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的表現、產生原因及治理對策

2021-01-07 澎湃新聞

2018年是我國網際網路金融合規監管年。圖為2018年4月13日,上海,京東集團在線投融資平臺京東金融的街頭宣傳海報。東方IC 資料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在我國呈現快速發展態勢,對促進傳統金融業務轉型升級、解決小微經濟體的融資難和融資貴問題、促進普惠金融發展以及金融民主化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在當前複雜經濟形勢下暴露出許多問題和風險隱患。例如:一些平臺不當銷售理財產品,致資金鍊斷裂、捲款「跑路」事件時有發生;部分小額貸款公司、民間借貸公司打著網際網路金融的旗號進行「龐氏融資」,等等。

隨著網際網路金融專項整治工作的深入推進,相關領域的風險得到有效識別和管控,但新型業務又不斷冒頭。比如,一些不法分子打著代幣發行融資(ICO)等「網際網路金融創新」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噱頭更為新穎,隱蔽性更強。

我國政府部門對網際網路金融的態度,經歷了一個從鼓勵發展到嚴格監管的演變歷程。2014年,中央政府工作報告首次提及網際網路金融,提出「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2015年再度提出「促進電子商務、工業網際網路和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2016年的中央政府工作報告則表示,要「規範發展網際網路金融」;2017年強調要高度警惕網際網路金融累積風險;2018年,中央政府工作報告強調,「健全對影子銀行、網際網路金融、金融控股公司等監管,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

2018年是我國網際網路金融合規監管年,在新一輪嚴監管趨勢下,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需要牢牢把握市場誠信、公平競爭和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三大監管目標。本文接下來探討了與這三大目標相關的行為風險問題,並針對我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行為特徵和風險隱患提出了相應的規制措施,以期為網際網路金融行業政策制定提供參考依據,對規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行為、維護社會穩定與金融安全也具有現實意義。

一、什麼是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行為風險

(一)網際網路金融的風險問題

網際網路金融在本質上仍是資金的融通,沒有脫離金融的範疇,仍具有微觀和宏觀上的風險特徵

網際網路金融存在傳統金融的一些風險。例如:受經濟下行壓力和市場環境影響而形成的市場風險;期限錯配問題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借款人或平臺自身的違約風險;內部人員挪用客戶資金形成的操作風險;平臺承諾保本保息及洗錢導致的法律合規風險,等等。此外,金融與網際網路技術融合後,具有網際網路技術特徵的網絡信息安全風險、平臺安全風險、終端安全風險等風險問題也隨之而產生。從宏觀角度來看,由於網際網路金融的跨地域、跨界特性和風險事件的突發性,還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問題。

總的看來,現有研究對網際網路金融具有傳統風險以及具有帶網際網路技術特色的風險的討論已較為充分。這些討論均以金融體系或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為出發點,關注點在不確定性對金融體系或網際網路金融機構造成的負面影響,尚未涉及把客戶利益放在核心位置的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行為風險問題。

(二)行為風險的產生及概念界定

在2008年的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之前,眾多金融機構在市場競爭中開發過度複雜的創新金融產品,並提供給客戶或投資者。金融產品的複雜特性,大大增加了普通消費者的理解難度,許多消費者在交易中被誤導銷售,遭遇不公正待遇和價格歧視。金融機構對消費者這些不負責任的行為,被認為是導致金融危機的重要誘因之一。因此,危機後的全球金融監管變革強化了對金融機構行為的監管。

行為風險(conduct risk)的概念正是源自於上一輪國際金融危機,目前在業界尚無統一的定義。按照英國金融服務局(FSA)的觀點,

行為風險是

金融機構行為給客戶帶來不良後果的可能性

,如在零售市場上隱瞞產品信息、投放誤導性廣告、強制銷售、過度放貸、洩露個人金融信息以及不當債務催收等行為帶來的風險。此外,批發市場上的不端業務行為,如操縱同業拆借利率、操縱匯率、洗錢等,通常也被認為屬於行為風險範疇。

2013年2月,國際性組織金融穩定委員會(FSB)發布的《風險治理同業互查報告》把商業行為認定為一個新的風險類別,並指出,應更多關注商業行為和產品適宜性,例如銷售的產品類型以及銷售對象;如2008年金融危機所示,諸如住房抵押貸款等消費品可能成為金融不穩定性的來源。

歐洲系統性風險委員會(ESRB)對行為風險的定義與FSA的界定類似,只不過在字面上使用了「不當行為風險」,強調不當行為帶來的後果,尤其是對公眾信心的負面影響。

根據上述觀點,行為風險把客戶利益放在了核心位置,是指與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對待交易對手的方式相關的風險,包括如何對待零售市場的金融消費者和批發市場上的交易對手、金融產品的掠奪性定價和不當銷售行為、違反規則和操縱市場等。

