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法|楊全生: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2020-12-04 法制網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2020年7月11日,由司法部普法與依法治理局和法治日報社共同主辦、法報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千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合承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 

「書·法」活動旨在為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多開一點腦洞、多花一點心思、多出一點力量、多做一點貢獻,引領和推動更多的人拿起筆來學法、寫法,在不斷「書·法」過程中,提升自身的法治素養,在全社會弘揚法治精神。

「書·法」活動以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法條開筆,未來將對準更多的法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楊全生,河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中國書畫家聯誼會會員,河北省硬筆書法協會理事。

書法作品多次參展並獲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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