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拐賣和民間抱養為途徑的兒童非正常遷移,不僅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也是社會學、法學、犯罪學、地理學和人口學等多個學科領域的研究課題。西北大學城市與環境學院李鋼教授帶領的「人地關係與空間安全」研究團隊對兒童非正常遷移的時空格局、遷移路徑和綜合機製作了定量分析,其研究成果以《中國兒童非正常遷移的時空分異及綜合機制:拐賣與抱養對比視角》一文發表於《人口研究》2020年第3期。
論文研究數據來自中國最大的公益尋親平臺「寶貝回家」,該平臺公布的尋親記錄包括大量拐賣與抱養信息。研究者從平臺的「家尋寶貝」和「成功案例」數據集中獲取了1901-2018年間拐賣兒童犯罪的有效數據25572條,成功案例1356條;民間抱養數據15311條,成功案例302條。
研究團隊綜合運用文本分析、案例分析、數理統計分析、空間分析等方法,對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人口學特徵、時空分布格局及其綜合機製作了對比探討。研究發現,在社會人口學特徵方面,被拐賣的男童遠多於女童,抱養的情況則相反;拐賣集中於1-6歲,抱養則集中於0歲;兩者都以鄉村—鄉村流動為主,也就是說,中國兒童非正常遷移的主體總體上是從一個鄉村家庭非正常遷移至另一個鄉村家庭。
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性別年齡結構。本文圖表均出自《中國兒童非正常遷移的時空分異及綜合機制:拐賣與抱養對比視角》,澎湃新聞經論文作者授權使用
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城鄉流動狀況
從時間變化上來看,拐賣和抱養均在1960年達到小峰值,在1990-2000年間處於穩定高發期。
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性別年際變化
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年齡年際變化
在空間上,拐賣多發於西南地區,抱養多發於中東部地區,其中四川和河南是兩者高發的重疊省份。拐賣流動路徑多呈現為「從西南地區流入中東部地區」的特徵,抱養則多為省內跨市流動。
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省域分布特徵
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流動路徑
文章認為,綜合來看,中國兒童的非正常遷移主要受到「地區差異梯度力」的影響。針對兒童非正常遷移,文章提出了幾點防控與治理建議:(1)加大拐賣打擊力度和防拐宣傳力度,提升民眾防拐反拐意識;(2)優化收養制度,瓦解買方市場;(3)重點針對「空心村」「城中村」等開展宣傳和防控,加強法制宣傳,提倡尊重個體生命、保障兒童權益等。
近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就上述研究發現與李鋼教授作進一步探討,以下內容根據採訪實錄整理。
澎湃新聞:您在論文中提到,拐賣兒童犯罪尚未形成獨立的定刑規定,您認為獨立的法律支持是否必要?同樣地,學界尚未對民間抱養行為的界定形成統一認知,其中有何困難?李鋼:首先,標準混雜不清不利於開展研究。中國刑法雖然將婦女界定為14周歲以上的女性,將兒童界定為未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但是第240條拐賣婦女兒童罪和第241條收買被拐婦女兒童罪顯然是把對婦女、兒童的犯罪一視同仁。
如果研究者依照法條做研究,可能會把拐賣婦女和兒童看作一種罪,從而忽略了兒童和婦女這兩個群體之間的差異:受害者的身份、反抗能力、辨別能力、被拐去向及潛在影響等。另外,這個界定也可能導致14周歲以上的男性如果被拐賣,難以得到同等的法律保護。
另一方面,刑法法條的規定和國際標準並不對等。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對兒童的定義標準是18周歲以下的男女兒童,與中國的標準相差4歲,這也導致國內與國外的研究和統計可能存在一些指標的不對等,表現在一些國際性報告的結果出現誤解或偏差。
此外,國際上的人口拐賣通常叫做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拐賣的目的是為了剝削,而中國的法條對拐賣的界定是以出賣為目的,這兩個定義的核心要件並不相同。從被拐兒童的去向或用途上來看,國外對被拐兒童的直接傷害程度可能比中國更嚴重。儘管如此,從兒童保護的角度來看,我覺得中國刑法目前對被拐兒童為14周歲以下的定義偏低,可以上升至16或者18周歲。
