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層空間交通管理是一個目前正在發展的概念,沒有明確約定的定義。聯合國外層空間法律小組委員會自2016年以來一直在討論這個問題,增加了一個關於&34;的議程項目。本議程項目是由德國建議列入,最初是作為一個單獨的議題/項目。該項目建議的目的是&34;。提案還強調,關於穩定宇宙飛行任務的項目,不應導致擬訂任何法律案文,而應只為各代表團提供就這一主題交換意見的機會。
雖然外層空間交通管理最近才被列入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外空委)議程,但它並不是一個新概念。聯合國裁軍談判委員會(裁談會)以前曾討論過極為相似的概念,如&34;的概念和設立禁入區域。
在聯合國之外,這一概念已經有一些討論,例如國際宇航科學院2006年的研究報告,該報告將外層空間交通管理定義為,促進安全進入外層空間、在外層空間運作和從外層空間返回地球而不受物理或無線電頻率幹擾的一套技術和管理規定。國際宇航科學院在2018年關於穩定宇宙飛行任務的另一項研究中重申了這一定義。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代表歐洲空間局(ESA),也委託就此進行了進一步的研究。這一概念的重新出現,可歸因於外層空間環境的日益擁擠以及國際社會迫切需要減輕空間物體之間的碰撞風險。在外空委2016年議程上增列外層空間交通管理作為一個單獨的議題/項目,請一些人就空間技術標準的概念發言。
例如,有意見認為,在制定外層空間交通管理制度時,應當考慮到以下內容:聯合國五項外層空間條約所載的原則;相應的大會決議;保持外層空間清潔的其他文書;減少空間碎片;實時避免碰撞;通知和建立信任措施;軌道管理和空氣空間的通過;以及狹義的交通規則。
此外,有意見認為,為確保有效管理外層空間交通,必須考慮到廣泛的外層空間活動,包括增加發射的小型衛星和超小型衛星的數量、關於超大星座的舉措和積極清除外層空間碎片。還有人就外層空間交通作了其他發言,但法律小組委員會2016年屆會的成果是,承認外層空間交通管理的日益重要,有必要繼續就這一項目進行討論。2017年,關於外層空間交通管理的討論仍在繼續,德國甚至表示,可以考慮談判一項新的具有約束力的聯合國條約來規範外層空間交通管理標準。然而,也有人質疑在法律小組委員會討論宇宙交通是否有意義,因為法律小組委員會或許無法完全分析形成宇宙交通概念的主要指標。儘管如此,外空委內部的討論表明,外層空間交通是未來需要解決的近中期討論點。這些發言還說明,這不僅是一個與外層空間的民用或和平利用有關的問題,而且還影響到外層空間的軍事利用,甚至影響到外層空間的裁軍,這首先是因為空間碎片等問題不分外層空間物體是用於民用還是軍用,其次是因為如果只對非軍用外層空間物體進行監管,交通規則和軌道管理的有效性會降低。
因此,由於穩定宇宙飛行任務關係到外層空間安全,裁談會也認識到建立穩定宇宙飛行任務監管框架的緊迫性。裁談會副秘書長在2012年的一次講話中稱,迫切需要共同努力,以應對外層空間安全方面日益增長的風險和挑戰,需要加緊努力,制定和商定關於發射前通知、外層空間交通管理和在軌演習以及衛星運營商之間通信的共同法律標準和規則。
因此,很明顯,外層空間交通管理應該由外空委和裁談會以合作的方式處理,首先,因為外層空間交通管理已經在外空委和裁談會中討論。其次,外空委和裁談會都承認建立外層空間交通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最後,外空委關於該議題的結果將對裁談會關於該議題的審議產生影響,反之亦然。(讀書筆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