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派學術】知識體系創新系列——中國外交的起源問題再討論

2020-11-22 MBA中國網

國務學院「士派學術」欄目旨在推介本院教師的代表性學術成果,增進學術界的理論交流,首期以「中國政治學知識體系創新」為主題。是否有成熟的知識體系是衡量一個學科發展水平的重要標誌。自主、開放的知識體系不僅是理論創新的「基礎設施」,也有助於提升一個國家的「軟實力」和國際話語權。近年來,國務學院教師在中國政治學知識體系探索和原創知識生產上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立足於中國外交起源的問題,從中國外交起源的既有探索和爭論切入,提出將春秋時期作為共識性的答案,以推動建構中國外交學本土話語體系。

作者簡介

朱小略

復旦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副研究員

摘 要

關於中國外交的起源,在國內學界爭論已逾百年,而這一看似老生常談的問題在外交學理論的持續建構中,仍然有著重要意義。從西方外交學的發展來看,外交作為一門自古希臘已有之的政治活動,為當代西方外交研究提供了極其豐富的思想資源。相較之下,中國外交學研究長期囿於「中國外交於晚清舶來」說,在研究興趣與研究對象上更加倚重《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為基礎的當代外交實踐。但外交學理論的進一步發展,客觀上要求重新討論這個學科內部懸而未決的問題。尤其要探討古代的外交研究成果如何嵌入當代外交學的理論框架,而這相當於從邏輯上對「中國外交於晚清舶來」進行反思。基於此,本文從已有的探索和爭論入手,嘗試進一步尋求一個可能形成共識的答案:中國外交起源於春秋時期,並以此作為建構中國外交學本土話語體系所邁出的第一步。

一、關於中國外交起源的爭論

關於中國外交起源的幾種假說,依據歷史階段的起點,可以分為夏朝說、商朝說、春秋說與晚清說。進而言之,自1860年始,關於中國外交起源的討論,也歷經了晚清、民國、新中國(尤其改革開放後)三個不同的階段,諸說之中,又以「中國外交始於晚清」和「中國外交始於春秋」兩派起源最早,影響力最大,爭論也最多。晚清時有關中國外交起源的認識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知識群體留意到國際關係與春秋諸侯在表徵上的「相似」,在私人著述中予以比附。19世紀60年代,馮桂芬所著《校邠廬抗議·重專對議》便將外交與春秋相對:「今海外諸夷,一春秋時之列國也,不特形勢同,即風氣亦相近焉。勢力相高而言必稱理,譎詐相尚而口必道信,兩軍交戰,不廢通使,一旦渝平,居然與國。亦復大侵小、強陵弱,而必有其藉口之端,不聞有不論理、不論信,如戰國時事者。」除馮桂芬,清代兼蓄治史與政論的部分士大夫,如張斯桂、唐才常與項藻馨等均將春秋與近代國際局勢相比附。無獨有偶,美國傳教士丁韙良亦提出春秋時期中國已有外交。1888年,丁韙良在題為《古代中國的外交》的報告中明確地將春秋邦交歸為「外交」,並指出「對於中國人來說,國際外交是一種新的藝術,同時它們對於外交表現出了令人詫異的態度。但是我們將要開始的這一探索表明:對於他們來說,外交不過是復活一種失落的藝術,一門他們可以宣稱先於其他國家創作出來的學問。」

第二階段自1895年始,梁啓超掀起「新史學」革命,他認為,中國自古有朝廷而無國家,而外交是國家之間的關係,「做外交史,應從很晚的時代起,從前的外交與近代的外交不同。如欲做上下千古的外交史,把春秋的朝聘、漢以後的蠻夷朝服都敘上去,則失去外交的本質了」。基於梁啓超在學界的影響,「中國自古無外交」得到了熱烈響應。譬如鄧實在《史學通論》中強調,「(中國)其所有則朝史耳,而非國史……若所謂學術史、種族史、教育史、風俗史、技藝史、財業史、外交史,則遍尋一庫數十萬卷充棟之著作而無一焉也」,完全否認中國古代有外交。總體上看,晚清時期針對中國外交起源的兩種意見(春秋說和晚清說),分別受到海外國際法的引介與新興歷史學科的影響;國際法學者強調春秋諸侯國間平等關係;而歷史學者多信服歷史文獻中記載的天子權威。這兩種基本邏輯影響了後續論爭的走向。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外交起源春秋說與晚清說都贊同,「現代外交」的概念和範式來自西方。在這個問題上,二者沒有分歧。

民國時期陸徵祥改組外交部,將仿日制建立的外務部轉為仿法制的外交部,這一「現代化等於西方化」的改革難免會強化「近代歐洲外交即外交的本質形態」的印象。而得益於彼時京師大學堂政治學門的成立,及國際關係學在30年代的初步成型,1912—1937年國內大學已有「政治與外交史」「中國外交史」等課程。此時,圍繞中國古代外交的研究,已是歷史學、國際法學與外交學三家了。民國時期的歷史學界孕育出一些新主張。儘管此時以呂思勉等為代表的史家大多同意梁啓超的觀點:「古所謂國者,亦與今異。其存亡,以有採地以奉祭祀與否為斷,而不以土地主權得喪為衡。」而另一方面,譬如童書業等史家,又將齊楚晉等國之事編為「齊桓稱霸前的國際形勢」等目,變相肯定諸國間的關係為國際關係。

這種矛盾的態度貫穿了整個歷史學研究:蕭公權由政治學轉入歷史學,指出「(故)嚴格言之,『天下』時期一切政治關係皆為內政,而無國際間之外交。至封建改為專制,則並春秋時代,形似外交關係之聘吊盟約,亦完全歸於消滅。」但其文中仍肯定聘吊盟約在結構上與外交相似,默認對盟會朝聘等作出外交解讀。錢穆則指出盟會朝聘可視為「外交」。儘管在《秦漢史》中,他認為統一的封建王朝才有正式的對外關係,似乎造出了「外交起源秦漢說」。但在《中國歷史研究法》一書中,他又指出:「當時(即春秋)國與國之間交涉往來,仍多少遵守著周公所定封建制度下的一切禮文來維繫……此種種禮,若用近代新名詞說之,實即是一種國際公法。」不僅如此,錢穆還提出,「在兩千五百年前,中國已有一套很像樣的國際公法了。雖和後來歐洲人的國際公法不同,然而至少是各有長短,各有特色」,支持春秋已有國際法及外交之萌芽。

