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政委:系統重要金融機構監管指導意見 防風險補短板

2021-01-10 金融界

來源:金融界網站

作者:陳昊 何帆 魯政委(魯政委系興業銀行、華福證券首席經濟學家、中國首席經濟學家論壇理事)

11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印發《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30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對我國的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定義、範圍、評估流程和總體方法進行了明確。

《指導意見》的發布標誌著我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由「全球系統重要性」發展到「國內系統重要性」機構監管階段。這不僅是進一步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需要,也是看齊國際監管要求的「補短板」舉措。

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會有哪些機構入選

《指導意見》指出:「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根據各行業發展特點,制定客觀定量、簡單可比的標準,劃定參評機構範圍。參評標準可採用金融機構的規模指標,即所有參評機構表內外資產總額不低於監管部門統計的同口徑上年末該行業總資產的75%;或採用金融機構的數量指標,即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參評機構數量分別不少於30家、10家和10家」。這意味著,為避免短期內對金融機構造成衝擊,監管機構可能按照評分,由高分到低分,逐步擴大D-SIFIs的範圍。

對金融機構的可能影響

根據《指導意見》要求,對於D-SIFIs的附加監管要求將包括附加資本要求、公司治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壓力測試等。筆者認為《指導意見》的逐步落地,主要影響將會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部分大中型銀行可能接受更高的附加資本要求,但預計附加資本要求的達標將會給予較為充裕的過渡期。《指導意見》要求:「附加資本採用連續法計算,即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金融機構作為基準機構,確定其附加資本要求,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根據系統重要性得分與基準機構得分的比值確定。當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分組監管時,可在各組內分別選取系統重要性得分最高的機構作為各組的基準機構,組內其他機構的附加資本要求採用連續法確定」。具體的附加資本要求框架可能在此前《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參考G-SIBs的附加資本要求形成。若參照國際標準並結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我國D-SIBs的附加資本要求可能介於0.5%至2%之間。

當前,在表外資產回表、監管要求提升以及債轉股、不良資產處置佔用較多資本的大背景下,我國商業銀行整體面臨著較大的資本壓力,《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資本充足率要求過渡期也才在2018年年底結束,若貿然迅速對被劃分為D-SIBs的大中型銀行提出更高的資本要求,可能會對金融機構提供融資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人民銀行在《指導意見》答記者問中也進一步明確「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在制定實施細則時將考慮我國金融機構實際情況,設置合理的監管要求與過渡期安排,避免短期內對金融機構造成衝擊」。因此,筆者認為監管機構將充分考慮多方面因素,對D-SIBs所要遵循的附加資本要求設立較為充裕的過渡期。

二是更高的槓桿率要求。《指導意見》指出,「針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附加資本要求和槓桿率要求」。從巴塞爾委員會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槓桿率要求來看,2017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巴塞爾協議III》的最終修訂版本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了比一般銀行更高的槓桿率要求(leverage ratio buffer),即「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槓桿率最低要求=一般銀行槓桿率最低要求+50%*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例如,若對一般銀行的槓桿率最低要求為3%[我國原銀監會《商業銀行槓桿率管理辦法(修訂)》(銀監會令2015年第1號)要求我國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槓桿率均不得低於4%。],某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附加資本要求為1%,則該銀行的最低槓桿率要求為3.5%=3%+50%*1%。槓桿率定義為一級資本淨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餘額的比率。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槓桿率要求將202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筆者認為,未來我國監管也可能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提出類似的附加槓桿率要求,同時比照附加資本的監管原則,對於同時屬於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遵守二者中更高的附加槓桿率要求。

三是部分機構將面臨更高的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要求。《指導意見》指出,「人民銀行可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視情對高得分組別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出流動性、大額風險暴露等其他附加監管要求,報金融委審議通過後施行」。在流動性方面,附加監管要求可能主要針對投資基金。在大額風險暴露方面,該項規定可能主要針對商業銀行。

四是部分貨幣基金將面臨更為嚴苛的監管要求。人民銀行11月2日發布的《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在「防範貨幣市場基金流動性風險」中提出要「加強對系統重要性貨幣市場基金的監管」。目前,我國部分貨幣基金規模已與大型城商行總資產相當,也已成為貨幣市場重要參與方,若按照上文中NBNI G-SIFIs的評估指標,這部分貨幣基金已具有一定的系統重要性,根據《中國金融穩定報告(2018)》要求,系統重要性貨基將「設置更高的風險備付金要求,執行更高的流動性、投資分散度等監管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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