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8 17:20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裁判要點
所謂重複起訴,是指當事人對同一被訴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情形。其特點是兩次起訴的原告和被訴行政行為均相同。即使兩次訴訟請求的具體表述存在差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被訴行政行為後,同一當事人又對同一行政行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亦屬於重複起訴的情形。
☑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最高法行申3367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起訴人、二審上訴人):張文曾。
委託訴訟代理人:冷國明,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馬曉雅,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再審申請人張文曾因訴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津行終253號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張文曾申請再審稱,請求撤銷一、二審裁定,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主要理由:1.一、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依據不足。再審申請人於2013年6月7日即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故另案以超過期限為由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2.被訴河西政徵[2013]3號《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存在違法行為,應當確認違法並依法撤銷。
本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當事人重複起訴的,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所謂重複起訴,是指當事人對同一被訴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經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後,再次提起訴訟的情形。其特點是兩次起訴的原告和被訴行政行為均相同。即使兩次訴訟請求的具體表述存在差異,人民法院依法處理被訴行政行為後,同一當事人又對同一行政行為再次提起行政訴訟的,亦屬於重複起訴的情形。本案中,張文曾兩次起訴的被訴行政行為均為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河西政徵[2013]3號《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政府房屋徵收決定》,屬於重複起訴。如對另案(2013)二中行訴終字第47號行政裁定不服,可依法申請再審。原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張文曾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文曾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龔 斌
審判員 孟凡平
審判員 張志剛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萬 騰
來源:魯法行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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