這一時期格外值得注意的是馬克思主義史學觀。郭沫若等提出商周封國是「城邦國家」,以古希臘城邦國家同春秋諸侯國相比擬;侯外廬則更進一步,在 《中國古代社會》中批評呂思勉等以「封建」為封國的說法,指出西周時的 「國」特指「城」,似羅馬殖民般將大族遷入新城,繼而建立起城邦國家,以完成從部落到原始國家的轉換。儘管未直接言及外交,但此說在學理上成就了一條潛在的進路。英國外交學家哈羅德·尼科松(Harold Nicolson)將人類社會中的外交劃分為三個階段:公元前476—公元1475年的第一階段、1475—1914年的第二階段和1914年迄今的第三階段。依據這一分期法,希臘城邦雖未形成強制性的常備軍隊與專業化的政府部門(包括外交部門),但仍以城邦(city-state)的形態展開外交活動。國際法學家奧本海(Lassa Oppenheim)也首肯希臘的城邦間形成了固有的國際社會。

依據上述理論,黎虎提出了外交起源殷商說。但饒有趣味的是,這一時期外交學者多轉而支持「新史學派」的觀點。他們多以明清的宗藩和聘使制度為反面教材,斷言中國外交始於晚清。譬如吳成章的《外交部沿革紀略》,批評中國古代既無常駐之使館,也無成熟的外交專設機構,「古有聘問之使,無所謂外交也」。蔣廷黻曾於《中國與近代世界的大變局》一文中讚許《尼布楚條約》為「平等外交的勝利」,但在《評清史稿邦交志》中又指出,「中國舊有之正史,皆無邦交志一門,有之自清史稿始,此亦時代變遷使然也。有清以前,中國惟有藩屬之控制馭夷懷遠諸政,無所謂邦交」。國際法學者陳體強更指出:「百年以前,我國沒有現代所謂『外交』的觀念。」整體來說,這一時期,外交學界和部分國際法學者傾向於指出外交實為西方近代政治的產物,與中國古代幾無關係。

相對地,支持中國外交自春秋始的陣地集中於國際法學界。這批學者海外求學時大多受到丁韙良的影響。如陳顧遠的《中國國際法溯源》,依國際法的主客兩分視角,將春秋時期的朝聘、盟會、告請、弔喪等盛行於國君間的禮節與國際法對應起來;徐傳保的《先秦國際法之遺蹟》,強調春秋外交已形成了固定的制度。另外還有洪鈞培的《春秋國際公法》,陳顧遠為其作序稱「賓客之禮著於西周,邦交之局定於春秋;即至戰國時代,猶存其遺蹟,未盡泯也」。海外學界對此亦有呼應,如羅斯維爾·布列頓的《公元700年前中國國家間交往關係》、陳世材的《古代中國的國家平等》。整體來看,這一時期國際法學界洋溢著一種熱情,強調春秋邦交著實是古代外交的雛形。

新中國成立前30年,學界對外交起源的討論暫且告一段落。直到改革開放之後,春秋諸侯國是否具有主權的討論才得以賡續。這一時期海外研究的再度引介值得留意,學者們依靠結構現實主義、建構主義和比較歷史研究等新的工具,就中國外交起源,沿著歷史學、國際法與外交學三個不同的維度繼續推進。

本階段歷史學界對中國外交起源的看法有了明顯的分歧。一方面,歷史學者愈發堅持「中國外交晚清說」的立場。日本學者坂野正高依照朝貢體系的尊卑關係指出:外交是對等的獨立國家間關係,它不是縱向關係,而是橫向關係。這一定義蘊含如下結論:中國古代沒有外交的根本原因是「天下」之中沒有平等關係。許紀霖從側面印證這一說法,他認為:「從時間的延續性而言,中國是以中原為中心的政治——文明共同體;但從地域空間的角度說,中國又是一個多民族、多王朝、多個國家並存的空間複合體。」這是一個強調「一統」的文明與政治的複合體,而非國際社會。川島真進一步認為:清末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設立可以定位成橫向關係的轉移,而後來設立外務部可以認為是這個轉移的結束或完成。清末「文明國家化」的改革,意味著中國從朝貢體系下的縱向宗藩走向現代國家的橫向外交。在這一基礎上,中國的外交歷經了四個階段:「夷務」「洋務」「外務」和最後的「外交」。徐中約亦斷定古代王朝無外交關係,只有藩務和夷務。他們否定了外交起源的古代路向,將外交等同於晚清的現代轉型。

當然,伴隨著西方視角的引入,「外交晚清舶來說」持續遭到挑戰。美國學者費正清提出朝貢制度是「中國國際關係與外交的媒介……非中華地區的蠻夷之地在無所不包的中華政治與道德系統中獲得一席之地的機制」。而「中國的外交關係正像中國社會一樣,是等級制的和不平等的」。這一視角,促使從事邊疆史地研究的大批學者重新審視中國古代外交與朝貢體系的對應,但整體上看,本時期的史學研究比較注重朝貢制度體系化建構,並由此力證春秋時期為中國外交之起源。

此外,投身中國古代對外關係研究的歷史學者亦有新說。黎虎的《殷代外交制度初探》通過對卜辭的研究,指出殷王朝與方國之間亦有外交行為,特別是因事委任的遣「史」和固定進貢的「工」。這接續了歷史學者關於早期國家的討論,並導入了外交研究的視域。

