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法考汪們都曾遇到過這樣的瓶頸:
明明構建好了框架體系,卻一看題就懵
明明聽懂了考試內容,卻一做題就錯
囫圇吞棗,走馬觀花,眉毛鬍子一把抓,不知道如何把握重點
從司考到法考,每一次變革都是一次升級。
應對多變難懂的刑法,你需要「裝備加持」
今天小編帶來了關於「因果關係」章節的法考分析,包括近十年命題分析、近五年相關試題,還有相關真題和模擬題的訓練,教你如何撥開雲霧,直擊要害!
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近十年命題分析
「因果關係的認定」是近幾年刑法題中每年必考、而且每年不止考一次的知識點。因果關係(歸責)問題是刑法總論中非常重要的問題,在任何結果犯中,都必須審查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歸責)問題。尤其在實務中常發的故意傷害、殺人等犯罪以及過失犯的場合,時常會存在因果(歸責)判斷上的困難。
這個知識點在近10年考察了28次,約佔21分。近年來,每年直接有關因果(歸責)關係問題的分數平均3-5分,個別年份在卷四的案例分析大題中也有所涉及。實際上,在有關中止犯、結果加重犯的判斷中也會涉及對因果(歸責)關係的認定問題。這樣一來,有關因果關係問題所佔的分值更高。因果(歸責)關係的認定涉及價值判斷,有時確實非常困難,但是每年必考,考生在複習時務必要重點看待、細緻把握!
近五年相關試題
因果關係考點概述
早年我國刑法學關於因果關係問題一直存在必然因果關係和偶然因果關係的爭論,這一爭論在今天已經沒有什麼價值。「三大本」(即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中在介紹因果關係時主要提及了條件理論和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其實,最近幾年,國內刑法學界對於源自德國刑法學的客觀歸責理論日益重視,個別系統權威的教科書也已經接納了該理論,而最近兩年,在司法部考試中心組織編寫、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試題解析中,也開始用客觀歸責理論分析真題。因此,建議考生除了掌握條件理論與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外,適當了解客觀歸責理論,即便不用客觀歸責理論解題,在運用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判斷因果關係出現猶疑時,便可以客觀歸責理論的下位規則輔助判斷檢驗自己以相當因果關係理論得出的結論是否正確。
因果(歸責)關係是最重要的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之一,欠缺因果(歸責)關係時,便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之所以要求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歸責)關係,其實是刑事制裁理性化需求的當然要求:在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沒有前行為便沒有後結果(因果)以及可以將結果算在行為人的頭上時(歸責),意味著行為人一旦改變自己的這一行為模式(行為規範禁止/要求的行為模式),便不會帶來刑法上的利益侵害,此時對行為人的行為予以制裁才是有意義和理性的。反過來看,如果結果的發生和行為人的行為之間毫無關聯,或者結果是基於異常偶然的第三人或被害人自身的因素而導致,此時對行為人科予制裁便會讓行為人覺得是不公平、不正當的。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因果關係是承擔刑事責任的必要非充分條件,即便肯定了因果關係,還需要具備故意、過失以及沒有其他排除違法和責任事由等犯罪成立條件後,才能肯定行為人具有刑事責任。
過去,我國的刑法學在論述因果關係時,是不予區分因果關係與結果(客觀)歸責的概念的。因果關係概念其實是混合了自然事實(條件)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和實質歸責意義上的結果歸責。就我國實務以及理論界判斷因果關係常用的相當因果關係來說,其並不是一種和條件理論一樣純粹的確認自然事實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理論,本質上已經是一種規範判斷意義上的結果歸責理論,只不過它沒有同樣作為結果歸責理論的客觀歸責理論相對成體系化、精細化而已。即相當因果關係理論並不刻意區分因果與歸責,但相當因果關係的實質就是客觀歸責理論的一部分,也是一種實質上的規範評價,只不過,相當因果關係基本只處理被害人或者行為人介入因素對於歸責判斷的影響,而客觀歸責理論除了處理介入因素對於歸責的判斷外,還會考慮諸如規範保護目的、被害人自我答責等歸責問題。
條件理論
對於純事實性的因果關係確認來說,基本會用條件理論來解決。條件理論的經典表達公式就是「非A則非B」,即沒有A行為便不會有B結果的產生,如果能夠肯定這一點,便可以肯定A行為與B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條件說求助於一種思維上的「排除法」,即設想在該條件不存在時,結果是否同樣發生: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該事實就是結果的必要條件;如果得出結論相反,就可將該事實排除於原因之外。
在理解條件理論時,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造成結果的原因可能不止一個,只要任何原因對於結果的發生起到作用的,則這些原因與結果之間都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所有給結果造成影響的原因(條件)都是等值的,不區分主要原因(條件)與次要原因(條件)。
