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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青島雙星: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公告
股票代碼:000599 股票簡稱:
青島雙星公告編號:2020-064
青島雙星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
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內容:
. 股票期權的授予日:2020年12月1日
. 授予股票期權數量:4,108.80萬份
青島雙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規定的股票期權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根據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授權,公
司於2020年12月1日召開的第九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向激勵對
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股票期權的授予日為2020年12月1日。現將有關事
項說明如下:
一、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及簡述
(一)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
1、2020年10月23日,第九屆董事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0年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提請公司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
辦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
2、2020年10月23日,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
的持續發展及是否存在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獨立意見。
3、2020年10月23日,第九屆監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0年股票期
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核實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
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等議案。
4、2020年10月24日至2020年11月3日,公司對激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
部辦公自動化平臺(OA)進行了公示,公示期滿後,監事會於2020年11月11
日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並對公示情況進行了說明。
5、2020年11月10日,公司收到《關於
青島雙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權激
勵計劃的批覆》(青城投字〔2020〕130號)。
6、2020年11月2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並通過了《關
於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的議案》、《關於公司<2020
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關於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
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有關事項的議案》。並於2020年12月3日,對本次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內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勵對象買賣公司股票情況自查報告進行
公告。
7、2020年12月1日,公司召開第九屆董事會第五會議和第九屆監事會第
七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調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相關事項的議案》、《關於向
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議案》。出席會議的獨立董事對上述議案均發表了一致
同意的獨立意見。
(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簡述
《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已經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
會審議通過,本計劃的主要內容如下:
1、標的股票種類:本計劃採取的激勵工具為股票期權。
2、標的股票來源:本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
公司A股普通股。
3、激勵對象:本計劃授予的激勵對象為272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級管
理人員及公司董事會認為應當激勵的中層管理人員、其他核心骨幹。
4、本計劃的有效期、等待期及行權安排:
(1)本計劃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權授予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60個月。
(2)等待期為股票期權授予日至股票期權可行權日之間的時間,本計劃授
予的股票期權等待期為自授予之日起24個月、36個月、48個月。
(3)在本計劃通過後,授予的股票期權自授予日起滿24個月後可以開始行
權。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①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
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它期間。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項」及「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為公司依
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應當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項。
本次授予期權行權期及各期行權時間安排如表所示:
行權安排
行權時間
可行權數量佔獲授
權益數量比例
第一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24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個
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3%
第二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36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48個
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3%
第三個行權期
自授予日起48個月後的首個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60個
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4%
激勵對象必須在期權行權有效期內行權完畢。若達不到行權條件,則當期股
票期權不得行權。若符合行權條件,但未在上述行權期全部行權的該部分股票期
權由公司註銷。
5、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4.62元/份。
6、股票期權的行權條件:
(1)公司業績考核要求
本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考核年度為2021年-2023年,每個會計年度考
核一次,各年度業績考核條件如下表所示:
行權期
業績考核條件
第一個行權期
1、以2017-2018年淨利潤均值為基數,2021年度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
60%,且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
2、以2017-2018年淨資產收益率均值為基數,2021年度淨資產收益率
增長率不低於25%,且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
3、2021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90%。
第二個行權期
1、以2017-2018年淨利潤均值為基數,2022年度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
80%,且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
2、以2017-2018年淨資產收益率均值為基數,2022年度淨資產收益率
增長率不低於35%,且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
3、2022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90%。
第三個行權期
1、以2017-2018年淨利潤均值為基數,2023年度淨利潤增長率不低於
100%,且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
2、以2017-2018年淨資產收益率均值為基數,2023年度淨資產收益率
增長率不低於45%,且不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或對標企業75分位值;
3、2023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營業收入比重不低於90%。
註:(1)以上「淨利潤」均為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以上「淨利潤增長率」、
「淨資產收益率」指標計算均以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利潤和加權平均淨資產作為計算依
據。
(2)公司屬於中國證監會行業分類「製造業」門類下的「橡膠和塑料製品業」,同行
業企業為證監會「橡膠和塑料製品業」分類下全部境內A股上市公司。在本激勵計劃有效期
內,如證監會調整本公司行業分類或調整同行業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時應當採用屆時最
近一次更新的行業分類數據。
(3)激勵計劃有效期內,公司實施公開發行或非公開發行、併購等導致淨資產增加行
為,新增加的淨資產及對應產生的淨利潤可不計入當年以及未來年度淨資產及對應淨利潤增
加額的計算。
若股票期權某個行權期的公司業績考核目標未達成,則所有激勵對象當期股
票期權不可行權,由公司註銷。
(2)激勵對象個人績效考核要求
