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河南太康辱醫事件看輸液中突然死亡的因果

2020-11-30 騰訊網

  今天各大媒體尤其是涉醫媒體都報導了發生於河南省太康縣人民醫院的一起群體性醫療事件。事件起因是一名幼兒在輸液中突發異常而死亡,之後的情節則與類似新聞大同小異:家屬很快聚集,威脅毆打甚至示眾醫護人員,然後警察介入,抓獲並拘留主要家屬,然後醫生上街或院內集體維權。再然後,當然是事件脫離媒體視野,直到下次事件發生。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將聚眾擾亂醫療秩序納入刑法打擊範圍,但相當長一段時間內,上述事件一定會循環往復,不要說依法而止,倘能依法而不烈,已是上上大吉。

  輸液過程中突然死亡,是醫療行為中的常見現象。在醫生看來,幾乎每天都有病人在輸液過程中死亡,大凡危重病人都要輸液,而在輸液中死亡,實在太過稀鬆平常;而在患方看來,能夠輸液,說明病人尚能救治,輸液前活生生的,輸液中突然冰冷陰陽兩隔,無法接受之餘,單從時間關係上分析,輸液必是死亡的罪魁禍首。醫患分歧之大,衝突之激烈也就可想而知。

  本文不討論一起簡明的醫療事件何以發展到惡性事件的因果,這樣的分析已經汗牛充棟,我也有N篇長文,我相信凡事皆有因果,所謂萬法皆空,唯因果不空。本文僅從專業分析,輸液中突然死亡可能存在哪些能夠理解的原因,又有哪些原因可能導致醫療損害賠償的法律責任。

  最常見的原因便是疾病的自然進展,可能要佔到輸液中死亡的90%以上。理由不言自明,大多數病人到了疾病終末期都是在醫院度過,終末期意味著一切生理和治療所需物質,都只能通過輸液獲取,在輸液中死亡是再自然不過的結局。要減少輸液中的死亡,只能減少輸液。此類死亡,不產生法律責任。

  第二個原因是藥物過敏性死亡。此又包括兩個原因,一是藥物自身化學成份引起機體過敏,二是藥物不致敏但所輸液體中包含可引起過敏的雜質。對於藥物性過敏,大多在兩個環節產生法律責任,一是該皮試未皮試,如青黴素類;二是疏於防範與應對,如頭孢類藥物雖不要求皮試,但如果疏於預見且在發生過敏後未及時採取有效抗過敏措施,可產生法律責任。對於藥物之外的雜質引起的過敏,其責任多由藥廠承擔,但在法律上確定系雜質引起過敏,卻又是較為困難之事。據有關文獻報導,雜質過敏在我國輸液反應中佔多數,此又是社會問題,解決非一日之功了。

  第三個原因是藥物的毒副反應。藥物的毒副反應是在正常用藥情況下發生的不同於過敏反應,與劑量相關、但與治療目的無關的,可造成機體功能或器質性損害的不良反應,包括毒反應、副反應,如何首烏之肝毒性,關木通之腎毒性,康泰克之睏倦、大便乾燥等副反應等等。輸液中因藥物毒副反應而導致死亡的案例並不多,因為任何毒副反應的發生多需要時間,很難造成立即致死性原因。但某些可引起心血管副反應的藥物則可能導致輸液中死亡。筆者遇到過輸林克黴素、前列地爾的過程中死亡的案件,且經鑑定構成醫療損害,原因就是此兩類藥物,均存在導致低血壓、氧飽和度下降的毒副作用,有可能在輸液中導致死亡,但醫生用藥違反了有關規範。不過毒副反應,就其本質來說,系藥物研發中的問題,醫生難以預見、難以防範,因此要求其承擔法律責任有相當難度的。

  第四個原因是違反給藥規範,如改變給藥途徑,將只能靜脈點滴的改為靜脈推注,只能口服的改成靜脈點滴;或者違反用藥禁忌症原則,如本有心肺功能嚴重不全或心律失常者,卻又使用能夠導致血壓下降、加重心律失常的禁用藥物,則有可能在輸液過程中導致死亡。

  第五個原因是輸錯藥物,包括核對醫囑錯誤或者乾脆將病人搞錯,將甲藥輸成乙藥,將給甲病人的藥輸給乙病人。最常出現的的是血型核對錯誤,如將A型血輸成B型血等。

  其他更少見的原因,還包括輸液技術不過關,如輸液前空氣未排空,引起空氣栓塞;靜脈置管時針頭斷裂等等。

  以上各種導致輸液中死亡的原因,大多可以通過輸液事實、病人生前的客觀表現、未輸完藥物的檢測等而予以明確,如果還不能明確,亦多能通過屍體解剖而明確。

  遺憾的是,當人間失去信任,理性也就難以成為訟爭解決之道,於是暴力一再上演。而以暴制暴,也只能製造更多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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