相較之下,新時期國際法學界出現了內部論爭,湧現了一批強調外交應建立在現代國際關係基礎上的學者,其中,潘抱存的意見頗具代表性。他批評「外交起源春秋說」,認為「當時的所謂『國』和近代世界的民族國家迥然不同」,春秋時期諸侯國「並不是現代主權國家的『國』,而是受制於『天子』的附庸。一般也可以說,古代的『國』主要是行政建制,而不是獨立的、主權的政治單元」。潘抱存實際認為晚清才是中國外交的起源。當然,這一時期堅持春秋時期已有外交的學者亦不乏其人。王鐵崖提出:「古代國家不是近代意義上的主權國家,它們之間的來往關係不多,而且往往處於戰爭狀態,因而難以產生完整的國際法體系。但是,在古代世界,畢竟有類似國家的政治實體,只要它們有來往關係,它們之間就會產生一些類似近代國際法的一些原則、規則和制度。」張文清亦指出:「在古代中國,春秋戰國時代,各國之間就互通使節,訂立同盟以及進行斡旋、調停、仲裁等解決爭端的活動……這些都是國際法的雛形。」國際法學界在這一時期爭議大於共識,但未造出新說。相較而言,同時期內對春秋說著力最深、影響最大的當屬外交學界。1979年後,伴隨著西方國際關係理論的引入,外交學界對中國外交起源問題的研究另闢蹊徑。具體地說,這一時期的研究可分為階級分析路徑、外交史研究路徑與國際關係理論研究路徑。

首先是階級分析路徑。黃金祺曾指出,儘管古代中國的政治史從文化語境到核心範疇都與歐洲相去甚遠,特別缺乏如「主權平等」等概念,但只要有國家,就必然有外交。楊公素亦同意春秋時期的邦交是古代外交的源頭。

其次是外交史研究路徑。改革開放後湧現出一批中國外交史研究的著作,如王紹坊的《中國外交史:1840—1911》、何茂春的《中國外交通史》和裴默農的《春秋戰國外交群星》等。這批研究主要依靠檔案與新聞紀錄。後繼的計量歷史學研究成果,包括「春秋戰國時期國家間戰爭資料庫」在內的一系列資料庫,也為春秋外交起源說提供了極好的論據。這一批成果或臧或否,均聚焦於春秋說。

最後是國際關係理論研究路徑。如前所述,民國時期的外交研究強調通過外交制度的研究來辨析古代聘使與近代外交的差異。但西方國際關係理論的重要代表人物肯尼思·沃爾茲(Kenneth Waltz)認為:「在中國的戰國時期或者印度的考提拉時期,各種類型的政治實體自由競爭,而其本質和行為方式的特徵卻沒有多大變化。」毫無疑問,他的觀點深刻地影響了當代外交學者1998年,葉自成在《地緣政治與中國外交》一書中,對中國外交起源的機制提出了新見,此後又在《中國外交的起源》等一系列論文中著眼建構政治事件中諸侯國之間的互動模式,而不再糾結於對業已廢弛的封建製作還原意義上的考究。但與此同時仍有學者依從制度史的傳統進路,堅持認為春秋時期的諸侯國仍為周天子的附庸國,不享有任何意義上的主權。在這一爭論中,研究範式的轉移體現得殊為明顯。

除此之外,外交學界還提出了外交起源夏朝說。何茂春的《中國外交通史》、袁南生的《中國古代外交史》與何新華的《中國外交史:從夏自清》均將中國外交的起源定於夏朝。這批研究吸收了歷史學領域關於中國早期國家誕生的相關成果,強調夏朝是早期國家,而外交作為國家的固有屬性,是自然伴隨早期國家出現的。這一嘗試在外交學界引起了關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將中國外交起源的爭論總結為「三三制」,即三個歷史階段:晚清、民國與改革開放之後;三個主要學科:歷史學、國際法學和外交學;四種不同假說:春秋說、晚清說、夏朝說和商朝說,而其中最主要的還是春秋說和晚清說。

二、外交起源研究的理論誤區與澄清

如上所述,在中國外交起源爭議的前兩個階段,評價的基準是文獻材料與制度還原的優劣。晚清說的支持者之所以強調歷史制度,依賴於他們相信春秋時期的可靠史料藏在佶屈聱牙的歷史文獻之中,通過對思想文獻的探賾索隱,諸侯國與周天子在文化和政治上的聯繫是可以昭明的。因此,晚清說具有某種「制度自信」,即對制度闡述的自信。然而,新階段關於外交起源的爭論不再圍繞基本史實的「熟稔」和制度還原的程度,而是圍繞歷史現象的再認知與建構而動。換言之,史學研究完成了制度還原的第一步,而古代的政治交往能否算作 「外交」,仍須藉助外交的理論工具予以研究。歷史學界理解的「國家」與 「外交」,並不完全是外交學研究中的「國家」與「外交」。外交起源春秋說要澄清的實際是理論的誤區,而非歷史的存偽。

圍繞外交起源的第一個誤區是:中國古代只有朝廷沒有國家,外交是以國家為主體的活動,因此,中國外交起於晚清。這一觀點實際將國家與現代體系中的「民族國家」畫了等號。然而,薩繆爾·芬納(Samuel Finer)在《統治史》中指出,在古代,國家構建的要件並不特別清晰,但人口、疆域、中央政府與主權標誌都是存在的。王震中亦認為,主權並不是現代國家的專屬,古代國家亦有主權標誌,「至於那些不屬於諸侯的邦國,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獨立的,乃至與王朝敵對的邦國;另一種是從屬於王和王朝的邦國。前者的君權是獨立國家之權,後者的邦君因被納入王朝體系,其君權不是完整的國家之權」。儘管就早期國家的具體形態問題還有爭議,但學界在商周早期國家的界定上,大致形成了共識。張光直認為,三代及早周已經正式步入了早期國家形態。王震中亦認為商、周兩代早已是以國家為基礎的文明社會。從這個角度上看,將外交起源的研究拉至先秦,是有理可循的。

