院。
那麼,本案的爭議點:葉先生與城管部門之間到底是什麼法律關係?法院為何最後駁回起訴?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原告訴請向被告主張獎勵,系依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該辦法系行政部門因行政管理需要下發的行政文件,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原告葉某根據《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提起的訴訟,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定:立案後發現不符合起訴條件或者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裁定駁回起訴。
基於此,5月22日 ,柳州市城中區法院一審作出民事裁定,駁回了原告的起訴。
那麼常見的有哪些是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呢?僅列舉部分。
1、 集資糾紛案件。
2、 以「買賣」形式進行的非法「傳銷」活動而引起的糾紛案件。
3、 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決定、體制變動而引起的房地產糾紛案件。
4、 用人單位不繳、欠繳或者少繳職工社會保險費的案件。
5、 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不予受理,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生活工作中遇到一些糾紛、矛盾,人們都會選擇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但並不是所有民事糾紛起訴到法院,法院就一定會受理。這其中包括了一些不會被受理的民事案件範圍,大家還是要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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