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希達(Jacques Derrida)是後現代主義思潮中最有代表性的法國思想家。作為重點解構西方哲學傳統中邏各斯中心主義的解構主義,德希達的解構主義所涉及的不僅是哲學理論問題,而且也是(甚至更是)人類社會的問題。1989年10月,德希達在紐約葉史瓦大學卡多佐法學院作題為《法律的力量——權威的神秘基礎》的演講宣稱:「法律是可以解構的」,而且「解構就是正義」。德希達「解構」的目的是要拆卸宏大法律話語、消解法學中的「二元對立」觀念並在此基礎上顛覆法學的「中心主義」等級觀念。
反對主客體二分法
解構主義反對傳統的主客體二元論,認為「主體已經死亡」的中心論點反映在法哲學理論上,則是否定法律主體向法律客體的轉化和法律客體對法律主體的體現,並認為區分法律主體與法律客體毫無意義。在德希達看來,邏各斯中心主義總是主張一種以在場的邏各斯為中心的、不平等的二元對立結構體系。在這種結構體系中,作為對立的雙方,邏各斯與它的對立方處於等級制度之中,無論在邏輯上還是在價值上它都居於中心地位,統治和支配著另外一方。邏各斯是中心,與它對立的一方就是邊緣;邏各斯是在場,與它對立的一方就是在場的替補,如此等等。解構主義對理性權威的顛覆,使人們認識到所謂的理性塑造出來的法律主體就只能是「虛幻的神話故事」,只是「社會生活中不斷被重複生產的虛假的審美概念」。
解構主義強調「自我的重新發現」。德希達說,自我只是言談的效果,語言構成並解釋主體。權力與語言是相互支撐、交相為用的,所謂「權力支撐話語,話語產生霸權」。因此,解構主義法學重要流派之一的女性主義法學提出,主體的身份是由性的話語所產生的人工製品,「人不是生來就是婦女,而是變成婦女的」。極端的解構理論甚至認為,主體不僅是一種建構物,而且完全是虛構的假象。
批判法律正義的確定性與普適性
結構主義認為語言是一種符號,這種符號可以分為「能指」(signifier)和「所指」(signified)兩個方面,前者是指概念,即符號的意義,後者是音響形象,即符號的物質載體,二者對應起來構成了一個完整的語言符號。解構主義則進一步指出語言中的「能指」和「所指」是分離的。能指是一種任意的編排,取決於歷史的經驗,能指與所指沒有必然的聯繫。在德希達看來,一切概念和詞語的意義都是不確定的:從空間方面來說,一個詞語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中才有意義,不同的空間中詞語的意義是不一樣的,所以意義總是在「差異」中生成;從時間方面來說,詞語的一種意義剛剛生成,隨著讀者的閱讀進程的發展馬上就被另一個意義取代,所以意義又總是姍姍來遲(延遲)。德希達用「延異」(différance,即差異和延遲)一詞來表示,意味著意義總是處在空間上的「異」和時間上的「延」之中,而沒有得到確證的可能。
法律歷來以反映客觀世界作為自己公正性價值實現的前提,而以語言為唯一載體的法律由於語言本身和人的認識力的局限,不能直接反映客觀世界的本來面目。它若要體現自身公正的價值就不能以語言為唯一的載體。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的不確定性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德希達認為,每一個社會主體都有自己關於公平、正義的觀念,它們是多元的、局部的、以多種方式存在的正義,因而單一的正義觀念已經不存在了。人們生活在不同的社會層面,人的社會身份因時因地而不同,並且人的心理也是複雜的,因而法律並不能反映社會共識,它的普遍性因為無視主體的差異性、通過剛性不變的法律規則來裁判每一個個體的行為而在後現代社會的多元性面前顯得空泛和缺乏實際,因而是虛擬的。德希達指出,宇宙人生無任何本體真相,一切是空蕩蕩的開放性,人沒有任何辦法去知道真實世界。人與人、人與自然,均無溝通的可能。正義與文化共同體的實踐相聯繫,沒有超越一切的普遍正義,只有特定語境中的正義。而法律作為一種抽象的規則恰恰缺乏特殊性的品格,所以法律始終無法接近正義。由此可見,在法學解構主義者看來,法沒有可靠性、決定性,其正當性也無法被證明,法律政治不能為人所控制,法律並非其本身展示給我們的那個樣子。
主張構建多維學術範式
一元本質論長期佔據現代法哲學研究的核心位置,認為客觀世界存在著某種終極、唯一的法的本質,由本質出發進行概念推理就能對一切法律現象提供正確、權威的真理性解說。而解構主義學者則運用解構方法主張視角多元主義、建構多維學術範式。他們認為社會現實是多元的、複雜的、多方決定的,社會領域從來都不是封閉的終結性的結構,而是開放的、非穩定的、偶然的,因而他們贊同異質性、片段性、差異性和多元性。這種思想可以追溯到路德維希·維根斯坦提出的用日常語言來替代理想語言,確立一種「語言遊戲」的新方法。這種方法旨在考察一個詞語在某種語言遊戲中的意義,辨別它的類似性和多樣性。在德希達等解構主義者看來,法學追求的不應該是傳統意義上的法學理論建構,而應該是一種活動,是在生活世界中有規則的語言遊戲。法律並不具有一種超時空的客觀理性的化身,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實踐語境」的構建產物,因而並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律本質,只有在具體語境條件下的法律本質。法律是一種地方性的知識,我們每一個人必須根據我們所處的語言、經驗以及文化環境來觀察和認識世界。因此,所謂法的終極本質並不存在。無論將什麼界定為法的本質,都無法解決許多具體的法律問題。
在德希達看來,法官的判決要成為正義的,就必須遵循法律的普遍規則,使這一判決歸屬於可計算的、程序化的秩序之中。但是,法官的判決不能僅僅是一種套用、運算的行為,因為它所面對的是絕對獨一無二的情形。這樣的時刻,我們遵循了法律,可以說這個判決是合法的,但並不就是正義的。正是對於正義的追求,它還必須對這些原則進行再度的解釋和創造。所以,在特定的時刻,法官總是處於一種既要保護法律又要破壞法律的矛盾之中。因為法律規則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法官可以隨意解釋有關規則、製造例外情況或在適用規則時做出變通,從而得到他希望做出的結論。
我們要客觀正確地面對德希達解構主義思想給法哲學研究帶來的影響。一方面,解構主義打破了結構主義的封閉性、一元化,拓展了法哲學研究的領域和視野,使哲學研究出現了多元趨勢,這是值得肯定的;另一方面,解構主義的法哲學研究始終是缺乏實踐指向的研究,是一種沒有文本所指的研究。它帶有元批評性質,即對一種批評的批評,從來不是以實踐為目標和導向的,因此缺乏實踐指導性,沒有方法論的意義。
(作者單位: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