(三)行為風險與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概念區別

在網際網路金融領域,行為風險主要是指給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帶來的不良後果,但也包括對其他利益相關者(如商業銀行)、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本身(因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維權行為)造成的聲譽風險和財務損失,乃至對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帶來的不良後果

從這一點來看,「行為風險的防控或監管」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兩個詞語並不等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通常是行為風險防控或者或監管政策的目標指向,通常作為行為監管的政策目標之一。例如,根據英國在2012年《金融服務法案》中對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的授權,FCA的監管職責可以簡要概括為「保護金融消費者」、「促進市場有效競爭」和「提升金融市場體系誠信」三大目標。具體而言,後兩個目標是確保金融體系有效運行的外在條件。

因此,在本文的語境下,無論是從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角度出發的行為風險防控,還是從監管者角度出發的行為風險監管,都是對網際網路金融不當行為的規制措施。只是規制措施所持角度不同,其外延要大於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外延。

二、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中的不當行為表現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的社會參與熱度一直居高一下,同時各類問題平臺的數量也出現大規模增長。

2012年之前,累計問題平臺數只有10個,2015年急速增加到790個,再到2016年7月為722個。之後,在監管部門的嚴厲規範和整頓下,至2018年第一季度,新增問題平臺下降至184個。由於網貸平臺是個體對個體交易,其市場影響面極為廣泛。投資人數從2012年的僅5萬人,快速上升到2018年3月的405萬人,同時借款人數迅速增加。

中國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常見的行為風險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

(一)

不當宣傳推介和產品銷售

為騙取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信任,許多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租賃高檔寫字樓,僱傭大量業務員,同步進行網上宣傳和網下推介,運用虛假宣傳、虛增業績和關聯交易等方式,變相承諾保本高額年化收益,向廣大民眾進行產品銷售。在產品銷售階段,許多從業人員未能充分執行「適當性原則」,即根據產品和服務特點來充分評估對不同類型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適合度。

如在上海涉案金額高達上百億元的「中晉系」事件中,60歲以上投資者超過2萬人。由於這類網際網路金融產品收益高、風險大,一旦不能如期兌付,對老年投資者的退休生活將產生嚴重影響。

(二)

洩漏客戶個人信息

股權眾籌、網絡貸款、網際網路理財產品銷售等平臺,在給社會大眾帶大極大便利的同時,也存在洩漏消費者個人信息的可能性。一般來講,網際網路金融平臺會在客戶註冊時,收集客戶姓名、聯繫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甚至密碼等大量敏感信息,這些個人信息一旦通過平臺洩漏給不法分子或他人,可能給客戶帶來資金損失等風險。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發布的《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專門指出,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洩露客戶個人信息。

(三)

綁架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譽

當前國內網際網路金融市場仍然存在監管不足、行業運作透明度低等問題,一些融資平臺的不良行為拖累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聲譽,其中的風險通過多種途徑向銀行傳染。

一是平臺虛假宣傳,綁架銀行信譽。如某創投平臺在其公司網址中將國內某大型商業銀行列入其戰略合作夥伴進行宣傳,但該網際網路企業實際上僅僅在該銀行開設了幾個普通結算帳戶,並非其所宣傳的存在「戰略合作夥伴」關係。二是部分網際網路金融平臺迎合客戶的理財需求,將一些高風險項目、虛構項目包裝成理財產品,拉攏銀行員工向該銀行的消費者推介,引發銀行「飛單」問題。三是一些盲目追求高收益的投資者在投資遭受重大損失後,利用與該平臺企業有業務關聯的銀行開戶、轉帳等業務環節中的一些瑕疵向銀行索賠,以轉嫁損失。

(四)

提現困難、失聯、捲款跑路、非法集資等

一些網際網路理財平臺銷售多種不同形式的理財產品,忽視消費者的適當性原則,規避監管規則對網際網路金融產品的認購門檻要求,加劇了不當行為對金融體系的風險傳染。部分股權眾籌和網貸融資平臺受到自身風險控制能力和資本實力的限制,採取資金期限錯配,將短期資金交錯用於長期業務,當經營難以為繼時,往往出現提現困難、失聯和捲款跑路等現象。一些機構在業務上脫離網際網路金融本質,異化為金融中介,存在自設資金池、違規放貸、自融自保、線下銷售等不當行為。

