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7章 禁止結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1048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一、古代婚姻中的優生學
古代農耕社會的婚姻不存在婚姻自由,而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因為古時婚姻的目的,一是「事宗廟」(為國家生產人口、儲備人力),二是「繼後世」。
同姓不婚,始於西周,其目的還是「事宗廟」(氏族聯婚,保障本族人口優勢,免得外族侵入)。 春秋時發現「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秦漢至唐代,予以禁止。後隨著農耕社區小圈子的瓦解、人口的增加及人群南來北往流動性增強,同姓不婚制度,明、清後逐漸消亡。
隨著科技發展,發現男女結婚生育的後代,就是男女遺傳基因各一半的結合。從而發現古人婚姻制度中的「同姓不婚」的感性認識的科學原理。「同姓不婚」,利於優生,崇倫理,尚道德。

二、我國婚姻法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
(1)直系血親。父母與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之間等禁止結婚。
(2)三代旁系血親。具體包含:一是兄弟姐妹之間(同胞兄弟姐妹、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不包括異父異母的兄弟姐妹)。二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之間。三是叔伯與侄女、姑媽與侄子、舅父與外甥女、姨媽與外甥之間。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同輩分或不同輩分都不得結婚。
三、旁系血親的代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