依據這一邏輯,夏、商兩代應為統一的廣域王權國家。但從中國政治史的建構上看,史料學不支持將它們列入外交起源——夏商時期的史料尚不夠見採於中國古代外交研究。在目前還沒有出現更多出土文獻佐證的情況下,中國外交的起源,應當由周代,尤其是文獻資料最為充裕的春秋時期開始譜述。

第二個誤區是,外交是平等的獨立國家之間的關係,這裡的「平等」和「獨立」是「主權」的兩個核心屬性,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展開外交。如前所述,王震中認為儘管商周時期的早期國家形態已經比較成熟了,但是這一時期的「國家」是「複合制國家結構」,即一個王權之下的兩層乃至四層聚落(王畿—國都—採邑—村邑)。諸侯國沒有真正地獨立,不能成為外交的主體。許倬雲亦以為:「春秋時代的列國,並不是國家的初型,而是西周國家瓦解後的殘餘。」依照上述假說,分封制是廣域王權國家的權力組織形式。也就是說,它可能是「一個國家的組成部分」,而非「多個國家的聯合」。依據親緣的次第、世爵的繼承與夷夏群族的分野而形成的分封結構,說明主權(周)和治權 (諸侯)是統一的——基於「五服」與「五爵」建立的諸侯國,理論上同王室構成了隸屬關係。至於當時的政治活動(盟會、朝聘、遣使),同樣依照這一政治結構展開,它廣泛地存在於廣域王權國家內部,同宗法制一起構造出「複合制國家結構」的運行機制,即以父子關係為權力讓渡之基準,夫妻、兄弟關係為權力分配之準繩而形成的特殊國家形式。在這一體系中,諸侯國之間沒有外交。

然而,如若重新審視「外交」的定義,我們不難發現初始的「外交」和「主權」間並無嚴格的依附關係。1916年薩道義(Ernest Satow)所著《外交實踐指南》是外交學的重要著作,書中明確提出外交活動的主體不限於主權國家:「外交是運用智略處理各獨立國家的政府之間的官方關係,有時也推廣到獨立國家與附庸國家之間的關係,或者更簡單地說,是指和平方式處理國與國之間的事務。」就薩道義的定義來看:即便是殖民地國家與宗主國之間,只要存在著官方關係,並在國際事務中體現出一定的「獨立」人格,就可構成外交行為。此外,1450年,理論上為自治領的米蘭公國向佛羅倫斯派遣常駐使團,開啟了近代外交的進程,這一開端遠早於威斯特伐利亞體系成型。莫瑞思·基恩斯-索珀梳理出1625—1700年出版的153部外交專業文獻裡,有114部為新著,均為外交實踐指導。此時的外交圍繞當時政治格局中具有對外行為自主權的各類國家實體展開,而不局限於「主權國家」。從史料上看,將威斯特伐利亞和約的籤訂作為主權國家體系成熟的標誌,進而推出只有1648年之後的主權外交才是真正的外交,是19世紀的建構之物,並為20世紀的國際關係學界所程序化和固化。對外交的歷史追溯應參考特定的歷史環境,春秋諸侯國在這個意義上符合外交主體的標準。

第三個誤區是,春秋時期朝貢與遣使不符合外交的平等要素與制度特徵,因此春秋諸侯國間無外交。它的澄清有重要作用——前兩個誤區的澄清只是側面論證了了外交起源春秋說的可能,還沒有挖掘出實際的外交活動。只有以具體的外交制度作為研究對象,外交起源春秋說才能真正立足。

外交起源關注的是外交的初萌階段。儘管已具有了「平等性」和「和平交流」等本質特徵,但起源時期的外交形態與成熟的現代外交之間,仍然有著很大差異。在國書規格、使節授權、領事保護和常駐使館等方面,還沒有形成系統而完備的程序規章。因此,對外交起源的研究,更多是從具體的制度遺存中「去形取神」,尋覓突出體現「平等性」特徵的對外交流活動。由此出發,春秋時期的朝貢體系不適用於外交研究。朝貢本是中央王朝與地方自治權力之間的關係。費正清指出:「『貢』字既用於外來異族統治者的『朝貢』,也用於國內事務中。如每年從長江下遊運來北京的『漕米』和『貢米』,或者清朝科舉制度中通過捐納獲得學位的『貢生』。不論我們怎麼翻譯這些術語,它們顯然在帝國政府的內外事務中都在使用。」這一批評切中肯綮,不僅明清一代有貢米之說,作為朝貢體系淵藪的春秋時期,朝貢即是五服對王畿應納的義務。朝貢既可以發生於國家之間,也可以發生於享有高度自治權、但卻尚未形成國家實體的封國與中央王朝之間;可以發生於羈縻州府與中央之間,還可以發生於郡縣與朝廷之間。因此不能成為外交研究的對象。

遣使是經典的外交形式,但不宜以之作為主要研究對象。一方面,基於古代因事遣使與近代常駐使團在制度上的巨大差別,中國古代素無常駐使團,但有定期派遣使團的歷史。如果從遣使的規模、形態和使團的建制來定義中國古代外交的源起,很容易模糊焦點。譬如以薩道義等為代表的外交學者多將人類的外交活動追溯至古希臘,乃至更早的蘇美爾時期。這一歷史時期亦無常駐使團制。由此觀之,儘管對外交研究而言,使節研究極其重要,但具體到古代的外交起源問題,尤其是中國外交的古代起源,不宜以遣使為主要研究對象。另一方面,從中國歷史的維度出發,遣使亦同時見於朝貢與羈縻兩類不盡相同的制度中。因此,遣使可以成為外交起源研究的參照對象,但不應成為主要對象。

那麼,哪一類行為才可歸為古代外交呢?首先,應當與具有高度自治權的國家主體緊密相關。當文獻綜述追溯至晚清時,我們可以發現,晚清學者已留意到作為政治制度的「盟會」。光緒時人劉銘鼎以為:「盟會立約、每以大國主盟、而小國從其後,則與今日歐洲時事遙遙相對。」薛福成指出:「大小相維、強弱相制、盟約相聯,莫能相併,今日歐洲之形勢,與昔日中國相衡,其猶春秋戰國之間乎?」他們均將盟會與當代國際體系相比對。這一類政論以 「國家間的官方行為」作為構建春秋諸侯國外交的理論核心,指出現代外交與春秋盟會有著高度的呼應。至於民國時期,國際法學者更將聘享盟誓作為周禮與國際秩序類比的基點。可以說,春秋時期的盟會,可視為古代外交的主要形式。