今年五月,中國公安部打拐辦的負責人表示,現在盜搶兒童案件案發量每年不足20起。我想補充的是,2016年5月上線的公安部兒童失蹤信息緊急發布平臺「團圓」系統,是一款全國打拐民警內部使用的軟體,不能在網際網路上下載,官方的兒童失蹤登記信息是由派出所打拐民警接警、審核和上傳,而不是開放給用戶自己填寫,從而保證了信息的真實準確性,不過那些由用戶主動上傳數據的民間網站或者應用程式可能擁有更早期和更多樣的失蹤兒童數據。
至於民間抱養,它與通過正常程序的收養不同,還存在大量群體未被發現,對此需要形成統一的認知。但如果私下以抱養之名,行拐賣之實,就很難被外界所知,兒童權益也很難受到法律保護。值得注意的是,對「抱養式拐賣」的界定確實很困難,比如孩子被抱養後,原生家庭收取高額的營養費,如果是以獲利為目的抱出,這實際上也是拐賣。究竟收取多少才算是拐賣?具體數字是難以「一刀切」來確定的。因此我認為,界定首先是要以人為本,依據事實,判斷是否以獲利為目的,及到底對孩子造成什麼樣的影響或傷害,並以一個彈性的範圍來進行綜合考量。
澎湃新聞:研究使用了寶貝回家平臺的數據,這些數據主要依靠平臺使用者主動填寫信息,沒有被數據覆蓋到的兒童非正常遷移情況多大程度上會對研究結論有影響?:「寶貝回家」平臺登記的信息,有些是父母登記的,有些是孩子登記的,還有些是轉述信息,比如祖父母是被拐的,由孫輩幫忙登記。這樣的數據在時間上一般呈現「厚中段,薄兩端」的特點,因為很久以前的數據可能缺失,最新的數據可能還沒有暴露,以至於最豐富的是中段數據。
在過去的十來年,「寶貝回家」幾乎每年都在貴州的地市舉辦尋親大會,因為中國拐賣呈現的格局是「一源兩匯」,西南地區是主要源頭,兩匯就是兩個去向,北方主要到華北地區,就是河南、河北、山東這一帶,南方為華南地區,主要包括廣東、福建等地。從全國來看,最主要的一條路徑是從貴州到福建,所以尋親大會經常在貴州舉辦,目的是讓更多在信息閉塞的偏遠地區和孩子被拐但沒有出來報案、登記和採血的人群能夠主動走出來。尋親大會效果明顯,相對來看貴州的數據是趨於完善和豐富的。
2019年9月,「寶貝回家」貴州省銅仁市尋親大會現場尋親的父母(遵義尋親團)。李鋼 圖
平臺上的UGC數據雖然也會遭受並非全樣本的質疑,但我認為在中國大力實施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的當下,絕大部分家庭都可以接觸到電視或者網絡這些信息化渠道,因此,有意願尋親的人都會有所行動。不可否認,我們無法顯化全部被拐兒童數據,因為它一直是hidden population(潛在人群),具有顯著的隱蔽性、分散性和複雜性。同時,如前所述,中國的一些定義、標準與國際上有出入,但這都不影響我們做研究,我們採取了科學合理的解決方案。
我們還採用了多方論證的方式來確保研究結論的可信度。例如在另一項研究中,我們從中國裁判文書網採集了所有因拐賣婦女兒童被判死刑、無期、死緩的重罪案例,時間覆蓋2000年到2016年底,通過202個案例分析的結果跟我們得出的拐賣趨勢和格局非常接近。此外,我們針對我國拐賣犯罪主要源區——西南地區拐賣重罪案例的分析也得到了可以相互印證的結果。
2019年9月,「人地關係與空間安全」研究團隊在貴州銅仁市松桃苗族自治縣實地訪談被拐兒童母親和鄰居 ,圖為母親講述兒子被盜走的經過。李鋼 圖
澎湃新聞:研究發現,「中國兒童的非正常遷移重心隨著時間推移呈現『逆時針』變化,且時間越近重心的距離越短,重心主要分布在我國中東部」,您如何解讀這樣的結果?中國非正常遷移兒童的重心變遷
李鋼:中國人口的地理分界線是胡煥庸線,大約94%的人口分布在東南半壁,6%人口分布在西北半壁。根據我們的研究結果,非正常遷移兒童的重心都在東部地區,因為影響非正常遷移的主體人群包括人販子、受害人、收買人、監護人等主要都分布在東南半壁。在某一階段,如果重心向西北方向走,說明西北方向受害者呈現增多趨勢,這個趨勢是逆胡煥庸線的。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說重心所在的地方就一定發生了拐賣案件,每個時間段的重心都是計算得出結果的可視化標記點,旨在多點連接後考察遷移的總體趨勢。
澎湃新聞:中國兒童的非正常遷移主要受地區差異梯度力的影響。哪些因素可能改變這種地區差異梯度力?:正如隨著城市化發展,「農民工」離開農村進城務工的正常遷移現象,可以用推拉理論來解釋,同樣中國兒童的非正常遷移也可以藉助推拉理論來考察。
對孩子來說,原生家庭的各種缺陷是一種潛在推力,比如在經濟、文化、生活環境、安全等方面沒有給到兒童基本的照料,導致兒童存在被抱出或被拐賣的風險;另一方面,人販子手頭困難,謀劃著鋌而走險,收買方因為各種原因需要孩子,都可以視作拉力。
經濟、文化、政策、法規、地理、交通、氣候等都會影響推拉強度和頻度。區域間的差異,包括人口政策與法規執行的鬆緊度,公安部門打拐力度的強弱,地域宗族觀念的強弱,地方防災抗災能力強弱等都會影響梯度力。目前來看,西南地區產生的推力會強一些,相對來說華東地區的推力弱一些。
如果要改變地區差異梯度力,首先要考慮中國拐賣犯罪的根源,第一是經濟,第二是文化。理性選擇理論可以輔助解釋,犯罪分子通常認為拐賣兒童「低風險,高回報」,可以獲得相對可觀的經濟收益。