真題解析
必須要提醒考生注意的是,「三大本」中關於條件理論的論述與德國通行的條件理論不太一樣:「三大本」對於條件理論做了一定的限定,即條件關係中的行為必須是具有導致結果發生可能性的行為,否則便不能認為有因果關係。例如甲勸乙乘坐飛機旅行,希望乙死亡飛行事故,後乙果真因飛機失事死亡。按照」三大本」的解釋,由於因果關係是指「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係」,而此時甲的勸說行為因為不具有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因此甲的行為根本不是「危害行為」。而根據德國通行的條件理論,只要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沒有行為便沒有結果的關係,便可以肯定條件因果關係的存在,在上例中,正是甲的勸說行為導致乙死亡結果的發生,當然存在條件因果關係,只不過是基於異常的因果偏離不能將死亡結果算在行為人勸說行為的頭上(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或不具有客觀可歸責性)。在理解條件因果關係時,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1、假定的因果關係
假定的因果關係不排除因果關係的存在。假定的因果關係是指即便沒有行為人的行為,結果同樣會因其他因素或其他的作用形式不可避免的發生。
2、擇一的因果關係
擇一的因果關係又稱為擇一的競合,它是運用條件公式判斷因果關係的例外,並不排除因果關係的存在。擇一的競合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分別都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在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競合在一起產生了結果。
3、重疊的因果關係
重疊的因果關係並不排除條件因果關係。它是指兩個以上相互獨立的行為,單獨並不能導致結果的發生,但在沒有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合併在一起導致了結果的發生。
4、超越的因果關係
超越的因果關係否定條件因果關係。它是指在前行為還沒有持續作用到結果發生時,介入了一個快速且獨立的因素導致了結果發生的情形。此時,只有後介入的、獨立導致結果發生的因素才與結果之間存在條件關係。
總之,一定要注意的是,被害人的特殊體質、被害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行為而共同造成結果的發生時,只要行為是結果產生的因素之一,便不影響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判斷。
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的判斷難點在於,有第三方或者被害人因素介入的場合,如何規範地確認行為人是否應當對結果負責的問題,而相當因果關係的最重要使命就是在於解決此一問題。
相當因果關係說主張根據社會一般人生活上的經驗,在通常情況下,某種行為產生某種結果被認為是相當的場合,就認為該行為與該結果具有因果關係。「相當性」說明該行為產生該結果是通例而非異常的。例如,搶劫罪犯對準被害人開槍,被害人受驚嚇後為自保而逃跑,慌亂中撞在電線桿上身受重傷,數日後死亡的,根據社會一般生活經驗,就會認為被害人在受到槍擊的情況下,慌不擇路,逃跑途中發生危險,並不是異常的情況,所以搶劫行為和被害人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行為人構成搶劫罪,屬於搶劫致人死亡。
相當因果關係說在內部存在主觀說、客觀說、折中說的區別。客觀說主張以行為時存在的一切事實為基礎判斷因果關係;主觀說認為應以行為人在行為時所認識到的事實為基礎判斷因果關係;折中說主張以行為時一般人所預見的事實或行為人特別認識的事實為基礎判斷相當性的有無。
模擬題+真題
在主觀說看來,如果A在行為當時沒有認識到B心臟不好這一點事實,那麼B心臟不好的事實便不應被納入判斷的對象資料,即:A使勁地推了一下B的胸部,一般人均不會認為A的行為有致死的風險,所以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如果A認識到了B心臟不好的事實,便會得出存在相當因果關係的結論。
在折中說看來,如果一般人在行為當時不可能認識到B心臟不好這一點事實,並且A在行為當時也沒有特別地認識到這一點,則B心臟不好的事實同樣不應被納入判斷的對象資料,得出的結論將會同主觀說一樣,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存在被害人或者是第三人介入因素的場合如何判斷因果關係,要綜合考慮前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的異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力大小。前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越大,肯定因果關係的可能性越高;後介入情況的異常性越大,肯定前行為和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可能性越小;後介入因素對結果所起的作用越大,肯定前行為和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可能性越小。
以上是對於刑法「因果關係」重要考點的大致介紹,學完之後有沒有感到思路清晰很多呢?詳細版本請參考《刑法重點突破》一書,在最短的時間內抓住重點,逐個擊破,讓法考少走彎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