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分類,也分級;最初,只知道序數(ordinalnumber),而不知道基數(cardinal number)。但是,行為人必須調整其行為以求適應的這個外在世界,是一個屬於量的世界。在這個世界裡面,原因與結果之間有量的關係存在。如果不是如此,如果一些確定的東西會提供無限的服務,則這樣的一些東西決不是稀少的,而且也不能把它們當作手段來處理。
行為人對於事物的評值,是把它們看作消除他的不適之感的手段。從自然科學的觀點來看,那些可以滿足人們需要的各種事物,像是非常不同的。但從行為人的觀點來看,差不多是同類的。人,對於非常不同的滿足狀態以及得到這些滿足的手段,加以評值的時候,總是把所有的事物安排在「一個」等級表,而且在這些事物裡面,只看出它們對於他自己的滿足的相關聯。從食物得到的滿足,與從藝術品的欣賞後得到滿足,在行為人的判斷中,是一個較迫切的或較不迫切的需要;評值與行為把它們擺在一個等級表,這個等級表現出較強烈和較不強烈的需求。對於行為人而言,他所評值的,只是這些事物與他自己的福利相關聯的程度,而不涉及其他。
量與質是外在世界的元範。對於行為而言,它們只間接地有其重要性與意義。因為每一事物只能發生有限的效果,有些事物被認為稀少的而當作手段。因為事物所能發生的效果是彼此不同的,行為人把它們區分為各類。因為同量同質的手段常常會發生同量的同質效果,行為就對同質手段的一些具體而確定的量不加以區分。但是這並不意含:行為對於同質手段的不同部分同樣重視。每一部分是各別評值的。每一部分在價值等級表上被安排在它自己的等級。但是,這些等級可以隨意地在同量的各部分之間相互交換。
如果行為人必須在不同類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手段之間作一決定,他就把它們每一個的個別部分加以分級,使各歸於自己的那一級。他這樣做的時候,並不必要把同一手段的各部分,一個接一個地連續排起來。
靠評值來分等級,只有在行為中而經由行為才做得到。可以外作同一級的那些部分究竟有多大,這要看人在行為時的個別情況。行為不涉及抽象的學術研究中所重視的自然科學的或玄學的那些單位;行為總是面對一些不同的選擇。必須在某些量的手段中加以選擇。我們可以把那作為選擇對象的最小量叫做一個單位。但是,我們切不要犯了一個錯誤的想法,以為這些單位的總值是來自這些單位的評值,或以為它是代表對於這些單位評值的總和。
假設一個人有五個單位的貨物A,有三個單位的貨物B,他賦予五個單位A的等級為1、2、4、7和8。賦予三個單位B的等級為3、5和6。這個意思是:如果他必須在兩個單位的A和兩個單位的B之間加以選擇,他就寧可損失兩個單位的A而不願損失兩個單位的B。但是如果他必須在三個單位的A與兩個單位的B之間加以選擇,他就寧可損失兩個單位的B而不願損失三個單位的A。對於幾個單位的混合體予以估值所要計及的,是這整個混合體的效用:也即,福利因它而增加,或換言之,福利因它之失去而受損。這裡不涉及算術程序,既不加,也不乘;而是對於取得這有關的部分----混合體、或供給量----的效用予以估值。
這裡的「效用」一詞,只是指:使不適之感為之消除的因素(causalrelevance for the removal of felt uneasiness)。行為人以為:一物所能提供的服務有益於他自己的福利,因而把這種服務叫做該物的效用。就行為學來講,效用一詞是當事人認為一物會消除他的不適之感,因而賦予該物的重要性。行為學的效用觀念(在早期奧國學派經濟學家的用語中為「主觀的使用價值」),必須與工藝學的效用觀念(在上述經濟學家的用語中為「客觀的使用價值」)嚴格區分。客觀意義的使用價值,是指一物與它能使發生的效果之間的關係。例如,人們說到煤的「熱值」或「熱力」的時候,所指的就是客觀的使用價值。主觀的使用價值往往與真正的客觀使用價值無關。有些事物之有主觀的使用價值,是因為人們誤信它們有發生他所想望的效果的能力。相反地,有些事物確能發生所想望的效果,但人們不認為它們有使用價值,這是因為他們不知道這個事實。