還有一些平臺直接通過虛假項目和高收益等不當行為騙取投資者信任,碰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法律底線,嚴重損害了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權益。例如,2017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e租寶」案宣判,主犯被判無期徒刑,處罰金1億。e租寶累計成交700餘億元,受害投資人超過90萬人,被定性為非法集資典型。

上述行為風險表現,只是「中國式」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經營中不當行為的一個縮影。在中國,網際網路金融產品如不能按期兌付,往往引發群體聚集事件,不僅對社會安全問題造成負面影響,也迫使政府部門及監管機構投入大量資源進行善後。2016年是我國對網際網路金融進行整頓和規範的一年,但在2017年和2018年新的監管環境下,網際網路金融蘊含的風險短期內恐怕難以改善,未來可能依然會有相關負面消息和行為風險事件出現。

三、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的產生原因及後果

(一)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的產生原因

網際網路金融植根於一定的社會經濟交互環境中,儘管網際網路技術等因素是網際網路金融存在的載體,技術因素也放大了網際網路金融不當行為的影響範圍和途徑,但不可否認的是,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還有更深層次的原因。

一是

信息不對稱和利益衝突

。網際網路金融雖然降低了交易主體之間的交易成本,但也增加了信息不對稱,主要包括:網際網路金融產品的創新性和複雜性,使得信息不對稱在產品市場上廣泛存在,眾多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對產品缺乏足夠的專業知識和辨別能力,銷售人員可以很容易地通過不實宣傳和不當銷售把產品賣給消費者;信息不對稱也可能發生在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內部,如法律、合規及風險管理部門無法恰當處理前臺部門與產品創新部門的所有信息,進而導致風控能力不足;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與其他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信息不對稱而產生利益衝突,如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聘請的諮詢公司、審計機構未能獲得其有效信息,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綁架銀行信譽等。

二是

交易主體之間地位不平等

。網際網路金融市場中,交易主體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往往處於劣勢地位。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作為信息的提供者顯然比消費者具有先天的信息優勢,加之各類網際網路金融理財產品的複雜性、專業性特點,普通消費者依據自身專業能力很難全面、完整掌握網際網路金融產品的信息;網際網路金融跨區域的經營特點,使得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分散地遍布全國各地,一旦發生風險事件,消費者常常面臨舉證困難,難以與組織嚴密的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相抗衡;網際網路金融產品的合同主要採取電子合同格式,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通常會在合同中制定有利於自己的條款,而消費者只能被動接受。

三是

行業羊群行為

。羊群行為(herding behaviour)是指一家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不當行為擴散到整個行業,且該行為漸漸被視為「市場慣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不願意放棄某些不當行為可能帶來的額外收益,導致這些做法在網際網路金融行業日漸普及。例如,近年來被媒體曝光的問題平臺主要是違規銷售產品、提現困難、捲款跑路,如果不同網際網路金融企業之間的行為風險是相互關聯的,並且存在羊群效應,那麼就可能給整個金融體系造成風險。

四是不當激勵。對網際網路金融機構而言,它們可能認為其不當行為能夠逃避監管處罰,其內部從業人員也可能比較短視,而忽視其不當行為對機構的長期影響;部分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及其內部員工對不當行為被發現的概率,以及被發現之後受到處罰的概率做出錯誤判斷;還有許多網際網路金融機構採取與薪酬制度掛鈎的財務激勵措施,鼓勵員工或代理人銷售更多的理財產品,忽視了「適當性」原則,可能造成強制推銷和過激銷售等行為風險。

(二)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的後果

關於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不當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實際成本,當前我們仍然缺乏數據,國內金融監管機構也從未發布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不當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各類損失,如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資金損失、國家的稅收損失、資源錯配、市場扭曲等。

但考慮到網際網路金融對中國經濟發展的影響力不斷攀升,上述

各類成本應該是巨大的

。目前,社會各界對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造成的成本估計,主要集中於消費者的資金損失,而從宏觀審慎角度來估計成本則比較少見,主要是因為前者的成本是可觀察的,而後者相形之下更難量化。從宏觀審慎角度來看,網際網路金融機構的不當行為還可能產生傳染效應,對其他機構乃至社會產生負面影響。有研究發現,一家公司出現金融不當行為的概率,與其周圍公司的不當行為發生概率呈現正相關關係。

信心是維繫金融行業及其市場穩定的基石,對信心造成損害的不當行為事件會產生系統性影響。由於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很難辨別哪些網際網路金融機構信譽良好,哪些存在問題,頻繁發生的不當行為可能迅速破壞公眾對整個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信心。在短期內,新聞媒體常常強烈關注網際網路金融不當行為事件,一樣會動搖公眾信心;尤其是當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財務健康狀況和資本充足水平受到公眾質疑時,市場信心受到的負面影響尤甚。