其次,它應該是國家間行為,而非國家內部的活動,至少不是郡縣制國家內部的上下級行為。王朝分裂時期,盟會大量出現;而在強大的統一王朝時期,無論是君臣關係還是華夷關係,沒有盟會,只有零星的盟誓——儘管盟誓和盟會不完全等同。但兩者之間亦有緊密交集,可以相互參考。田兆元以漢為例指出:「一個真正強大的國家應是盟誓不多的,西漢只有若干盟誓,東漢王朝則不見皇帝與臣下盟誓,只是國家分裂了,盟誓便紛湧而起。如三國時代就是如此。」儘管在王朝的歷史中,君王與臣下之間的盟約也會偶爾發生。比較著名的案例有漢高祖與漢臣間的「白馬之盟」。但朱志昊指出,這一時期之所以採用盟誓,也與漢初廢除郡縣、重新推行封建制相關。「盟會」一定是政治合約與政治或軍事集團集會相套嵌的國家間關係。同樣,作為外交行為,盟會還規避了學界就遣使問題的部分爭議:儘管盟會體系也沒有形成常駐使館,但是盟會的參與人都是各個諸侯國的國君,能夠全權代表派出國的意志。

最後,作為一種機制,它應當在歷史中有所延續,而非僅見於春秋的特殊現象。試舉《三國志》蜀、吳兩國的政治活動為例,《三國志·吳書》曾記孫權曰:「吾待蜀不薄,聘享盟誓,無所負之。何以致此?……會聞魏還而止。蜀寧可復以此有疑邪?又人家治國,舟船城郭,何得不護?」值得注意的是,孫權此時已稱帝,但仍與蜀互稱國號,並特別以「聘」「享」「盟」「誓」等襲承自春秋時期的邦交禮節作為雙方取信的標誌。譬如吳之孫權曾與蜀漢結武昌之盟,言曰:「且古建大事,必先盟誓,故《周禮》有司盟之官,《尚書》有告盟之文,漢之於吳,吳信由中,然分土裂境,宜有盟約……今漢、吳既盟之後,戮力一心,同討魏賊。」這裡的「古建大事,必先盟事」和「裂土分境,宜有盟約」指的就是「盟會」制度與國家主體的對應關係。依田兆元在《盟誓史》中所作的梳理,盟會除春秋戰國時期以外,還在魏晉南北朝時期、晚唐五代十國時期非常興盛。直至進入元朝之後,由於大一統王朝的強盛,盟會作為一種享有高度自治權的政治實體間的行為,才逐漸消失。

在與「遣使」和「盟會」的互相映照中,「盟會」與古代國家實體之間的關係更能得到進一步凸顯——仍以盟會中的蜀、漢為例。蜀、漢稱帝後,昭信校尉費禕使吳 「奉旨稱使」,身負政治任務。儘管此時孫權尚未稱帝,蜀與吳之間在名義上並不對等。但參考正始元年建中校尉梯俊出使倭國,有奉詔、賜賞、封貢等禮儀;蜀漢與吳的往來亦效仿上述章法:蜀所遣之使同為校尉,既奉帝詔,又稱使者。而吳亦稱蜀之國號。因此,以互相承認為前提的盟會、古已有之的遣使與互不承認的兼併相對比,無疑更為鮮明地展現出「聘享盟誓」的外交行為與「漢賊不兩立」的兼併態勢之間的差異。由是觀之,通過對「盟會」行為的分析,我們或能對中國外交的起源問題有更為全面、深入的認識。

三、春秋盟會:中國外交起源的有力假說

如前所述,在有關中國外交起源的討論中出現的波折與反覆,導致了某些認識誤區,以至於遮蔽了之前已經萌芽的中國外交起源的春秋說。但是,回顧此前出現的外交起源春秋說,可以發現,相關觀點主要是基於「共同基礎比較歷史研究法」的論證結果。郭沫若、侯外廬、陳顧遠、洪鈞培等大家都曾力證春秋盟會與古希臘城邦外交的相似性,並由此得出結論。但以之為出發點的研究必受困於以下爭議:

一是比較歷史研究的對象應當具有高度的相似性,跨文明背景與跨時段的比較案例蘊含了過多的相異之處,因而難以確定哪一個相異因素才是關鍵要素;二是比較歷史研究提出的問題大多是單一性的,但國際關係理論與中國古代史交叉領域中涉及的問題大多是複合性的,單一性研究對複合性問題的解釋力有限。實際上,要解決這一問題,行之有效的方法必是依賴外交研究的歷史視角——即使盟會不是主權國家間行為,也可成為外交行為。

