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文寫作意圖的受動性?即:不是「我要寫」而是「要我寫」
機關公文寫作是一種受命寫作,「遵旨」行為。這是從機關公文寫作的過程這個角度來認識其特性的。我們知道,文學創作是一種相對比較「自由」的寫作活動,通常情況下是由作者自己確定寫不寫,為什麼寫,怎麼寫,什麼時間寫完等都可以由作者自己安排,機動性比較強。而機關公文寫作則不同,主要的不是「我要寫」而是「要我寫」,不是「自言」而是「代言」。寫什麼,怎麼寫,什麼時間寫完,都必須按照組織的要求和領導的交待實施。
文學創作可以稱之為自主類寫作,機關公文寫作是受命類寫作。作為承擔文件起草任務的同志,必須認真領會領導的意圖,並把領導的意見和意圖作為起草文件的一個重要依據。相反,如果不去認真領會領導的意圖,吃透精神,而是憑個人的一知半解,自以為是,文件的起草工作就會走彎路,貽誤時機。因此,制發公文的任務一旦下達,撰稿人員不論喜歡不喜歡,有沒有興趣,都必須以對黨、對組織、對領導、對政治工作極端負責的態度來調節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忠實地按照組織的決定與領導的意圖去思考問題、研究問題和解決問題,及時、迅速地按照規定的時限要求完成寫作任務。
此外,未經領導同意許可,公文內容中一般不允許加進執筆者的思想觀點,也不允許加進個人的感情色彩,更不允許任意發揮和延誤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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