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9年10月14日,被告謝某到原告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聘,雙方約定基本工資為2100元,基本工資的發放按照出勤天數計算,提成工資按業績計算。2019年11月15日發放第一個月工資時,根據被告謝某的出勤天數,原告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應支付被告謝某1151.61元的基本工資。原告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的出納人員通過微信轉帳支付被告謝某工資時,將應支付的1151.61元支付成了11151.61元,多支付了10000元。
被告謝某系97年小夥,收到原告公司出納人員的轉帳之後,微信「秒收」原告公司出納人員的轉帳,原告公司與被告聯繫後,被告拒絕返還多收到的10000元工資,原告某健身服務有限公司特於2020年06月01日訴至本院。
在庭審時,因被告謝某在外工作,不能出庭參加訴訟,故採用「網際網路+庭審」的方式開庭審理。庭審中,被告謝某承認其多收到原告公司10000元工資是事實,並表示其願意儘快返還。在法庭的組織調解下,雙方就工資的返還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且原、被告雙方均主動要求法院向其進行電子送達,至此,案結事了。
法官說法
我們先不從道德層面來過多的對謝某的行為進行評判,畢竟不是每個人在面對利益誘惑時能夠做到「坐懷不亂」。那我們就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謝某的行為,因為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不允許的行為,道德亦不允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根據該規定,謝某的情況屬於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一種債,法律上叫做「不當得利之債」,即因一方基於不當得利行為而形成的受益人對受害人的債務關係。它造成的法律後果是債務的返還。
不論受益人是善意還是惡意的,即不論受害人接受財物時是否知道缺乏法律上的依據,都應當承擔返還原財產利益的義務,也就是說謝某必須償還公司多支付的10000元。
民間有句俗語:「是你的跑不了,不是你的莫強求」,面對天上掉餡餅的利益,還是不要動歪腦筋,因為它原本不是你的,拿了也要還回去的。
來源:開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