除了前文提到的有關判斷標準,我們不妨回到歷史文獻,從現有史料中探尋盟會作為外交行為的重要意義。從古代中國的政治語境上看,盟會起源於西周,「盟」與「會」是兩種不盡相同的政治行為。「盟」是發生在天子與諸侯,以及諸侯與諸侯之間,就政治互信所舉行的宗教儀式;「會」是上述實體就具體政治事件舉行的軍事集會。但宏觀上看,兩者都具有多主體政治協商與結成互信的行為特徵,因此統稱為盟會。雖然有文獻指出,西周之前已有「盟」及相關「會」「誓」活動,但實際僅《尚書》等文獻載商盟2次,西周盟會3次,且具體不詳。而且,盟會作為一種政治行為,自春秋誕生始,即與高度自治的國家實體密切相關。《左傳》「昭公四年」記楚擬於申地召盟,椒舉對楚王言:「臣聞諸侯無歸,禮以為歸。今君始得諸侯,其慎禮矣。霸之濟否,在此會也。夏啟有鈞臺之享,商湯有景亳之命,周武有孟津之誓,武有岐陽之蒐,康有酆宮之朝,穆有塗山之會,齊桓有召陵之師,晉文有踐土之盟。君其何用?」從上述言論我們可總結出「盟會」的如下特徵:第一,盟會是一種在高度自治的國家實體間發生的行為,且嚴格限定在各實體的最高統治者之間。盟會可以發生在天子和諸侯之間,也可以發生在諸侯和諸侯之間。但若主盟者同與盟者爵級不相稱,便構成了侮辱。第二,盟會與封國甚至王朝的建立密切相關,如鈞臺之享、景亳之命與孟津之誓等,多標誌著王朝或國家的誕生。《春秋會要》記僖公、成公、襄公時期共8條盟誓內容,其共同點為:以神明要誓的形式彰明政治信用;與盟多方籤訂政治軍事和約。至於盟會形成的盟誓則成為諸侯國間的公約。綜合史家對盟會活動的統計,初盟階段之中,隱公時期曾舉辦11次盟會,桓公時期24次,莊公時期12次。霸盟階段的閔公時期曾舉辦2次,僖公時期24次。兩霸階段,文公時期20次,宣公時期12次,成公時期17次。弭兵階段,襄公時期29次,昭公時期11次,定公時期12次,哀公時期6次。戰國以會為主,盟少於12次。第三,盟會作為一種政治制度,有別於同時發生於宗族內的「宗盟」等親族盟約。西周與春秋雖都以分封為主要的國家制度,但春秋之禮的質變映射著政治制度的實際變革。由政治行為的主體來看,王室不僅失去了獨尊的政治權威,還失去了戰爭權的壟斷地位。這種變化折射出彼時國家間關係的關鍵變化:在西周的分封制結構中,王國與諸侯國的關係是等差的;但春秋時期王國與諸侯國形成的卻是實際「對等」的關係。毫無疑問,此時的「盟會」指向的已經是國家特徵。

此外,依據田兆元所總結的盟誓研究的視角,我們可以在制度與誓文兩個維度上加以比較,並發現春秋時期的盟會有三個成員身份層面的特徵。

第一,春秋時期的盟會體現出了較為鮮明的扁平狀特徵,即諸侯國間對等的獨立國家結構。如前所述,依照政治文獻的想像,西周複合國家結構中的「盟會」應當包括天子(或者天子代表「宗伯」)與諸侯。《保卣銘》記錄的成員有王與殷東五侯,王召集諸侯,主持祭祀,等級差異殊為明顯。而且,盟會的核心內涵就是「會同禮」,且有大會同禮(天子與諸侯之會)和小會同禮(天子與卿大夫)之別;以大會同禮為核心的西周會盟是諸侯集體向天子述職的古制。但春秋政治體系已有了本質的變化——春秋時期的政治體系已不再是「複合制國家」的層級結構,而是由政治地位平等、國力有所差別的諸侯共同組成的扁平結構——譬如僖公十九年(前641)宋人、曹人、邾人和鄫人會盟基本建立在對等關係之上,周王室幾乎退出了春秋時期的盟會機制。即便齊桓公時期的葵丘之會與晉文公時期的踐土會盟都有王室代表與會,但這並不意味著春秋盟會回歸了王權的指揮。自莊公十四年(前680)周之卿大夫單伯赴齊伐宋之會始,盟會便脫離了周天子的主導,而王室僅與會,不主盟。盟會的本義是彰顯天子的尊崇,即所謂「天子非展義不巡狩,諸侯非民事不舉」,但在春秋盟會中,王室主導的盟會消失了。即便以「尊王」為主的盟會,也不再由王室主持。從頻次上看,春秋時期所舉行的盟會無論在形式還是在次數上,都呈現出無可辯駁的對等特徵。「伯主主盟」等帶有王權色彩的盟會形式,次數乏善可陳。而西周盟會的差等結構與王權主導,在春秋盟會中完全消失了。至於楚國所主之盟,根本不聘周使,可以說,春秋盟會並不是西周盟會的延續,它已成為一個新的制度。

儘管傳統的政治思想史研究傾向於從當時的文獻中尋求「大一統」的微言大義,而學者也多強調「尊王攘夷」的政治影響。但通過對「五經」和諸子等經典文獻的梳理,我們可知「天下」是一個高度對應「天子」的範疇。首先,「天下」的熱度是錯層的,在政治分裂最徹底的時代,「天下」是諸子關注的最核心的概念;這一錯層促使想像中的共同體遮蔽了實際存在的諸侯國對外關係。其次,儘管經學系統的典籍比較嚴格地遵守「天下」這一詞的禮諱,譬如《尚書》中出現了17次,《儀禮》中出現了1次,《周禮》中出現了18次,均嚴格與「天子」呼應;以諸侯活動為主的《左傳》通篇只出現21次「天下」,《公羊傳》28次,《榖梁傳》19次。但分屬自由思想家的諸子卻明顯背離了「循名責實」的原則,放手推動了關於這個詞的大討論:「天下」在《莊子》出現了275次,《管子》出現了441次,《韓非子》出現了228次,《墨子》出現了483次。《禮記》基於「大一統」的時代背景,也出現了118次,這種「禮崩樂壞」在諸子之中成了常態,導致文獻追索的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不得不重新經歷一番「知識考古」。

第二,通過史料的梳理還可以發現,盟會中諸侯臣屬身份在逐漸淡化,而國家間行為中獨立人格的特色則在凸顯。如前所述,「盟」「會」和「誓」三者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繫。楊伯峻考察盟誓產生的全過程,認為經過殺牲、讀盟、飲血、藏盟等步驟,盟才最終訴諸誓(這裡的誓相當於盟的文書)。除盟之外,「會」亦可約誓,譬如「嗟!我友邦冢君越我御事庶士,明聽誓」(《尚書·泰誓》)是孟津之會的誓詞。憑藉「誓」,我們可以直觀地對盟會的各方角色加以分析。譬如隋代的劉炫即有言:「從所稱者,諸侯盟會,會則必自言其爵,盟則自言其名」;唐代的孔穎達進一步指出,「故盟得以名告神,會得以爵書策。」當然,現存的會誓大多由史書發掘而來,史官多以「要言」記其大意,而非謄錄完整的誓詞,會誓的落款幾不可尋。漢唐的註疏通過累積層疊的前人註疏,以及考定的文獻善本來進行分析,局限性是非常明顯的。