讓我們來看看在門格爾(Carl Menger)、傑逢斯(William Stanley Jevons)和瓦拉斯(Lkon Walras)提出現代價值論前夕的經濟思想的情況。凡是想建立一種價值與價格基本理論的人,一定會首先想到效用。「事物是按照它們的效用而被估值的」,這個說法是最能叫人信服的。但在當時,卻有一個困難為老輩的經濟學家所未曾解決。他們看到一些「效用」較大的東西,比「效用」較小的東西反而估值較低。「鐵」比「金」較不被重視。這種事實似乎不符合基於效用與使用價值兩概念的價值與價格理論。於是經濟學家認為,他們不得不放棄這樣的理論,試圖用其他理論來解釋和市場交換那些現象。
到後來,經濟學家們才發現,這個表面上的矛盾是由於把問題講錯了。表現於市場交換率的估值和選擇,並不在「金」和「鐵」之間抉擇其一。行為人不能夠在「所有的」金與「所有的」鐵之間做選擇。他是在一定時間、一定地點,在確定數量的金和確定數量的鐵之間做選擇。他在100盎司的金和100噸的鐵之間所做的選擇決定,與他在一個絕對不可能的假設下,在所有的金與所有的鐵之間所做的選擇決定,完全不相干。與他實際上的決定有關的,只是在實際情況下,他要考慮100盎司金所能給他的滿足(直接的和間接的)是大於或小於100噸鐵所能給他的滿足。他並不對於金和鐵的「絕對」價值做一學究式的或哲學式的判斷;他也不決定對於人類更重要的是金還是鐵;他不會像歷史哲學家或倫理學家著書立說時那樣下結論。他只是在兩個不能兼而有之的滿足之間做選擇。
取含、選擇以及決定,都不是衡量的行為。行為並不衡量效用或價值;它只在不可兼得的事物之間做選擇。沒有什麼總效用或總價值(total utility ortotal value)這樣的抽象問題。 我們不能從一定數量的事物的估值推論到較多或較少數量事物的價值。如果只知道部分存量的價值,我們沒有方法可以計算總存量的價值。在價值和估值的領域內沒有算術的運算;沒有價值計算這樣的事情。對於兩物的全部存量估值,會不同於部分存量的估值。例如一位孤立的人,有七條牛和七匹馬,他對一匹馬的估值可能高於對一條牛的估值,因而當他必須選擇其一的時候,他寧可放棄一條牛而不放棄一匹馬。但在同時同一個人,如果他必須在馬的全部存量和牛的全部存量之間做一選擇,他也許願意保有那些牛而放棄那些馬。總效用與總價值這種概念,如果不是用在人們必須在幾種總存量之間選擇其一的場合,是沒有意義的。金的本身與鐵的本身究竟那個更有用、更有價值這個問題的提出,只有在一種場合是合理的,即:人類或孤立的那部分人類,必須在「所有的」金與「所有的"鐵之間來選擇其一的場合。
價值判斷總是僅僅涉及與選擇行為有關的存量。一種存量總是由同質的部分組成,而每一部分都能提供與另些部分相同的服務,因而各部分可以互相代替。所以就選擇行為講,任何部分做選擇的對象都是一樣。如果遇到必須放棄其中一部分這個問題發生時,所有的部分(單位)都被認為同樣有用、同樣有價值的。假若這個存量由於失去一單位而減少了,行為人必須重新決定如何利用其餘的各單位。當然,較小的存量不能提供較大存量所能提供的那麼多的服務。在這新的安排下,已不再僱用的那個單位,在行為人的心目中,是在以前存量較大時最不迫切的僱用。因而他所放棄的滿足,是在以前存量較大時,那些單位所提供的滿足中最小的滿足。假若在總存量中要放棄一個單位,他所必須考慮到的只是這個邊際滿足的價值。假若要對同質存量中一個單位予以估值,他就以全部存量中那個用途最不重要的單位的價值估之,也即憑邊際效用來估值。
如果一個人必須抉擇,或者放棄存量a中的一個單位,或者放棄存量b中的一個單位,這時,他並不要把全部存量a的總價值與全部存量b的價值做比較。他要比較a和b的邊際價值。儘管他可能把全部存量a的價值看得比全部存量b的價值較高,可是b的邊際價值可能高於a的邊際價值。
