磺酸經常用於原料藥的生產中。他們可能在結晶工藝中用作平衡離子,在原料藥合成中用作保護基或酸催化劑。這裡,如果短鏈醇,如甲醇乙醇或異丙醇,存在,則這些磺酸可能會形成酯,而酯就可能具有潛在基因毒性(DNA烷基化)。
2008年EP委員會成立了甲磺酸鹽工作組,起草不同磺酸物的5個通則,這些通則在EP增補8.7中公布,將自2016年4月1日開始生效。通則標題如下:
2.5.37 甲磺酸中的甲基、乙基和異丙基甲磺酸酯
2.5.38 原料藥中的甲基、乙基和異丙基甲磺酸酯
2.5.39 甲磺酸中的甲磺酸氯
2.5.40 原料藥中的甲基、乙基和異丙基甲磺酸酯
2.5.41 原料藥中的甲基、乙基和異丙基苯磺酸酯
正如2016年2月25日EDQM報導中提到的,2.5.41章的完成標誌著甲磺酸鹽工作組的工作結束,正如EP委員會決定的一樣。同時,委員會還決定修訂原料藥-磺酸鹽各論中的」生產「部分,採用另一份標準文件來替代它。根據此標準文件必須要在原料藥生產中應用風險管理於基因毒性雜質。文本如下:
」考慮到【某酯】具有基因毒性,是【原料藥名稱】的潛在雜質。生產工藝研發時應考慮質量風險管理原則,同時考慮起始物料的質量、工藝能力和驗證。通則【2.5.XX】可以用來幫助生產商「。
EP通則一般來說只有當它們在各論中被引用時才是綁定的,唯一的例外是引用只是作為建議章節。這適用於所有上述5個通則。「生產」部分的新文件內容的目的是警示上市許可的申報者與此類磺酸雜質相關的風險。申報人並沒有強制的義務實施通則中所述的分析測試,但需要在申報文件中採用風險評估的方式充分論證這些雜質不會存在。最終決定這些論證是否充分還是在於藥監當局的評審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