激勵對象個人考核按照《
青島雙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實施考核管理辦法》分年進行考核,根據個人的績效考評評價指標確定考評結果,
原則上績效評價結果劃分為出色(A)、良好(B)、達標(C)和不合格(D)四
個檔次。
激勵對象個人考核評價表:
考評結果
出色(A)
良好(B)
達標(C)
不合格(D)
標準係數
1.0
1.0
0.9
0
個人當年實際行權額度=標準係數×個人當年計劃行權額度。
若激勵對象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將按照本計劃的規定,註銷其相對應行權期
所獲授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
二、本次擬實施的股權激勵計劃與已披露的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差異的說
明
除1名激勵對象因特殊工種退休原因不再符合激勵對象資格,取消擬向其授
予的股票期權外,本次擬實施的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與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
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期權激勵計劃一致,不存在差異。
三、本次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滿足的情況說明
根據《激勵計劃》中股票期權授予條件的規定,激勵對象只有在同時滿足下
列條件時,才能獲授股票期權:
(一)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
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進行利潤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發生上述不得實施股權激勵的情形。
(二)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
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激勵對象未發生上述不得獲授股票期權的情形。
綜上,公司董事會認為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四、本次股票期權的授予情況
1、授予日:2020年12月1日
2、授予數量:4,108.80萬份
3、授予人數:272人
4、行權價格:4.62元/份
5、股票來源: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授予的股票期權在各激勵對象間的分配情況如下表所示:
姓名
職務
獲授的股票期權
數量(萬股)
佔授予股票期權總
數的比例
佔本激勵計劃公告日
股本總額的比例
柴永森
董事長
328.90
8.00%
0.40%
蘇明
董事、總經理
328.90
8.00%
0.40%
張軍華
董事
246.68
6.00%
0.30%
鄧玲
董事、副總經理
246.68
6.00%
0.30%
張朕韜
副總經理
246.68
6.00%
0.30%
周士峰
副總經理
246.68
6.00%
0.30%
劉兵
董事會秘書
246.68
6.00%
0.30%
王玉堅
財務負責人
246.68
6.00%
0.30%
中層管理人員、其他核心骨幹264人
1,970.92
47.97%
2.40%
合計(272人)
4,108.80
100.00%
5.00%
註:上述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過公司
總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超過股權激勵計劃提
交股東大會時公司股本總額的10%。
五、激勵對象行權資金來源及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安排
激勵對象股票期權行權及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資金全部由激勵對象自籌,公司
承諾不為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行權提供貸款、貸款擔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財務資助。公司將根據國家稅收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激勵對象應繳納的個人所
得稅及其它稅費。
六、本次授予對公司相關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公司按照相關估值工具確定授予日股票期權的公允價值,並最終確認本計劃
的股份支付費用,該等費用將在本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按行權比例進行分期確認。
由本計劃產生的激勵成本將在經常性損益中列支。
董事會已確定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2020年12月1日,根據中國會計準則
要求,2020年—2024年股票期權成本攤銷情況見下表:
授予期權份額
(萬份)
期權成本
(萬元)
2020年
(萬元)
2021年
(萬元)
2022年
(萬元)
2023年
(萬元)
2024年
(萬元)
4,108.80
4,526.69
135.80
1,629.61
1,567.37
841.21
352.70
說明:1、上述結果並不代表最終的會計成本。實際會計成本除了與實際授予日、授予
日股價和授予數量相關,還與實際生效和失效的數量有關。
2、上述對公司經營成果的影響最終結果將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年度審計報告為準。
七、獨立董事意見
公司獨立董事對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發表意見如下:
1、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日為2020年12月1日,該授予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國有控股上市公
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關於規範國有
控股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
及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關於授予日的相關規定,同時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
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中關於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條件的規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辦法》、《試行辦法》、《通知》等法律、法規和規
範性文件規定的禁止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情形,公司具備實施本次股權激勵
計劃的主體資格。
3、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擬授予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所確定的激勵對象不存
在禁止獲授股票期權的情形,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效且激勵對象範圍的
確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以及公司業務發展的實際需要。
綜上,我們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為授予日,向272名激勵對象授予
4,108.80萬份股票期權。
八、監事會意見
監事會經審議,一致認為: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激
勵對象具備《公司法》、《證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規定的任職資格,激勵對象符合《管理辦法》、《試行辦法》、《通知》等規定
的激勵對象條件,其作為公司本次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
有效。
除1名激勵對象因特殊工種退休原因不再符合激勵對象資格,取消擬向其授
予的股票期權外,公司本次授予激勵對象的名單與公司2020年第一次臨時股東
大會批准激勵計劃中規定的激勵對象相符。同意以2020年12月1日為授予日,
向272名激勵對象授予4,108.80萬份股票期權。
九、律師法律意見書的結論意見
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調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
授權,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
定,公司尚需履行相應的信息披露義務,並依法辦理本次授予的授予登記手續。
公司本次激勵對象及授予權益數量調整符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
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授權日符合《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以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定,《激勵計劃》規定的激
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的條件已成就。
十、獨立財務顧問核查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認為:截至本報告出具之日,
青島雙星及本激勵計劃授予相關
事項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與授權,股票期權的授予日、行權價格、激勵對象及授
予數量均符合《管理辦法》、《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及公司《激勵
計劃(草案)》的相關規定,公司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已經成就。
十一、備查文件
1、第九屆董事會第五次會議決議公告;
2、第九屆監事會第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3、獨立董事關於第九屆董事會第五會議相關事項發表的獨立意見;
4、上海榮正投資諮詢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青島雙星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
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5、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關於
青島雙星2020年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調整及授予
事項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青島雙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2月3日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