從長期來看,監管機構對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嚴厲的監管處罰可以提高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信心,但前提是該監管行為能推動行業產生積極變化。

四、針對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的治理對策

綜上所述,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活動具有一定的負外部性,加強監管具有必要性。針對網際網路金融行業中存在的不當行為問題,需要設計有效的治理方法。

(一)監管機構和行業協會角度的治理策略

首先,

實施「穿透式」監管,堵塞監管漏洞和監管套利行為

目前國內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跨界經營現象日趨明顯,但在我國現有分業監管體制下,不少監管漏洞和監管空白難以填補。「穿透式」監管可以在當前監管體制下,使監管邊界更為明晰,解決「誰歸誰管」的問題。「穿透式」監管更加注重功能監管,可以透過網際網路金融的產品和業務看清實質,將監管貫穿在資金源頭、中間運作和終端運用等各個環節,依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理清經營實質、應遵守的行為準則和監管要求。

比如,一些網際網路金融企業因行業聲譽問題,通過概念包裝和改名,轉型做起了Fintech(即金融科技,主要指那些可用於撕裂傳統金融服務方式的高新技術),意圖與網際網路金融劃清界限,存在監管套利之嫌。「穿透式」監管可以直擊這種改名亂象,使得依靠概念包裝來規避監管的企圖毫無意義。

在監管標準一致的基礎上,需要劃清網際網路金融和Fintech之間的界限,堅持監管的真實、公正、公開,不論是對於傳統金融機構的網際網路化,還是網際網路企業和電商平臺的金融化,或是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轉型」做Fintech,只要做同類網際網路金融業務,規制政策取向和標準就應該保持一致,要避免監管標準不一引起監管套利行為。

其次,

加大網際網路金融產品治理和產品幹預

世界各國針對金融產品的監管規則,大都希望通過規範金融機構所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信息披露來保護金融消費者,要求金融機構披露信息清楚透明。然而,現實中強行推介和不當銷售等事件依然頻繁出現。英國金融服務局(FSA)曾提出,儘管在產品銷售環節設定較高的規範性要求有助於消費者選擇適合他們的產品,但金融機構可以在產品銷售之前實施更大影響。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歐洲監管局(ESAs)、韓國金融服務委員會(FSC)等監管機構指出,對金融產品的幹預應該關注整個產品生命周期。

對網際網路金融產品而言,監管機構可以在研發、分銷、銷售和售後階段,對整個產品生命周期進行前瞻性幹預,消除產品創新、業務規則制定及銷售過程等流程中對網際網路金融消費者的不利因素。

第三,

構建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的監管底線

一是明確準入「門檻」,劃定監管紅線和監管底線。明確市場準入制度,如信用技術安全標準、行業制度標準以及接受全國性行業自律管理等準入門檻;實行以負面清單為主的機構禁止行為管理制度,如明確不得有自設資金池、自融自保、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及綁架銀行信譽等不當行為。二是建立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對資金存管要在商業銀行開設專門存管帳戶,與眾籌、網貸平臺等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自有資金分帳管理,實現跨行清算集中和和透明化,保障金融監管機構對網際網路金融的資金流向能進行全方位的檢測。三是建立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監測機制,可以考慮要求網際網路金融機構建立風險準備金,以應對不當行為導致的各類危機事件;引入大數據採集和監測模型,建立預警機制,通過模型監測來識別和預警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

第四,

改革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協會為真正的行業自律組織

中國網際網路金融協會在2016年3月正式成立,這是首家得到國家認可的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協會,在規範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上被寄予厚望。

由於網際網路金融發展變化速度快,金融監管滯後,通過網際網路金融行業自律加強行為風險管控將大有可為,然而,我國行業自律組織事實上幾乎都存在官方或半官方性質,一些研究發現國內行業組織通常並非是會員單位的代表,而是監管機構實施監管的延伸,而民間成立的自律組織既得不到官方認可又缺乏號召力。為此,一方面要切斷監管機構與行業協會之間的利益鏈條,減少政府官員在行業協會中任職兼職;另一方面要給民間自主設立的行業協會合法身份,讓不同種類的互金行業協會相互競爭,通過市場選擇規範行業發展,減少網際網路金融行為風險。

(二)網際網路金融企業角度的防範策略

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應從自身利益和長遠發展出發,避免因不當行為遭受市場聲譽風險甚至監管處罰。

