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國家民委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國家民委2015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
第三部分 國家民委2015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國家民委概況
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國家民委部門預算包括:國家民委本級預算、離退休幹部局預算和委屬事業單位預算。
納入國家民委2015年部門預算編制範圍的二級預算單位見下表:
第二部分 國家民委2015年部門預算表
註:國家民委沒有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收入,也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無數據。
第三部分 國家民委2015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關於國家民委2015年財政撥款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國家民委2015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471,109.29 萬元。收入全部為一般公共預算撥款,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包括:當年財政撥款收入447,251.39萬元、上年結轉23,857.90萬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17,930.92 萬元、教育支出407,624.47萬元、科學技術支出6.97萬元、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22,338.74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3,699.24 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9,508.95萬元。
二、關於國家民委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情況說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規模變化情況。
國家民委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447,251.39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33,713.10萬元,下降7.01%。
(二)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結構情況。
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17,930.92萬元,佔4.01%;教育(類)支出383,833.69萬元,佔85.82%;文化體育與傳媒(類)支出22,327.54萬元,佔4.99%;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3,699.24萬元,佔0.83%;住房保障(類)支出19,460萬元,佔4.35%。
(三)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具體使用情況。
扣除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國家民委2015年年初預算數為432,251.39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11,581.5萬元,增加2.75%。其中:
1.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行政運行(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096.60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56.08萬元,減少1.78%。
2.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869.84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1,523.05萬元,減少23.82%,主要是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召開,相應安排了預算,2015年無此事項。
3.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機關服務(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64.11萬元,與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4.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民族工作專項(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7,000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622.65萬元,增加9.76%,主要是落實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增加民族工作專項經費。
5.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事業運行(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66.87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28.19萬元,增加20.33%,主要是人員經費增加。
6.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其他民族事務支出(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441.50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389萬元,增加36.96%,主要是國家民委輿情中心政務信息工作專項業務費增加。
7.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430.27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335.4萬元,增加6.58%,主要是委屬中學招生規模擴大。
8.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62,847.75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8,623萬元,增加2.43%。
9.教育支出(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840.67萬元,與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10.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787.75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717.02萬元,增加34.63%,主要是財政考慮民族文化事業單位發展情況,增加基本支出預算。
11.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藝術表演團體(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898.67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226.67萬元,增加33.41%,主要是財政考慮少數民族藝術院團發展情況,增加基本支出預算。
12.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創作與保護(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425.53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8.89萬元,增加2.13%。
13.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其他文化支出(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430.49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274.41萬元,增加5.32%,主要是財政考慮民族文化事業單位發展情況,增加項目支出預算。
14.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物(款)文物保護(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0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574萬元,減少100%,主要是一次性項目支出減少。
15.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物(款)博物館(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2,896.11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610.55萬元,增加26.71%,主要是財政考慮民族文博事業單位發展現狀,增加項目支出預算。
16.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新聞出版(款)其他新聞出版支出(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5,595.99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800萬元,增加16.68%。主要是財政考慮民族新聞出版單位實際困難,增加新聞出版單位虧損補貼項目支出預算。
17.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877.48萬元, 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89.54萬元,增加5.01%。
18.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1,517.18萬元,與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持平。
19.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304.58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0.64萬元,減少0.21%。
20.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9,900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400萬元,增加4.21%。
21.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660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增加10萬元,增加1.54%。
22.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數為8,900萬元,比2014年財政撥款執行數減少400萬元,減少4.30%。
三、關於國家民委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說明
國家民委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311,210.72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207,298.55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夥食補助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日常公用經費103,912.17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用、稅金及附加費用、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公務用車購置。
