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產業邊界模糊,綜合交叉高度複雜,旅遊統計是公認的世界性統計難題。能參與旅遊活動,甚至從事旅遊工作或研究,也不見得理解旅遊統計。旅遊活動反映的是微觀個體的情感管理,旅遊統計體現的是宏觀社會的科學理性,不掌握旅遊統計指標內涵、數據來源、統計口徑、推算方法等專業知識,就用個體感性的經驗判斷在旅遊統計上「想當然」,往往失之毫釐謬以千裡。為此,有必要將《旅遊統計調查制度》(以下簡稱《制度》)中蘊含的概念、推算方法和區域尺度做進一步闡釋。
一 誰是遊客、怎麼計量遊客能且只能遵循《制度》規定
(一)旅遊是廣義的經濟活動,不能狹義統計
一些人以為觀光和休閒度假才算是旅遊,甚至在一些景區經營者眼中買票進景區才是旅遊,而旅行社從業者則認為買了旅行社各類產品才算是旅遊,這都太狹隘。實際在旅遊統計中,遊客涵蓋的範圍更廣。聯合國世界旅遊組織編制的《2008國際旅遊統計建議》中提出「出於度假、休閒和娛樂、探親訪友、教育和培訓、保健和醫療、宗教等目的,出行至其慣常環境之外持續時間不足一年的旅行者為遊客」。國家統計局印發的《國家旅遊及相關產業統計分類(2018)》沿用了上述定義。《旅遊統計調查制度》進一步明確了遊客認定的4個技術要件,即離開慣常環境、10公裡6小時的時空約束、出遊動機和不形成僱傭關係,並指出因工作或學習兩個慣常環境之間規律往返的「通勤」行為不在旅遊統計範圍內。有人因為自己上下班超過10公裡6小時就想當然認為自己「每天被統計1人次」,也有的人按照自己的理解認為商務差旅、回鄉探親等不是旅遊,都是將個人判斷凌駕於國際通用規則和統計科學之上的認知脫軌。
(二)一次「出遊」產生多次「接待」,縱向本就不可簡單相加
旅遊數據分為「出遊」和「接待」兩種統計口徑。國家層面的年度國內旅遊人數屬「出遊」統計,統計的視角是一次完整的遊憩行為,也就是從離開慣常環境到回到慣常環境的1次出遊計為1人次,但這期間可能參觀多個旅遊景點,甚至遊憩多個省域或者市域。全國的假日旅遊統計屬於「接待」口徑,假日期間1名遊客到1個省出遊計為1人次。而地方國內遊客和假日旅遊均為「接待」統計,統計的視角是旅遊活動在區域空間上的劃分,也就是遊客遊憩一個省或者地級市,該省或地級市都可以統計1人次。遊客一次完整的出遊可能會形成多個區域性接待,與「出遊」統計不能簡單對比,甚至不同區域級別的接待數據也不能簡單對比。省域旅遊接待人數合計必然大於全國出遊人數,「縱向不可加」並不定是反常現象。網絡上有人將全國各省國內旅遊人數加總直接與全國出遊人數進行對比,顯然違背了數據倫理。當然,省域接待遊客人數相加也不應大於全國出遊人數太多,小長假遊客人均遊憩省域一般不超過1.1個,長假則一般不超過1.3個,理論上全國省域接待遊客人數之和與全國出遊人數的差距不應超過30%。
(三)全國「旅遊收入」有別於省域「旅遊收入」合計,理論上前者應大於後者
國家層面統計的國內旅遊收入是遊客一次完整出遊的總花費,包含了遊客在整個旅遊過程中支付的一切旅遊支出,行、遊、住、食、購、娛,以及為親友、家人購買紀念品、禮品等方面的旅遊支出。而在地方統計中,省域只統計接待遊客在本省的花費,省域"旅遊收入"只包含遊客在本省產生的各種費用支出,不包括遊客行前準備、從家到該省之間的大部分交通支出。理論上省域旅遊收入合計應小於國家層面的國內旅遊總收入統計。
二 旅遊統計不是「數人頭」,不同區域尺度數據需要銜接
(一)旅遊人數不是參與旅遊項目的次數,而是遊客在目的地的一次完整旅遊活動
旅遊人數是參與旅遊活動人數的總和,《制度》也給出了旅遊人數的統計口徑,「國內旅遊人數按每出遊1次統計1人次」,旅遊人數是遊客在旅遊目的地的一次完整旅遊活動。對於地方的旅遊統計來說,旅遊人數是遊客從進入目的地到離開該目的地整個過程才算1次旅遊行為,不是對多個旅遊設施的遊客進行「數人頭」式的簡單加總,統計旅遊人數時要把使用多個旅遊設施的遊客進行剔除,來避免重複統計。西部某省有些區縣將景區門票銷售、酒店住宿以及典型旅遊項目票務的匯總數據作為當地遊客接待人數,這種不科學的做法是錯誤的,不符合《制度》的操作規定,會造成統計偏差。保繼剛老師的文章也提到了這種情況,「如果一名遊客在某目的地遊覽了10個景點,就被統計了10次,加上住宿再統計1次,1名遊客就變成了11人次這主要是地方對旅遊統計內涵掌握不夠,對旅遊統計的技術定義理解不到位,導致統計設計和統計方法偏離了《制度》規範。目前絕大部分地方嚴格按照《旅遊統計調查制度》方案執行,即使有個別操作不規範的現象存在,也是屬於極少數,不會影響旅遊數據大盤。
(二)旅遊統計的區域尺度觀早已有之,縱向數據可以銜接
