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6-06 02: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World Environment Day
世 界 環 境 保 護 日
6月5日是世界環境保護日,旨在提醒全世界注意全球環境狀況和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強調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的重要性。近年來,旌陽區法院堅持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對破壞生態環境資源犯罪「亮劍」,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與綠色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
01
非法採礦要不得,身陷囹圄悔已遲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德陽市國土局公開拍賣被告人易某承包土地範圍內48.825畝建築用砂採礦權,被告人李某以個人名義參與競拍,以22萬元的價格拍得該建築用砂採礦權,易某又與李某籤訂《土石方挖運工程承包合同》。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期間,易某指使李某在許可礦區範圍以外,越界開採建築用砂,並以李某銷售砂石所得部分利潤折抵部分土石方挖運款項。
經核實,李某砂場越界開採建築用砂172505立方米。經認定,綜合考慮2011年5月至2012年8月旌陽區建築用砂平均出廠價格為13.50元/方。根據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鑑定,李某砂場非法採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數額為2328817.5元。
裁判結果
旌陽法院以非法採礦罪判處易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九萬元。
法官提醒
無許可證採礦、超越許可證規定的礦區範圍或開採範圍採礦,是當前礦藏開發領域多發的非法採礦犯罪形態。這種犯罪行為既是盜取國家資源的行為,同時也是破壞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此提醒,切莫貪圖眼前利益,就地取「財」,讓自己身陷囹圄。
02
瀕危動物受保護,未經許可莫亂為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張某為捕食野生動物,在沒有取得狩獵許可的情況下,攜帶準備好的鐵筒、竹籤、粘鼠板等工具外出尋找「巖鷹」獵捕。當日17時許,其在德陽市旌陽區雙東鎮清泉村村委會附近的一顆樹上發現一隻「巖鷹」,遂用準備好的工具在距離「巖鷹」約200米的田埂上布置陷阱,後成功獵捕到該只「巖鷹」。經四川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獵捕的鳥類動物物種為隼型目、鷹科、鵟屬、普通鵟(其他鷹類),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動物整體價值為25000元。
裁判結果
旌陽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該案系近年來我院審理的首例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案件。
法官提醒
旌陽法院在審理時發現,被告人對於自身行為構成犯罪感到驚訝,甚至有些人還認為出於觀賞目的獵捕珍貴瀕危動物不構成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此提醒,無論出於何種目的,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03
青山綠水好家園,汙染環境觸刑律
基本案情
2015年初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高某在組織工人對少量過期藥物塑料膠囊板進行分離後,經過清洗、烘乾後回收利用,期間含有藥物粉末的生產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入車間旁的丁家堰渠中,汙染了外部土壤及水資源。後因處置成本過高,無法盈利,高某遂將該批藥物閒置在該處。因堆放時間長久且未採取其他防護措施,原包裝藥物的編織袋腐蝕剝離後,內裝藥物降解變質後膠囊藥板散落在堆放於藥品旁的醫療垃圾和其他廢舊塑料堆中,另有大量膠囊藥物散落於丁家堰渠道邊林地內及渠內,與飄散到河道內的其他廢舊塑料及醫療垃圾混合。高某將危險廢物73.8噸長期存儲、擱置,致使危險廢物大量揚散、流失,造成環境嚴重汙染。
裁判結果
旌陽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對高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提醒
青山綠水是我們賴以生存的共同家園,嚴重汙染環境的犯罪行為歷來是嚴厲打擊的重點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此提醒有關企業和個人,每個公民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和責任,尤其是企業家、經營者,更應當嚴守法律底線,且不能利慾薰心、心存僥倖,任何無視法律法規、逃避監管汙染環境的行為,都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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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原標題:《世界環境日|這些案例帶你了解環境汙染犯罪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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