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順合律師事務所 葉雙湖
一、第十四章租賃合同重點法條解讀
《民法典》保留了原《合同法》中租賃合同章節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就居住權問題進行細化並編撰成獨立章節,就租賃物正常使用損耗是否需要賠償、維修費用誰承擔、期滿續租等問題進一步明確,增加了可操作性。重點法條如下:
1.租賃物正常使用一段時間後,如發生損耗,是否需要賠償?
答:不需要。《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條規定,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正常使用租賃物產生了損耗是不需要賠償的。
2.承租人使用租賃物期間如需維修,由誰承擔維修義務?誰付款?
答:出租人。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除承租人過錯外,出租人需負擔維修義務,如出租人不願負擔,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租賃期間出租人將租賃物賣給第三方的,承租人還能否繼續使用租賃物?
答:「買賣不破租賃」。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規定,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如買賣、贈與等)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還可繼續使用租賃物。
4.租賃期滿後,承租人還想繼續租賃,應該如何處理?
答: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為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二、第十五章融資租賃合同重點法條解讀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民法典》中明確了虛構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及租賃期滿後租賃物所有權問題,列舉了承租人有權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情形,維護了大型設備融資租賃過程中的承租人的權益。重點法條如下:
1.出賣人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應該如何處理?
答:拒絕接受標的物。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四十條規定,出賣人違反向承租人交付標的物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絕受領出賣人向其交付的標的物: (一)標的物嚴重不符合約定; (二)未按照約定交付標的物,經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絕受領標的物的,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2.承租人不按時支付租金怎麼辦?
答:欠付租金時,出租人可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要求收回租賃物。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三、第十六章保理合同重點法條解讀
保理合同是應收帳款債權人將現有的或者將有的應收帳款轉讓給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帳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帳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的合同。此章為《民法典》的創新,就債權人如何通過第三方有效合法保障債權實現做出了制度上的創新,也為解決日益突出的還款難問題做出了貢獻。重點法條如下:
1.保理人應當如何表明自己的身份?
答:附上必要憑證,如保理人的身份證件等。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條規定,保理人向應收帳款債務人發出應收帳款轉讓通知的,應當表明保理人身份並附有必要憑證。
2.同一筆應收帳款訂立了多個保理合同怎麼辦?
答: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條規定,應收帳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帳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取得應收帳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後順序取得應收帳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帳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帳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帳款。
四、第十七章承攬合同重點法條解讀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民法典》明確了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的時間節點,對定作人的權利予以限縮,有效保障了承攬人的合法權益。重點法條如下:
1.承攬人是不是必須親自完成工作?
答:是的,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規定,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2.承攬人可不可以找人幫忙打打下手、做點輔助性的事情?
答:可以。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條規定,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3.定做人應當何時支付報酬?
答:按照約定期限或在交付成果時支付。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條規定,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
4.定做人不付報酬,承攬人怎麼辦?
答:承攬人可拒絕交付或留置工作成果,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三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或者有權拒絕交付,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定做人可否中途解除合同?
答:可以,造成承攬人損失的需賠償。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定做人的行為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五、第十八章建設工程合同重點法條解讀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民法典》吸納了相關司法解釋關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如何處理的規定,將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升到法律層面,極大地保護了施工單位的利益,間接保障了農民工工資的按時支付。同時《民法典》還確定了因發包人過錯導致實際施工量增加時支付工程款的原則,保護了施工單位的利益。重點法條如下:
1.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條規定,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範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相互協作等條款。
2.何時支付工程款?工程什麼時候交付使用?
答:驗收合格後按照約定及時支付並交付工程。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範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3.工程質量不合格怎麼辦?
答: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中途停工怎麼辦?
答:發包人採取措施彌補,賠償相應損失,承擔費用。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條規定,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5.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實際施工量與設計不同怎麼辦?
答:按照實際情況增加費用,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條規定, 因發包人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6.發包人不按時支付工程款怎麼辦?
答:就工程折價或拍賣,且承包人就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審核:九江學院政法學院博士 汪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