從史料上來看,我們沒有足夠的史料佐證「自言其爵」是會誓的本質特徵。前述劉炫的案語,仍是基於《尚書》和《左傳》等典籍記錄的誓詞而做的判斷,所記的會誓只有誓詞,不包括落款,而完整的誓詞應當同時包括誓與落款;伏生所傳今文《尚書》所記三代誓、誥等28篇,甚至是保卣、戉(耒)子鼎等攜字的出土文物,亦只記錄史實,不記錄誓詞。由於例證不足,會誓的「自名其爵」實際是闕疑的。至於那種將它作為儒家「正名」般的君臣之分的證據的觀點,顯然有待考證。

盟誓的情況則大相逕庭,春秋盟會的盟誓具有獨立人格的特徵非常明顯。盟誓的原貌,多可見於侯馬盟書等出土文物。傳世的文獻,也記錄下了盟誓以人名落款的慣例。在踐土之盟中,「晉重、魯申、衛武、蔡甲申、鄭捷、齊潘、宋王臣、莒期」為司盟及史官謄錄入冊。這裡至少出現了6家先祖之名。無獨有偶,1980年河南溫縣武德鎮西張計村所出土圭形石片亦有盟書,同坑盟書僅參盟人名有異。從春秋時期所見的盟誓記載與出土文物的合證來看,盟誓血書以人名落款,著實說明了春秋盟會所體現的不是君臣職分,而是全權負責的人格身份。

盟誓以人名落款本屬自然。作為宗教儀式的一部分,盟誓強調「天譴」,宣誓人理當用本名落款。然而,就制度演變的角度來看,人名落款的含義卻很重大——經典文獻記載的盟會須由天子主持,盟誓雙方之間存在著隸屬關係,因此 《尚書》所記盟誓與誥命大多是圍繞「絕地天通」的天子展開的單方宣告,但這種結構在春秋時期被打破了。詛盟的主體是與盟的各方諸侯。對等關係中的每個主體都是宗教報應的對象。如若背約,己身當受神明所降之懲罰;這意味著諸侯是國的人格體現,國是諸侯的政治外延。藉由神明報應的渠道,宗教儀式中的個人報應和多邊行為中的國際人格主體被銜接了起來,以獨立承擔國際責任。傳統的經史注釋僅著眼於排序之禮中包含的家國同構,卻未留意到會盟的宗教本位 (即歃血之盟)實際強調與會諸侯的國際人格身份。針對這一問題,葛兆光曾經指出:「這套儀式把這種來自『宇宙』的自然秩序投射到『歷史』的社會秩序之中,把人類社會的等級秩序在儀式上表現出來,並通過儀式賦予它與自然秩序一樣的權威性和合理性,這樣,儀式就有了特殊的意味。」 宗教儀式賦予盟會行為以特殊的象徵意義,它既能作為獨立人格履行國際責任,又派出了足以完全代表國家意志的代表與會。春秋時期的諸侯國雖有 「臣」與「國」兩種屬性,但在不同的政治活動中,這兩個身份是因時替換的。從本質上看,春秋盟會符合外交的根本特徵,盟會是春秋諸侯國的外交行為。

第三,「尋盟」亦是邦國政治自主性的重要體現。在春秋時期的盟會中,盟約的有效期由與盟的諸侯國自行決定,從對外政策分析看來,國家的對外政策首先是種理性行為。它包含如下兩個因素:首先,對外政策的制訂必須是自主的;其次,作為一種理性行為,它必須建立在對自身政治利益的追求之上。過去對於「盟會」的研究,大多集中於儀式層面的復原,或就霸伯主導的軍事活動加以編年梳理,一直缺乏對外政策分析的視角。黃靖等歷史學者多年前指出:「前人的成果,大多集中在對史料的發掘整理、考證和校注方面。這些研究往往偏重於中西交通,而對於佔主導地位的古代中國的對外政策的產生、實施及由此產生的後果和影響,對中國封建國家的外交活動等方面的研究,卻顯得很不充分。」這一批評在今日看來仍然切中肯綮。「盟會」曾是神聖的宗教儀式:至少包含兩個維度上的「至高」。第一是自上而下的強制性,「盟會」要取信於神,身為主持人的「天子」就應當具備最充分的神格。諸侯在「自上而下」的結構中服膺於天子的權威,沒有自主結盟和改盟的權力。第二是永不失效的合法性,西周時神聖儀式借繁瑣而漫長的過程,定下的盟誓,從現存的史料來看,幾乎都包含著「永久有效」的含義。永恆的時效與至高的權威,邏輯地勾勒出盟誓的某個極易辨認的物理特徵,即「一盟對一誓」。對於一件重大的事情,僅應舉行一次盟會,否則盟會的神聖性就相當於遭到了輕忽與怠慢。譬如 「封盟」與祖先的譜系所示:「封盟」奠定了一個支姓在政治上的「永久」地位,國君去世之後,儲君自然繼位,無需重複封盟。「盟」是神聖而不可變易的,同時宗教報應拒斥理性的趨利避害,這就意味著「盟」在原始語境中不是理性行為。孔穎達指出,盟是沒有年度期限的,「諸侯朝天子,因朝而盟會,所以同好惡,獎王室,霸主之合諸侯,不得令其同盟以獎己。古令有事而會,不協而盟,不復設年限之期」。孔穎達是從功用的角度來論證盟誓的神聖性的。縱觀西周的盟誓,圍繞盟誓的政治性必須同神聖性緊密地嵌合在一起。春秋時期的盟會,則明顯轉向了理性與功能性,就此,孔穎達的視角更具有啟發意義。我們特別舉出《左傳·哀公十二年》「乃不尋盟」加以驗證:「公會吳於橐皋,吳子使大宰嚭請尋盟。公不欲,使子貢對曰:『盟,所以周信也,故心以制之,玉帛以奉之,言以結之,明神以要之。寡君以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猶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尋盟」,若可尋也,亦可寒也。』乃不尋盟。」吳與魯所舉橐皋之會中,吳向魯提出「尋盟」。什麼是「尋盟」?「尋」在春秋之時有「接續」的意思——尤其《左傳·昭公元年》還有「日尋幹戈,以相徵討」的意思,說明在《左傳》中,「尋盟」即續盟之意——至少在西周時期,盟和誓之間(據稱)具有的這一類固定的對應關係,即「一盟對一誓」。但到春秋時期,「一盟對一誓」顯然廢弛了。「盟」本應是一種祭神的儀式,其效用是永久的。當人依照自己的利益需求就同一個誓屢次舉盟時,「盟」便已脫離宗教儀式的限制,而轉為兩個游離於政治強制力約束的國家間的政治交往。進而論之,若將文獻進行數據分析,我們可直觀地看出這種「背離」不是偶例,更是一種流行的現象。

