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重要生物資源及生態區三維時空分布。建立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首先要識別各海區的生態系統狀況,從具體的海洋生物物種、生態系統或生物過程的角度開展調查與評價。繪製海洋空間在不同深度、不同海水分層內的生物資源分布狀況,並標明時間特徵。目前我國海洋生物或生態區的分布包括:海洋生物棲息地、產卵場、洄遊區、索鉺區、地方性物種聚集區、生物多樣性豐富區等。研究海區重要生物資源及生態區三維時空分布特徵,利用生物評估方法判別各海區的生態系統價值,是建立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的基礎。
海域使用活動的兼容性和衝突性。海洋作為一個三維概念,海域的使用也是三維立體的,不能籠統的將某一片海域規劃為某一種固定用海類型,否則無法使海洋空間的開發實現最大化,影響海洋資源的有效使用。我國在20世紀90年代就已經提出了兼容用海的思路,這在一些省級海洋功能區劃中得以體現。海域使用兼容性是指該海域存在不止一種使用類型,且不同使用類型之間不會對彼此造成太大影響。需要注意的是,兼容用海時,要認清主要用海類型和次要用海類型,主次分類的依據是當地的海洋功能區劃。例如:在一片海域的垂直用海中,海岸上進行灘涂養殖、海洋水體中進行漁業養殖、海底進行鋪設光纜,它們之間互不影響,即為兼容。近年來,世界範圍內也日益重視海域使用兼容性研究,澳大利亞的大堡礁公園就是海域使用兼容性的典型案例,管理者將大堡礁的海域劃分為8個類型,並列出了16種許可活動,以保護大堡礁生態為核心,規定了不同許可活動在不同類型海域的準入性。不過,海域使用既有兼容性,也有衝突性。海域使用衝突性是指該海域只能存在一種海域使用類型,其他海域使用類型的存在會對現有海域使用產生極大影響,甚至終結現有海域使用類型。例如:不能在港口錨地區鋪設光纜,或建海底隧道,因為船拋下的錨會破壞光纜設施或海底隧道,它們之間不兼容。掌握海域使用活動的兼容性和衝突性才能有效進行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區的劃分,不至於產生用海矛盾,這是建立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的前提之一。
用海活動與環境之間的衝突性和兼容性。在海洋經濟快速發展的同時,海洋利用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衝突日益顯現,直接表現為海域面臨的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首先是海面汙染。例如:石油運輸會有漏油的風險;廢舊漁船因其作業設施落後產生的固體垃圾;濱海旅遊業帶來了大量人類活動超過了當地的環境承載力,這都會對海洋環境產生直接影響。其次是水體汙染。例如:海水養殖所產生的餌料殘留物會汙染海洋水體,導致水體富營養化;養殖海洋生物產生的殼類垃圾也會對海洋水體產生汙染;陸地工廠直接或間接向海裡排放未經處理或處理不達標的汙水以及固定垃圾,不僅影響海水水質,還破壞了海洋生態系統,使得大量海洋生物死亡。最後是海床汙染。水運工程(港口、碼頭、防波堤等)的建設、海底礦產開發、電纜鋪設、打樁挖掘、石油洩露、天然氣洩露等活動都會破壞底棲生物生存環境,對底棲生物多樣性造成大量且不可逆轉的損害。與此同時,人類的用海活動與環境也存在一定的兼容性。根據環境庫茲涅茨曲線假說,當經濟發展達到一定水平後,涉海人類活動與海洋環境汙染程度呈負相關,即隨著人均收入的進一步增加,環境汙染的程度會由高趨低,汙染的速度逐漸減緩,環境質量逐漸得到改善。以大連市2010—2019年近海海域各類水質面積佔比統計為例,隨著當地社會經濟的發展,大連市海域水質呈現出明顯改善趨勢。因此,做好用海活動和海洋環境之間衝突性和兼容性分析是合理劃分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區、建立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的第二個前提。
未來用海時空需求趨勢。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是一種面向未來的規劃活動。因此,合理的用途管制劃分,不應僅僅局限於確定和分析海域利用現狀和維持現狀,還應預測海域未來10~20年內的發展利用趨勢。首先,根據研究區現有的用海方式,按照回歸分析法預測未來一定年限內的趨勢需求。其次,根據新技術的發展狀況預測未來新的用海方式,淘汰舊的用海方式。例如:隨著海洋食品加工新技術的發展,許多海洋生物資源將被開發利用,從而一定程度地減少傳統捕魚業的需求。再次,將現有用海方式的未來趨勢與新需求進行疊加,可以分析出規劃期限內總用海的時空需求。最後,結合海洋生態系統供給能力對這種未來用海時空需求進行科學分析,通過管理手段有效調控用海需求,以保障規劃期限內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穩定。
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與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權」。2019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統籌推進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首次提出「探索海域使用權立體分層設權」。這預示了未來海域空間管理思路從「平面化」轉向「立體化」,將帶來整個海洋空間管理制度體系的變革。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正是實現這一變革的重要手段。通過分層設權,不僅可以緩解不同利益主體的用海衝突,更重要的是賦予海洋生態系統「健康權」,樹立人與海洋生物平等、共生的理念。人類只有通過法律等手段約束好自己的行為,才能與其他生物共存共生。海域使用權的立體分層設權和海洋生態系統「健康權」的賦予,是實施好海洋生態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的法律保障。(作者分別供職或就讀於大連海洋大學)
本文為節選,原文敬請閱讀《中國土地》2020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