四、關於國家民委2015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國家民委「三公」經費2015年預算數較2014年預算數減少290.84萬元。其中,公務用車購置費減少67.5萬元,公務用車運行費減少78.59萬元,公務接待費減少144.75萬元,主要原因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厲行節約精神,貫徹落實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精神,切實採取措施嚴格控制和壓縮「三公」經費支出;因公出國(境)費與2014年預算數持平。
五、關於國家民委2015年收支預算情況的總體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國家民委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結轉、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教育支出、科學技術支出、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國家民委2015年收支總預算630,908.95萬元。
六、關於國家民委2015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國家民委2015年收入預算630,908.95萬元,其中:上年結轉24,138.25 萬元,佔3.83%;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447,251.39萬元,佔70.89%;事業收入113,170.20 萬元,佔17.94%;事業單位經營收入7,549.22萬元,佔1.20%;其他收入38,799.89 萬元,佔6.15%。
七、關於國家民委2015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國家民委2015年支出預算630,908.95 萬元,其中:基本支出426,894.75萬元,佔67.66%;項目支出195,904.98萬元,佔31.05%;事業單位經營支出8,109.22萬元,佔1.29%。
八、其他重要事項情況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5年國家民委機關本級、離退休幹部局2家行政單位和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中心、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2家參公管理事業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1,931.09萬元,較2014年預算增加18.17萬元,增長0.95%。主要原因是:編制內實有人數增加。
(二)政府採購情況。
2015年國家民委機關本級、離退休幹部局和委屬20家事業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總額111,537.35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31,705.35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76,823.83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3,008.17萬元。
(三)國有資產佔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4年6月1日,國家民委機關本級、離退休幹部局和委屬20家事業單位共有車輛347輛,其中,部級領導幹部用車15輛、一般公務用車318輛、一般執法執勤用車0輛、特種專業技術用車2輛、其他用車12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25臺(套)。
2015年部門預算安排購置其他用車2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1臺(套)。
(四)預算績效情況。
2014年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39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33,813.55萬元;納入績效評價試點的項目39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33,813.55萬元。2015年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69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59,829.55萬元;納入績效評價試點的項目69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59,829.55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是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是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和附屬中學學生學費、住宿費收入等。
三、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是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國家民委所屬高校的經營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是除上述「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國家民委所屬高校後勤服務收入等。
五、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預計用當年的「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財政撥款結轉和結餘資金」、「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後按國家規定提取、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六、上年結轉:是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七、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九、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本級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民族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本級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開展民族工作的其他項目支出。
十一、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服務中心為機關提供文件印製、辦公樓日常維修維護等後勤服務保障支出。
十二、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民族工作專項(項):指國家民委機關本級專項用於民族事務管理方面的項目支出。
十三、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事業運行(項):指國家民委輿情中心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十四、一般公共服務(類)民族事務(款)其他民族事務支出(項):指中央民族幹部學院、國家民委輿情中心用於開展政務信息、設備購置等方面工作的項目支出。
十五、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中教育(項):指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開展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的支出。
十六、教育支出(類)普通教育(款)高等教育(項):指中央民族大學、西北民族大學、西南民族大學、中南民族大學、北方民族大學、大連民族大學開展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等方面的支出。
十七、教育支出(類)進修及培訓(款)培訓支出(項):指中央民族幹部學院開展民族幹部培訓工作方面的項目支出。
十八、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展示及紀念機構(項):指民族文化宮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組織開展民族文化活動、展覽展示等專項業務工作方面的支出。
十九、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藝術表演團體(項):指中央民族歌舞團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民族歌舞創作、公益演出等專項業務工作方面的支出。
二十、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文化創作與保護(項):指全國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室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少數民族古籍整理研究等專項業務工作方面的支出。
二十一、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化(款)其他文化支出(項):指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國家民委民族問題研究中心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黨和國家重要文獻翻譯、民族語文翻譯軟體開發、民族問題研究等專項業務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二、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文物(款)博物館(項):指中國民族博物館用於保障單位正常運行,開展建館籌備、民族文物徵集搶救、民族文物研究等專項業務工作等方面的支出。
二十三、文化體育與傳媒支出(類)新聞出版(款)其他新聞出版支出(項):指民族出版社、民族畫報社、民族團結雜誌社、中國民族報社使用的財政新聞出版單位虧損補貼支出以及基本建設支出。
二十四、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國家民委離退休幹部局統一管理的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支出。
二十五、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事業單位離退休(項):指國家民委實行歸口管理的事業單位開支的離退休經費。
二十六、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離退休人員管理機構(項):指為離退休人員提供管理服務的國家民委退休幹部局的支出。
二十七、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是國家民委機關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住房公積金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二十八、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是國家民委機關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提租補貼是經國務院批准,於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職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
二十九、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是國家民委機關及所屬單位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用於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購房補貼是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後,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三十、事業單位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十一、「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三十二、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