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因果關係

2021-01-13 天平者法考

1. 甲與素不相識的崔某發生口角,推了他肩部一下,踢了他屁股一腳。崔某忽覺胸部不適繼而倒地,在醫院就醫時死亡。經鑑定,崔某因患冠狀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致急性心力衰竭而死。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甲成立故意傷害罪,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B. 甲的行為既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也不能認定為意外事件

C. 甲的行為與崔某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是客觀事實

D. 甲主觀上對崔某死亡具有預見可能性,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

(1)被害人崔某受到打擊後導致心臟病而死,系危害行為與特殊體質結合導致結果,應當認為甲的行為與崔某死亡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這是客觀事實。故C選項說法正確。

(2)在甲的主觀心態上,其未認識到崔某的死亡結果,一般公眾也不能預見,故甲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系意外事件。客觀(不法)與主管(責任)相結合,僅有不法沒有責任,甲不構成犯罪。(C對)

2. 甲、乙、丙共同故意傷害丁,丁死亡。經查明,甲、乙都使用鐵棒,丙未使用任何兇器;屍體上除了一處致命傷外,再無其它傷害;可以肯定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確定是甲造成還是乙造成的。關於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 因致命傷不是丙造成的,屍體上也沒有其他傷害,故丙不成立故意傷害罪

B. 對甲與乙雖能認定為故意傷害罪,但不能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罪

C. 甲、乙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傷害罪但不屬於傷害致死

D. 認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與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並不矛盾

【解析】

(1)甲、乙、丙共同故意傷害丁,由於三人是共同犯罪(共同正犯),構成故意傷害罪;由於是共同犯罪,無論具體是誰造成丁死亡的結果,三人均需對此死亡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故而三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2)顯然,本案完全能夠證明丁死亡的結果與共同故意傷害的實行行為有因果關係,對此證據證明和事實認定沒有疑問,與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並不矛盾(D對)

3. 下列關於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的說法,正確的有?

A. 甲將一枚即將爆炸的炸彈扔到乙的身邊,乙立即將炸彈踢開,沒想到踢到了丙身邊,將丙炸死,甲的行為與丙的死亡之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B. 甲在樓梯上對乙實施嚴重暴力,乙在迅速往樓下逃跑時摔倒,頭部受傷而死亡的,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C. 甲持刀欲傷害乙,將乙的胳膊砍傷(輕傷),就其受傷部位與程度而言,不至發生死亡結果,可是乙是血友病患者,受傷後流血不止而死亡。則甲數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D. 甲以搶劫故意、乙以強姦故意共同對丙實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處致命傷,卻不能查明該致命傷有誰造成。根據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不能認定甲成立搶劫罪致人死亡,也不能認定乙成立強姦罪致人死亡

【解析】

A選項,介入因素,一般人都會踢開,有因果關係;B選項,介入因果,嚴重暴力一般都會逃走,有因果關係;C選項,特殊體質與因果,有因果關係;D選項,甲、乙對於暴力行為是共同行為,都對結果負責(BC對)

【因果關係考點歸納】

1. 相當因果關係兩步驟:先看條件,再看相當性(作用最大)。

2. 四種基本因果關係(特殊體質、介入因果、同時因果、重疊因果)的判斷規則:

(1)特殊體質(A+特殊體質——R)有因果

(2)介入因素(A1——B+A2——R)分兩步:依附關係不中斷;獨立關係,作用大者有因果。

(3)同時犯因果(A1、A2——R)四情形:A1、A2誰打中查不清,都無因果。A1、A2都打中都致命,都有因果;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都有因果;事實完全查的清,按查清情況認定。

(4)重疊因果(A1[>=50%]+A2[>=50%]——R)都有因果。但有前提:A1、A2對結果(R)的作用力一樣大(或都超過50%),或無法查明作用力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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