在這裡補充一個我們即將發表的理論,我稱它為「困境三角」理論。
我們發現,在大量的拐賣案例中,很多原生家庭當時處於某種困境,條件很差,沒有時間、能力照看小孩,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有的甚至有意願主動抱出或出賣孩子;在某些特定的歷史時期,不少作案人也處於困境,他們文化程度低、法律觀念淡薄、沒有可持續的生計能力,一番權衡後鋌而走險選擇當人販子,甚至有些人販子還自我減少負罪感,認為自己把兒童從窮地方帶到所謂的「富地方」是在「做好事」。
另一方面,我們也發現不少收買人也處於困境當中,其困境的形式多種多樣。通常,地域文化是重要的影響因素。比如,河南、河北、山東這些地方發生拐賣不少是因為成婚成本過高,於是一些「鄉村大齡剩男」就索性不成婚,買小孩為防老,這其實是一種應對自身困境的「理性」選擇。而在福建,有些漁民買兒子則是懷著轉移風險的心理,為了避免親生兒子出海打魚有風險。拐入福建還有一種重要原因是「童養媳」習俗。歷史上盛行的「溺女嬰」現象造成福建的人口自然構成「男多女少」,進而以收買女童充當「童養媳」來解決適婚男子「娶妻難」問題。
因此,我提出的「困境三角」理論說的是,在一定歷史時期,當監護人、作案人和收買人這「三方」部分或都處於困境當中,就有可能導致兒童在三角之間發生遷移,成為作案人和收買人有時甚至是監護人暫時脫困的途徑。在原本毫無關聯的人群和地域之間出現「困境三角」連接,說明這可能不是某個人或某個地方出了問題,而可能是這個歷史時期下社會性或全域性的問題——利益相關者處於一種宏觀上非常緊張的狀態,各種不協調,從而導致兒童作為一種可移動的商品被推來推去、賣來賣去,發生非正常的遷移。破解特定歷史時期出現的「困境三角」需要經濟條件、文化觀念、政策法規的進步與優化。例如,如今中國全面開放了二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部分需求方,緩解了兒童供需失衡的狀況。
但總體來說,中國的拐賣和抱養主要都是從鄉村到鄉村。被拐兒童的遷移是從安全環境落後、兒童監護缺失、撫養壓力巨大的鄉村流出,流向了法律觀念淡薄、重男輕女思想嚴重、收養需求強烈的鄉村。這裡說的需求強烈,在某些時期或情況下是「剛需」,因為有些困境家庭如果沒有新成員的注入就會面臨衰亡,家庭地位下降,土地、資產等都有可能被他人佔用。如果政府或者社會各方面能夠及時幫助這些家庭,他們就能渡過難關。
中國兒童非正常遷移的綜合機制。本圖由研究團隊根據研究結果自繪得到
澎湃新聞:根據研究的結論,您會對中國兒童的非正常遷移的防控和治理提出哪些政策建議?:一方面,我們從拐賣與抱養的總體變化趨勢可以發現,公安部門的嚴打是有效的,所以說公安部門要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同時我們還要提升兒童監護人甚至兒童自身的防拐意識和反拐能力。如前所述,由於各個地方差異很大,地方的經濟水平需要提升,大力推進鄉村振興和深化精準扶貧,還要解放性別歧視思想,縮小區域經濟和文化差異產生的梯度力。同時,既然一源兩匯的格局比較明顯,我們也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源匯雙控,嚴打控制源頭,針對兩匯去排查解救。
由於城市化進程加快,中國存在大量空心村和留守兒童,而那些跟打工父母一起進城的孩子成為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和流動兒童都是高危群體,可以對他們進行幫扶和宣教防控,這很重要。另外,拐賣犯罪和別的犯罪類型不同,它涉及時段長和區域廣,它可能對受害人生命歷程產生深遠影響,而且由於其跨區域販運的犯罪特徵,需要在國家層面進行統領性防控,同時考慮犯罪的地方性差異性。
此外,需要進一步優化中國的收養制度,通過鼓勵正規收養,瓦解買方市場,但同時,也要建立機制,防止收養之後對兒童實施傷害和犯罪。
在犯罪分子的刑罰上,建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因案制宜,適當調整策略。比如,可以加重買方的刑責,但需要給予緩衝時效和立功減責條款,且不宜過長追溯,以防部分收買人,由於擔心要被判刑,對孩子實施加害。
中國兒童的非正常遷移通常都跨地域且長時間,尋親成功的案例中大多數都是被拐20年以上、平均在10年以上才找回家人,這說明尋親存在複雜性和長期性。因此,我們提出「三步走」尋親策略。
首先是「即時尋親」,小孩失蹤後及時通過各種手段和渠道尋找。其次是,短時間內如果沒有找到孩子,父母應及早去抽血採集DNA,錄入全國打拐基因庫,以待「科學尋親」。最後一點,誠然大多數人很難做到,呼籲尋親的父母要「理性尋親」,在自主尋親的過程中,注意自身健康和安全,正常的生活還是要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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