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過的《民法典》婚姻編與現行《婚姻法》相比有諸多的亮點,其中一個就是重新規定了禁止結婚的情形,即毫無保留的將《婚姻法》第7條中所說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內容刪除。
就像某些事稍微有變總能讓某些人覺得不爽一樣,《民法典》的這一改變也遭到一些人的反對。
他們認為有先天性疾病的人就不應該結婚,還有人認為患有抑鬱症以及傳染病的人也不應該結婚,他們覺得有了病還結婚是對另一方的不負責任,更是對未來子女的不負責任,他們建議為了子孫後代的健康,這一類人還是不結婚為好。
看到這些人的觀點,自然會讓人想起曾經轟轟烈烈的優生學運動。
所謂的優生學運動是源於英國著名的心理學家高爾頓提出的優生學理論。優生學理論認為,人類有優秀的個體,也有劣等的個體,完全可以透過人為的方法,來選擇優秀的人進行生育,或者去除不良的人,不允許他們生育,以此來維持人種的優秀。
這樣的理論一提出就被某些精英階層帶有目的的加以利用,使其在世界上大行其道,並掀起了轟轟烈烈的優生學運動。受優生學運動的影響,美國有些州甚至通過立法,採取強制手段對罪犯、低能兒、先天后遺症及身體有缺陷的人進行絕育,不允許他們生育後代。
就連美國總統羅斯福都認為:一個良種好公民不可推卸的責任就是把他或她的血統留給這個世界;我們不應該讓那些劣等血統在這個世界上存留。
更為誇張的是二戰前夕的德國,有些優生學者藉助優生學理論提出了種族衛生學,並大肆宣傳雅利安人是世界上最優秀的的人種,要防止優秀的雅利安人血統被劣等民族汙染,甚至禁止雅利安人同其他民族通婚。
這套理論所導致的最大悲劇就是為希特勒在40年代初「最終解決」「猶太人問題」而採取的大規模屠殺猶太人的策略,提供了輿論準備和理論根據。二戰爆發後,希特勒徹底貫徹這一理論,導致500萬猶太人慘遭殺戮。
再回到現在,來看看那些覺得《民法典》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內容刪除不妥的人,他們的觀念和優生學理論是不是一個套路呢?若有人說不是,我想,至少應該很像吧。
在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就是典型的優生學理論的實踐者,一點不為過。
按照他們的邏輯,也許只有那些所謂的「精英」人群才享有生育的權利,所謂的「低能」人群都應該絕育,這顯然是荒謬的。
優生學運動盛行以來,一直都有人一出反對意見,認為這是一套荒謬的且容易被別有用心的人帶有目的加以利用的理論。
再說在這個社會裡,一個人身體健康與否本來就不是最終影響他是否成為優秀的人,人格健全的人的決定性因素。我們只需放眼四周,就會很容易發現,這個社會裡生活著許多身殘志堅的人,他們通過努力,一樣也能走向成功,甚至還居身本行業「金字塔」的頂端,成為行業的翹楚。
反而有些所謂的四肢發達的健康者、聰明人卻淪為了階下囚,有的甚至成為社會的「殘渣爛葉」。
從這個角度講,那些所謂優生學理論的實踐者,對允許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人結婚的擔憂,是不是完全屬於一種多餘呢?
再說生育也是每個人的權利,因身患疾病就被剝奪生育權顯然不那麼妥當。對於任何一對夫妻來說,繁育後代也是一項自由,自己可以在法律的框架下自由決定生還是不生,以及生幾個的問題。再者,夫妻之間這種生育的自由更不應該通過法律的形式以限制結婚為手段加以拘束或限制。
也就是說,任何人無論是否患有某些先天性的疾病,都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結婚還是不結婚,以及跟誰結婚的問題。疾病不應該作為禁止結婚的某一項前提,成為阻擋婚姻自由實現的一道障礙,以至於最終阻礙正當的生育權的實現。
《民法典》施行以後《婚姻法》也將成為歷史。而《婚姻法》第七條規定的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內容,已被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所刪除,這不得不說是立法的一大進步。 也就是說《民法典》施行後,任何人不論身患何種疾病,再也不會因此而被禁止結婚了。
不過話又說回來,對於身患某些疾病的人來說,法雖然刪除了那些內容,在結婚登記方面,已經掃清了障礙,但若想達到結婚的目的,卻仍然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因為法律規範對婚姻的認可和真正地實現結婚,這並不是一回事。
畢竟法只是明確了可以結婚,可真正要實現結婚那完全是兩個人之間共同意願的一種契合。結婚與不結婚的選擇也不是一方同意即可的,最終還得靠兩個人。
既然婚姻是靠兩個人的共同選擇,而患有疾病對於自身來說又是一件非常不利的事情,那會不會有人為了達到結婚的目的,刻意隱瞞病情呢?
這一點《民法典》已經考慮到了,規定男女雙方在締結婚姻的過程中,患有疾病的一方對另一方是有告知義務的,也就是說在婚前是要向對方示明自己患有某些疾病的。
若沒有告知會怎麼辦?顯然這會讓另一方處於婚姻選擇中的不公平境地。若一方婚前隱瞞身患疾病的事實,當事人在婚後知曉的,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後另一方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主張撤銷婚姻。
也就是說,《民法典》在禁止結婚的情形中減少了一種情形,同時在可撤銷婚姻的事由中又增加了一個內容。
《民法典》的這一減一增,還是讓有些人認為一方身患疾病即使另一方知曉了,法律還可允許他們結婚,這對於另一方來說是不妥當的,不利於保護另一方的利益,諸如一個愛滋病患者同一個健康的人結婚難道就很好?
其實所謂的妥當還是不妥當,對於一個局外人來說是看不明白的,有些事情只有自己覺得合適他就是妥當的。特別是對於結婚這種建立在感情基礎之上的事情來說,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也並沒有什麼,既然都知道對方有疾病還願意同他(她)結婚,這就視為一種接受,兩人感情到位了並無不妥。
反觀過去,因為某些人身患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導致他們無法實現婚姻,諸如一個身患疾病的人即使和另一方有著多年深厚的感情,到後來卻因為法律的規定而不能結婚,甚至一輩子都沒法登記結婚,是不是有些過於冰冷了呢?
所幸之處,《民法典》將要施行,這一問題將會得到徹底改善。當然我們更要相信,在民法典嚴謹的法的邏輯體系之下,未來的婚姻自由一定會受到更加有力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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