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職業舉報人告城管索要19萬元獎金,法院是這樣判的

2021-01-08 澎湃新聞
柳州一職業舉報人告城管索要19萬元獎金,法院是這樣判的

2019-10-11 13:1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柳州有一名職業舉報人,「嗅到」懸賞舉報的「商機」後與兩個朋友組隊「淘金」,把收集違法線索當作日常工作,向城管部門提供了1955條車窗拋物視頻線索。

當領取獎金時,雙方卻在計酬方式上產生分歧。之後,葉先生將城管局告上法庭,索要19萬餘元獎金。日前,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特殊的懸賞廣告糾紛作出裁定。

網絡配圖

職業舉報人隨懸賞湧現

為爭創「全國文明城市」,鼓勵市民積極舉報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等不文明行為,2015年7月21日,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出臺《關於印發〈關於對車窗拋物、車輪帶泥、車輛滴撒漏不文明行為舉報獎勵的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鼓勵市民舉報車窗拋物等不文明行為。 每條線索經核實,可獲獎勵100元。而被舉報的車主一旦線索被核實,則被處以200元罰款。

不久,職業舉報人出現: 2015年10月底,市民宋某提交了100多條舉報視頻,經查證,86條有效,宋某獲得8600元獎勵。 之後,宋某成了領獎常客,並組建了一個6人團隊,通過自己的行車記錄儀和攝像機拍攝採集那些不文明行為。 職業舉報人黃某購買攝像機、租房、僱人等,每天「上班」時間為6時至19時。 2016年1月,他一次性向城管部門提交了258條舉報線索,90%通過審核,獲得2萬多元獎金。 時任環衛所垃圾清運車司機的葉先生業餘時間充足,2017年初,葉先生利用業餘時間和朋友合夥當起「舉報人」,5個多月掙了3萬多元獎金。

一段時間以後,參與舉報的人主要為三四個職業舉報組織,熱心市民卻寥寥無幾,這就違背了城管部門懸賞的初衷——主要目的是調動民眾共同管理、維護城市面貌的積極性,希望通過更多人參與遏制不文明行為。 如果只是為了懲治車窗拋物的車主,城管部門可以自己聘人拍攝。

▲ 柳州市榮軍路和屏山大道交叉口

19萬元獎金變3.5萬元

2017年9月11日,柳州市城管委發文宣布廢止懸賞政策。此消息一出,職業舉報人都收手了。 次日,柳州市市容管理局下發內部文件,鼓勵環衛工人提供車窗拋物等行為的線索,線索經查證屬實並予以罰款的,向線索提供人按照勞動法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環衛所垃圾清運車司機葉先生見到文件後,當即諮詢市容大隊並得到答覆: 獎勵金還是按每條100元計算。 於是,葉先生花2萬多元購買2部攝像機、1臺電腦、幾個U盤和內存卡,叫上2個朋友合夥專門拍攝車窗拋物等不文明行為。 此後的一年,葉先生每天風雨無阻,到車流量大、紅燈時間長的路口進行拍攝。

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葉先生向城管部門舉報不文明行為1955條,並以為城管部門會按每條線索100元獎勵給他共19萬餘元。 可去年8月底,城管局通知葉先生領獎金並告知: 他拍的視頻不按條計算,而是按天數計算,以加班費形式發放,每天100元。

城管部門核算: 葉先生被認可的舉報線索為884條,共計加班210天,因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費須翻倍,葉先生最終可拿到3.5萬元獎金。 但是,按葉先生「三人團隊」拍攝的視頻數量計算,如果以每條100元領取獎勵,他得給兩名「合伙人」的獎金分別是8萬元和1.5萬元,「合伙人」堅持按這個數分錢。

屬於行政允諾起訴被駁回

2018年10月,葉先生向柳州市信訪局投訴此事,信訪事項被轉交城管部門處理。 城管部門答覆,按天數付加班工資符合市容局文件規定。 之後,葉先生又向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提出信訪複查申請。 住建廳回函認為: 本案爭議性質是勞動爭議,建議走勞動仲裁程序。 葉先生與柳州市勞動仲裁委聯繫後得到答覆: 雙方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糾紛,屬於民事中的懸賞廣告糾紛,建議走司法程序。

葉先生認為

《實施辦法》是一種懸賞廣告形式。自己完成懸賞廣告內容,屬於債權人,有權請求城管部門無條件及時履行給付報酬。城管部門未按《實施辦法》執行,只按加班工資支付報酬,搞雙重標準,違反民法總則規定的公平原則。今年1月,葉先生以懸賞糾紛為由,把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告到柳州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城管局按舉報線索1955條,每條100元的標準,支付報酬19.55萬元。

法院審查認為

葉先生訴請向被告主張獎勵,是依據《實施辦法》規定。該辦法是行政部門因行政管理需要下發的行政文件,不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葉先生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提起的訴訟,不屬於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5月22日,柳州市城中區法院一審裁定駁回葉先生的起訴。

葉先生不服上訴至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柳州中院審理後認為

葉先生依據柳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實施辦法》的規定主張獎勵,但該文件的獎勵規定是行政部門為引導市民參與城市管理,以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為目的,向不特定相對人發出的承諾,在相對人實施某一特定行為後,給予物質獎勵的單方意思表示,屬於行政允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已明確將行政允諾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訴訟案由。 因此,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的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於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71條規定,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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