第一,

重塑以「誠信」為內核的企業文化

正確的企業「文化」當以維護客戶利益和市場誠信作為公司業務的核心,是企業行為的重要組成。當前發達國家的監管機構有普遍共識,即企業應當自己決定他們想要的文化類型。網際網路金融企業高層應強調,公平對待顧客和追求市場誠信必須一直是處於企業文化和其業務活動的中心。企業以及更為關鍵的管理層需要有能力考慮、建立和衡量「優秀的」文化、顧客滿意結果以及商業運營的方式。換句話說,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高管需要定下公平對待客戶和建設良好行為文化的基調,然後帶領企業實現管理升級並逐漸消減不當行為。

第二,

改革薪酬激勵機制,激勵措施應當與消費者保護掛鈎

報酬是員工行為導向的核心組成部分,獎勵員工以及激勵他們的正當方式是企業文化的重要組成。對銷售員工來說,在經濟下行時要達到銷售目標可能更加困難,為達成目標,員工可能走捷徑或違反客戶適當性原則,從而增加不當銷售和違規事件。

為此,網際網路金融企業的考核機制、薪酬激勵策略中,應當平衡好風險與效益的關係,避免將員工考核結果單純與業績指標掛鈎。應當引入面向客戶的激勵措施,包括對消費者風險承受能力的正確評估、投資標的和投資額度的正確引導、全面的風險和信息披露、持續的投後管理服務等,並將提高客戶粘性、增加產品和服務續期、增強客戶服務滿意度、降低客戶投訴率等指標納入到員工考核激勵中。

第三,

建立常態化的風險培訓機制

網際網路金融從業人員來源複雜,能力和素質參差不齊,尤其是大部分人員沒有在傳統金融機構的工作經驗,風險意識和風險管控能力較低。因此,網際網路金融企業應踐行合法合規理念,加強對中高層管理人員、產品研發及銷售等人員有針對性的培訓,提升企業內部員工的行為操守,強化風險合規文化的養成。同時要降低技術風險,提高從業人員對設備操作的熟悉度,加強信息科技團隊建設,不斷實現技術漏洞的修補,採用防火牆、數據加密等方式確保數據及客戶個人信息安全,使用戶名和密碼、手機簡訊驗證及校驗碼等多重方式實現用戶的身份驗證。

(本文原刊於《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17年第2期,原題:「網際網路金融不當行為風險及其規制政策研究——以市場誠信、公平競爭與消費者保護為核心」。原文署名作者:馮乾、王海軍。略去參考文獻,並由作者結合最新進展有適量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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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上,金電聯行鄭重推出應用於社會治理領域的兩項全新升級的重磅產品——大數據社會化治理平臺和數控金融監管服務平臺。      社會治理,是古今中外歷朝歷代的首要任務。以龐大繁冗的統計工作為代表的傳統治理工具,隨著時代的變遷,在漸漸失去效用的同時也不斷經歷著更替換代。在網際網路時代,信息如浪潮般在社會中湧動,體量大、更新快。
  • 第十八屆金融系統工程與風險管理年會在北京舉行
    2020年11月27日至29日,由中國系統工程學會金融系統工程專業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新疆財經大學共同主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與新疆財經大學金融學院聯合承辦的「第十八屆金融系統工程與風險管理年會」在北京國測國際會議會展中心舉行。
  • 楊東:金融科技的監管挑戰與維度建構 - 金融界
    近年來,網際網路金融、金融網際網路、金融科技、科技金融、類金融、準金融、替代性金融等新概念層出不窮,出現了全社會的泛金融化、金融泛化或者金融再造(重塑)現象,對於金融監管與風險防範帶來巨大挑戰。新科技推動商業和社會的變革,致使傳統的金融監管與法律無法應對金融科技迅猛發展帶來的行業變革。與以往的科技只是被治理角色不同,以金融科技為核心的新型科技由於其新的方法和智能手段,已經演化為新的治理模式,開始深刻地改變我們原有的法律和治理。節點眾多、風險發生不確定性等是新金融業態的特點,通過科技手段的制約有助於形成合法、合規的「眾管」環境,使傳統監管手段所無法觸達的一些風險行為受到遏制。
  • 防範化解科技重大風險的思路與對策建議
    近日,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綜合發展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丁明磊,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綜合發展研究所所長、研究員王革撰文,從新一輪科技革命與產業變革、全球政治經濟格局調整、重大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三個方面深入分析有可能影響我國科技發展的九項重大風險,並提出防範對策。
  • 網際網路金融是正在進行的帕累託改進
    應該說,陸院長將這兩年的「銀行體系流動性緊張、銀行間市場利率飆漲、銀行追逐高回報」的原因歸到網際網路金融頭上是毫無根據的,網際網路金融真正對傳統金融機構產生一點衝擊是在餘額寶推出之後的事,而餘額寶是什麼時候推出的呢?去年6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