從桓公十七年(前695)魯國與邾國尋28年前蔑之盟開始,在持續180年的歷史中,「尋盟」出現了18次且間隔很短,絕大多數尋盟與前盟的間隔只有一兩年。這種隔年即尋盟的情況只能理解為某種自覺的求利;同時,尋盟的主體和對象都不是天子,只是諸侯間的活動,且是為強化兩國關係而追加的理性活動。儘管就這一時期盟會所舉行的總數來說,「尋盟」的佔比很小,但「尋盟」本身並不是孤例。伴隨「尋盟」而來的「強盟」「改盟」和「背盟」,時見於「春秋」的記載之中。這充分表明盟會在春秋時期的變化——西周時期的盟會,如田兆元認為,是為銜接不同文化不同族群的政治集團,由周天子採用「盟誓」的方式,將其組織為一個國家。

春秋時期的盟會,就如日本學者高木智見所言,蓋因維繫殷周政治體制「世親世祿」日漸崩解,因此才轉借「盟」的力量來建立彼此關係。從上述三個結構性特徵出發,即扁平化結構表現出的平等性特徵、宗教儀式體現出的獨立人格特徵和「尋盟」等行為體現出的趨利避害的政治理性特徵,我們可以說,中國古代外交起源於春秋時期的盟會。

四、結語

中國外交的起源,就學科史的梳理和回顧而言,有其獨特的學術生命力。現代外交的理論體系獨立於1914年前後,理論標誌之一是薩道義《外交實踐指南》的出版,從薩道義的定義出發,晚清士人以春秋諸侯國作為外交主體的思想,是符合外交定義的。然而,隨著「主權國家」概念的強盛,外交主體的界定愈發窄化。對外交行為的研究也受到相應的限制,使得春秋諸侯國排除出外交研究的視域。但在對研究成果的回顧中我們發現,外交起源春秋說仍有合理之處。外交並不是主權國家的專利,其誕生遠早於威斯特伐利亞體系,同樣,中國古代也存在著外交行為。從源頭上看,春秋時期諸侯國的交往行為,儘管隱藏在「王權」的符號之下,並為諸多學者解讀為「封建制」的殘餘或變體,但從諸侯國國家間的行為結構特徵來看,春秋盟會應當視為中國外交之起源的一個有力的假說。而從理論意義上看,對這一問題的思考,不僅是學科橫跨百年的經典爭論的再回顧,也是前述當代中國外交理論研究的一個可能的面向:春秋時期已有外交,自然有外交思想,中國特色外交學理論在思想維度的「述古」,在邏輯上有了更強的說服力,這也是探究中國古代起源問題的現代價值之一。

當然,中國古代外交後繼的發展,仍然呈現出與西方外交不同的風貌。與西方相比,中國古代外交既未形成系統的外交戰略,沒有西方以「均勢」為目的的外交傳統,也缺乏派遣常駐使館的理論動力。探索中國外交的起源,僅是建構中國國際關係理論話語體系的第一步。在研究過程中,它所涉及的問題來自方方面面,既包括對近代中國國際關係學的學科發展加以思想史的回顧,藉以揭示客觀的政治需求等外在因素的潛移默化,也包括對「中國學派」的研究範式,尤其是社會科學與史學的融合,進行更深一層的研究。此外,這一領域的研究亦要同時經受外交學與歷史學範式的雙重考究。這就使得本文的研究僅為一個開端。作為社會科學的國際政治學和外交學,與服膺人文學科研究範式的文史哲研究,如何就「中國古代外交」「中國古代對外關係」研究達成方法論的融通,並至少釐定雙方形成共識的共同對象與共同史料,才是學界面臨的真正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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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次,即使展開東西方協商,蘇聯願意做出讓步,艾奇遜也提倡避免在東西方討論中就關鍵問題進行妥協,因為隨著冷戰終結,這些問題將迎刃而解。[25]戰後美國對歐政策基本上就是按照上述邏輯來制定的。總體外交意味著美國所有的問題都是互相關聯的,都是維繫國家存在的關鍵部分…… 就第二方面而言,(外交)程序和行為影響著政府和民眾,而政府則與其行政和立法機構有著緊密的聯繫。在過去幾年裡,在總統以及總統辦公室的領導下,我們政府全部行政機構的所有國家機器都可以整合在一起,從整體的角度來應對所有問題,這已經制度化。正因如此,外交和內政問題可以很好地結合在一起。
  • 2020年度中國十大學術熱點
    編者按  由光明日報理論部與學術月刊編輯部、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聯合主辦的中國十大學術熱點評選活動已連續開展十餘年。歸納、總結和梳理年度中國十大學術熱點,既是對一年來我國哲學社會科學研究的系統回顧,也是對現實焦點問題、深層問題的折射,有助於為建設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的哲學社會科學提供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