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例
2018年4月初,何某前往廣州一電子廠打工,結識了和何某是同鄉的車間主管趙某,平時趙某對孫某也多為照顧。2018年七夕節確定為戀人關係,2018年10月國慶期間,趙某約何某外出遊玩,一路上對何某照顧得無微不至的,何某心生感動,遂與趙某發生了性關係。事後何某才得知當時他們發生性關係時趙某錄像了,何某特別生氣,當即要求趙某刪掉,趙某表示已經刪掉了。2018年農曆10月初至臘月28日,趙某多次向何某表示要求一起回趙某老家過年,何某覺得趙某的人品還有待考驗,拒絕了與他回老家的要求。2019年2月10日,趙某的父親被查出肝癌晚期,趙某為滿足父親想看著他結婚生子的願望,再次向何某求婚,何某表示需要再考慮考慮,需要同自己家人商量。於是,趙某拿出去年國慶節在酒店拍攝的二人發生性關係的照片,表示如果何某不同意立馬與他結婚,他將把照片寄給何某的父母,並在工廠裡四處張貼,讓何某沒臉見人。何某出於無奈,答應了結婚。二人於2019年3月底回趙某老家辦了酒席,2019年4月1日補領結婚證。2019年9月4日,何某12歲的弟弟在上學路上被車撞了,肇事司機逃逸,由於是鄉村道路,沒有監控,就沒有找到責任人。何某向趙某提出,想跟他拿一筆錢去救自己弟弟的命,趙某拒絕了,最終導致了何某的弟弟右腿被截肢,給何某造成了終生痛苦,事後何某拿著相關證據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趙某的婚姻。
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姚志鬥律師團隊解讀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幹涉。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為,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婚姻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本案中,趙某何某二人無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和婚姻無效的情形,應認定二人的婚姻成立於2019年4月1日。但根據案情的表述,何某與趙某結婚不是出於自願,而是被脅迫的,所以何某本人有權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最高法30日發布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結婚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所稱的『脅迫』。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