目前國內旅遊統計的區域統計尺度明確,國家一省級一市級一縣級不同級別統計口徑清晰。按照行政區域劃分,分為「全國—W級—市級—縣級」四級旅遊統計體系。全國層級屬於出遊口徑統計外,省、市、縣三個層級均屬於地方接待國內旅遊統計範疇,下級數據是上級推算的基礎,上級數據由下級數據匯總推算,省、市數據分別與市、縣匯總數據基本銜接。遊客作為流動性強的統計對象,考慮到遊客一定時期內在本省遊覽了多個市區或者多個縣,推算時對數據採用了科學的去重技術。省域遊客接待人數是符合遊客技術定義的本外地遊客總量,遊客在該省域旅遊一次即為1人次,無論遊玩幾個地市、進幾個景區、幾天住宿,也不管體驗幾個旅遊項目;省級匯總市域數據後要除以遊客平均遊憩的城市數量(見圖1)。同理,地市匯總縣域數據時,也要除以遊客人均遊憩的區縣數量。縣域遊客接待人數是符合遊客技術定義的本外地遊客總量,可能會存在一名遊客遊覽多個旅遊要素,比如旅遊吸引物、住宿單位或者旅遊項目等,不同的旅遊要素各計了1人次,需要使用旅遊要素的數量來去重處理。整體上縣一市一省級旅遊統計數據銜接比較順暢。
省域國內旅遊接待推算過程
(三)吸引物調查有助於地方旅遊接待「應統盡統」
2017年修訂《制度》時,將地方接待國內旅遊抽樣調查中的「旅遊景區」改成了「旅遊吸引物」。這是廣義的概念,是目的地吸引遊客前往的所有要素的總和,既包括封閉式景區(公園),又包括農家樂、歷史文化街區、標誌性的建築物等開放式旅遊資源。原有的以旅遊景區為調查對象的旅遊統計,沒有將開放式景點的遊客納入統計,造成調查總體遺漏,推算數據偏小。舉例說明,假設某地方從公安部門獲得的過夜遊客為6000人次,在原「旅遊景區」基礎上調查得到的遊客過夜率為30%,那麼該地接待遊客總數為6000/0.3=20000人次;但是如果放大到「旅遊吸引物」,本地休閒的遊客基數增大,前往近郊鄉村遊、農家樂等開放式吸引物一日往返的遊客比例變大,勢必會拉低過夜率,假設該情況下調查得到過夜率為15%,那麼該地接待遊客總數為6000/0.15=40000人次,是前者計算結果的兩倍。以旅遊吸引物作為基礎數據來源,推算數據與實際情況差距明顯變小,有助於地方旅遊接待應統盡統,不少不漏,真實反映當地的旅遊發展情況。
三《旅遊統計調查制度》修訂重點
(一)圍繞統計督察情況開展制度修訂
5月14日,國家統計局第11統計督察組向文化和旅遊部反饋統計督察情況,督察組發現了旅遊部門統計法定職責履行不夠到位、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壓得不夠嚴實、統計數據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等問題。並要求進一步履行統計法定職責,依法依規做好文化和旅遊統計工作。進一步建立健全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和問責制,築牢不敢、不能、不想造假的防線。進一步加強對統計數據全流程管理,切實提高文化和旅遊統計數據質量。建議在《制度》中加強統計核查,強化對省級旅遊統計的管理,提出省級旅遊主管部門向下核查的要求。建立源頭數據質量控制機制,各級旅遊統計機構應制定控制源頭數據質量的措施和辦法,保證數據客觀真實;建立統計數據核查機制,各級旅遊統計機構要認真執行《旅遊統計調查制度》,做好統計基礎工作,建立資料庫和統計工作檯帳。上級主管部門要採取「雙隨機、一公開」的方式,對下級部門的統計數據和統計工作進行核查。
(二)引入旅遊業發展質量衡量指標
當前旅遊業處於高質量發展階段,行政部門宏觀決策需要更加及時、準確和全面的統計數據,社會公眾也需要與之相匹配的數據來直觀感受旅遊業的發展質量。旅遊統計應該體現高質量發展特徵,但是目前《制度》中的報表和指標主要是反映旅遊業規模和結構,主要是總量速度指標,反映質量的指標不明顯,因此現階段有必要構建適應高質量發展的統計指標,為研判旅遊業變革發展和質量提供數據支撐。建議在《制度》中新增國內旅遊服務質量報表,增加反映服務水平的國內旅遊服務質量綜合指數,增加過夜率、人均出遊天數等質量指標,綜合反映高質量發展內涵。
(三)規範大數據統計應用
近幾年,利用大數據進行客流和消費統計已經成為重要趨勢,大數據的應用使旅遊統計時效性更強、數據更準確。各個地方也爭先運用大數據統計,用大數據來代替傳統統計數據,但是有些地方並沒有按照遊客的技術定義對大數據進行剔除,導致數據失真。
為提高旅遊統計數據質量,有必要規範大數據統計應用標準。建議在《制度》中增加相關數據統計應用的要求,對於遊客慣常環境識別、客流監測算法、大數據與傳統調查結合,以及保護遊客隱私等方面提出規範性要求。
來源:中國旅遊研究院(文化和旅遊部數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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