同樣的推理也可適用於任何財貨存量的增加。
為著陳述這些事實,經濟學無須使用心理學的術語。也用不著訴之於心理學的推理來證明。如果我們說,選擇行為並不依靠附著於整個類的欲望的價值,而依靠附著於有關的實在欲望的價值,不管這些欲望可歸於哪一類,那麼,這並不增加我們的任何知識,也不把它追溯到更熟知的或更一般的知識。以欲望的類別來講的這個說法,只有我們回憶到所謂「價值的謬論」在經濟思想史所扮演的角色時才可了解。門格爾和龐巴維克曾經利用「欲望種類」這個名詞來反駁一些人所提到的反對論,那些人認為「麵包」比「絲」更有價值,因為「營養這一類欲望」比「華麗衣著這一類欲望」更重要。今天,「欲望種類」這個概念完全是多餘的。對於行為毫無意義。因而對於價值論也毫無意義。而且它還容易引起錯誤和混淆。概念與類別是心智的工具;它們只在利用它們的那些理論脈絡中才具有意義。為著確認這樣的分類對於價值毫無用處,而又把不同的欲望安排於「欲望種類」,這是荒謬的。
「邊際效用和邊際價值遞減律」與高森的欲望飽和律(Gossen'slaw of thesaturation of wants----也即高森第一法則)無關。在討論邊際效用的時候,我們既不講到感官的享受,也不講到飽和與滿足。為建立下述的定義,我們並不超越行為學推理的範圍:假設一個人具有某同質的存量是n個單位,他就使用一個單位,如果存量只有n-1個單位,他就不使用,我們就把這個使用叫做最不迫切的使用或邊際使用,從這邊際使用得到的效用叫做邊際效用。為得到這個知識,我們並不需要任何生理的或心理的經驗、知識、或推理。這是從我們的假設必然得到的結論,我們的假設是:人是有行為的(有選擇的),在第一場合,他有n個單位的同質的存量,在第二場合,他只有n-1個單位。在這些條件下,我們想不出會有其他結果。我們的這個陳述是形式的、是先驗的,不憑藉任何經驗。
促使人們行為的不適之感,這是一種情況;另一種情形是,再也沒有任何行為(或因為到達了完全滿足的情況,或因為這個人不能再改善他的生活環境)。在這兩種情況之間或者有些中間階段,或者沒有。非此即彼,不會有第三種情形。在第二種情形下,只會有一個行為,這個行為一經完成,即到了再也不能有所行為的境界。這顯然與我們的預設----有行為----不相容;所以它不蘊含行為元範的一般條件。剩下的只有第一種情形。但是,這種情形與第二種情形的距離又有各種不同的程度。所以邊際效用法則已經蘊含在行為元範中。它不過是「滿足較多的東西優先於滿足較少的東西」這個說法的反面。如果可供使用的存量從n-1個單位增加到n個單位,這個增加部分之被使用,只是為的滿足那個比存量為n-1個單位時所能滿足的欲望中最不迫切的欲望還要不迫切的欲望。
邊際效用法則不是指的客觀使用價值,而是指的主觀使用價值。它不涉及某些東西引起一定效果的物理的或化學的性能,而只涉及那些東西與一個人自己所認為的福利的相關性。它不涉及某些東西的價值,而只涉及一個人認為從這些東西上面可得到的服務。
假若我們要相信邊際效用是關於事物和事物的客觀使用價值,我們就不得不以為,隨著可使用的單位數量的增加,邊際效用不僅是會遞減,而且也會遞增。財貨a某一最少量----n個單位----的使用所提供的滿足,被認為比財貨b一個單位所可提供的服務更有價值,這種情形會發生。但是,如果財貨a的存量小於n,它只能用之於被認為比財貨b的用途較少價值的用途。這時,a的數量如果從n-1個單位增加到n個單位,其結果就是附著於a的一個單位的價值之增加。有100根木頭的人,可能建造一間小屋以避雨,比一件雨衣要有用得多。但是,如果他可使用的木頭還不到30根,他就只能做一張床以避地面的潮溼。如果他有95根木頭,他就會放棄雨衣以換取更多的5根木頭。如果他只有10根木頭,他將不會放棄雨衣,即令可換約10根木頭。一個人如果只有200元的儲蓄,他可能不願意去做某種可賺約200元報酬的工作。但是,如果他的儲蓄到了2000元,而他急於想買到非2100元買不到手的一件東西,這時,他就很樂於接受這項工作,而且,即令它的報酬不是200元而是100元,他也樂於接受。所有這些例子,完全符合正確陳述的邊際效用法則。依照這個法則,價值是靠期望中的服務的效用。至於效用遞增律,確也有這回事。
邊際效用法則決不可與Bernoulli的學說和Weber- Fecher法則相混淆。Bernoulli的基本貢獻是大家所熟知而不容爭辯的事實,即人們在滿足其次要的欲望以前,急於滿足更迫切的欲望,一個富人比一個窮人更能滿足他的欲望。但是,Bernoulli從這些明明白白的事情推論出來的結論都是錯誤的。他發展一套數學理論,認為滿足的增加量隨著一個人的全部財富的增多而遞減。他的說法是對於一個有5000金幣(ducats)收入的人而言,一枚金幣極可能不會比半枚金幣對於一個只有2500金幣收入的人更為重要,這個說法簡直是奇想。各人對於事物的估值,幹差百異,彼此之間除用武斷的方法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方法可做比較。即令我們把這一層置而不論, Bernoulli的方法即就同一個人對不同額的收入估值來講,也是不適當的。他不了解在這個問題上面我們所能夠講的只是:隨著所得增加,每個新增額是用來滿足較所得增加前已經滿足的最不迫切的欲望更不迫切的欲望。他不了解在估值、選擇和行為中決沒有什麼可衡量、可相等的,只有等級之差,也即取和舍。所以,Bernoulli 也好,那些採用Bernouli推理方式的數學家和經濟學者也好,都不能解決價值這一難題。
把主觀的價值理論和Weber-Fechner的精神物理學法則相混淆所引起的錯誤,曾經被Max Weber攻擊過。Max Weber對於經濟學固然不夠嫻熟,而且過分地受了歷史自足主義(historicism)的支配,以致看不清經濟思想的一些基本原理;但是,他的天才使得他在這個問題上得到了正確的結論。他斷言,邊際效用理論「不是心理學所可證明的,而是----如果用一個認識論的名詞來講----建立於實效主義,也即基於目的與手段這兩個範疇的發展」。
如果一個人想解除某種病況而服用一定量的藥劑。這一劑藥沒有使病況轉好。再加重分量,其結果或者是恰到好處,或者是把病弄得更壞。所有各種滿足,也是如此,儘管恰好的那一點要用大分量才可達到,而引起負效果的那一點通常是很遙遠。這是因為我們的世界是屬於一個因果關係,而其因果又是屬於量的關係之世界。例如,一個人住在華氏35度氣溫的房子而感到不舒服,他就想把這間房子的氣溫升高到65或70度。他決不會把氣溫升到180度或200度。這個事實與Weber -Fechner的法則無關,也與心理學無關。心理學對於這個事實的解釋至多是提出一個極據式的說法:人,照例是喜歡保持生命與健康,而不願意死亡和疾病。從行為學的觀點來看,重要的只是「行為人在交替的事物之間加以選擇」這個事實。人,被放在十字路口,他必須、而且也的確選擇,這是----且不提其他情形----由於他生活在一個量的世界,而非一個無量的世界,無量的世界,甚至不是我們的心靈所可想像的。
邊際效用與Weber-Fechner的法則之混淆,是源於錯在只看到達成滿足的手段,而沒有注意到滿足的本身。如果滿足的本身,曾經被想到,則不會荒謬到用「感覺的強度隨外來刺激的強度之遞增而遞減」來解釋關於氣溫的欲望。一般人不會想把臥室的氣溫提升到120度這一事實,無論如何是與對氣溫的感覺強度毫無關係的。如果某人既不更想買一套新衣服,也不更想聽次貝多芬交響曲演奏,而他又不把他室內的溫度調整到其他正常人所調整到的、也是他自己所可以調整到的溫度,這不能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來解釋。只有客觀的使用價值,才是客觀的,可以用自然科學的方法來處理;至於行為人對於客觀使用價值的估值則是另一回事。
(註:本篇選自米塞斯《人的行為》)
(註:圖片選自王家揚的郵城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