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理論界對於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有效性的研究有不同的結論。本文將在界定商業銀行核心資本基礎上,討論基於風險的資本充足性的測度方法,並藉助於對美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發展歷史為分析,試圖回答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問題。
一、引言
隨著金融工具創新和信息技術的廣泛應用,近年來各國金融監管機構放鬆對商業銀行的管制,但是在資本管制上,卻普遍採取了比以往更為嚴格的監管措施。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引起人們依理論研究和實踐上的日趨注重。人們普遍認為,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已成為抑制銀行風險、保證銀行清償能力的重要工具。
從理論上看,許多學者就資本充足性管制對商業銀行資本比率的影響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但人們的研究結論彼此之間差異甚大。
Peltzman(1970)、Dietrich和James(1983)用多元回歸模型對商業銀行資本投資模式進行了研究,結果認為資本充足性管制是無效的。此外,一些經濟學家對現行資本充足性測度的數據來源持批評態度,認為來自於平衡表的統計數據往往低估或高估了銀行的實際價值。
與他們的研究結論相反,一些學者對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持有肯定態度。Mingo(1975)在Peltzman的模型基礎上進行了一些修正,分析結果表明資本管制是有效的。Wall和Peterson(1987)採用非均衡分析框架考察了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他們的研究結論認為資本充足性管制對商業銀行的運營是有效的。Keylee(1988)考察了資本管制引起的商業銀行帳面資本比率的變動以及對資本市值與資產比率的影響,他傾向於認為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不定期是相對有效的。Dehl和shrieves(1990)的研究也有類似的結論。
本文將在界定商業銀行核心資本基礎上,討論基於風險的資本充足性的測度方法,並藉助於對美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發展歷史的分析,試圖回答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問題。
二、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界定與資本充足性測度方法
(一)商業銀行核心資本的界定 核心資本的界定實質上構成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基礎。1980年英格蘭銀行發表的「資本測度標準」指出,銀行資本的重要職能包括:(1)作為銀行意外損失的緩衝器。(2)向潛在的存款者表明銀行股東用自己的資金來承擔風險的意願。(3)提供無固定融資成本的資源。(4)作為對總的經營基礎投入資金的適宜形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銀行資本的最關鍵的作用是吸收意外的投資損失或貸款損失,以及消除銀行運作的不穩定性。
汪曙霞(1994)指出,銀行監管中核心資本構成的界定具有如下特點:(1)必須是可以永久用以吸收損失的。(2)必須是不對所得強加契約上的費用的。(3)必須是所有者沒有贖回要求權的。根據這個界定,資產平衡表上的核心資本款項包括:繳清的普通股;不可贖回的和可轉換的優先股;股本溢價;公開儲備和留存利潤。
而按照巴塞爾協議對資本充足性的建議。核心資本具有如下特點:(1)資本的價值相對比較穩定。(2)資本的成份對大多數國家在法律和會計制度上具有共同的性質。(3)作為市場判斷資本充足性的基礎。相應地,銀行資本包括兩個組成部分:核心資本和補充資本。核心資本包括權益資本和公開儲備,而補充資本則包括隱蔽儲備(指資產平衡表上不公開列示的部分)、資產重估儲備、普通呆帳準備金、混合債務資本工具、次級長期債務。
(二)基於風險的資本充足性測度方法
人們發現,在傳統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框架中,由於缺乏對不同資產項目的風險性的考慮,使得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常常未能盡如人意,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資本充足性管制並未使商業銀行運行的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這直接導致了基於風險的資本管制要求的產生。1986年,由美國、英國、加拿大、比利時、瑞典、瑞士、德國、法國、義大利、日本、荷蘭和盧森堡組成的巴塞爾協議開始著手形成新的資本管制框架。同時,由於對各國銀行競爭公平性的要求和國際金融市場的一體化趨勢,使得1988年「巴塞爾協議」標準化資本管制應運而生。該協議的目的在於:(1)將銀行的資本要求系統地與銀行業務的風險(包括表外業務風險)聯繫起來。(2)協調統一各國的資本定義、風險評估和資本充足性標準。
基於風險的資本充足性標準包括四個要素:(1)一個對資本構成的普適定義。(2)一個對銀行表內業務和表外業務的風險權重的確定標準。(3)對核心資本、總資本與總的風險調整資產的最低比率的界定。(4)對資本重組性標準實施的階段性規定。
儘管各國金融監管當局普遍意識到基於風險的資本充足性管制的重要性,但在具體實踐和操作上卻面臨著一系列的困難。正如PeCChioli(1987)所指出的,「根據銀行的主要作用來定義資本充足性的概念是容易的,即表現為吸收意外損失的緩衝。但是,真正把它轉化為實際的監督形式則困難重重。因為評價由資本基礎來保護的風險的數量和大小不可避免地缺乏嚴密性。」
實際上,在風險相關比率存款保險和資本充足性管制當中存在如何選擇和確定折現率的問題,因為它與銀行資產組合項目的風險值是直接相關的。如果採用現值法,那麼銀行的資產負債平衡表將與現有的平衡表具有顯著的不同。這不僅是因為採用了與現行平衡表不同的估價程序,而且因為它把一些在傳統的平衡表中不包括的項目也包納在內,如金融期貨、期權、匯率互換等一些表業務。
目前,資本充足性的度量主要是依據管理會計程序。其主要指標包括:資本存款比率、資本對負債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這些比率指標一般而言可以劃分為兩類:負債比率(gearing ratio,亦稱傳動比率)及風險資產比率(risk assets ratio)。
傳動比率或者說負債比率是銀行資本與非資本負債的比率,但其具體內涵在不同國家有所差別,如在美國主要指資本與銀行負債總量的比率,而在英國和日本則主要措資本與存款負債的比率。通過對負債比率的調節,商業銀行監管機構可以很有效地控制銀行在既定的資本金來源情況下其經營能力的擴展。負債比率控制由於對銀行的資產組合結果未作限制,因而銀行保有很大的操作靈活性,同時監管機構也不必對銀行經營的有關具體風險進行事先判斷。但是它也存在一些缺陷,如無法把一些表外業務的風險反映出來。為此,風險資產比率就作為一種更為有效的手段而應運而生。
風險資產比率(RAR)是銀行資本與銀行風險調整資產的比率。風險調整資產為銀行不同類型資產的加權之和,權重反映各種類型資產的風險值。它與傳動比率相比:(1)風險資產比率反映了資產組合的相對風險。(2)風險調整資產中包括表外業務帳戶。所以,風險資產比率控制有助於鼓勵銀行持有低風險資產。
但是風險資產比率也同樣存在一些弊端:(1)資產風險權重的確定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隨意性。(2)這種方法通常假定資產組合風險與資產數量之間存在線性關係,但是一些實證研究表明,這種關係實質上是非線性的。(3)這種方法未考慮資產組合中風險的分散效應(diversification effect)。當選擇較佳的資產組合時,非系統風險可以被有效地分散掉。
顯然,單純地依賴於資本充足性比率制度,將無法全面地評估商業銀行的安全性和穩健性。作為一種複合性的比率制度;由美國推出的CAMEL制度為商業銀行監管提供了更為有效的手段。一些金融機構也對現有的資本充足性比率制度進行了改也例如大通和銀行家信託提出了監督銀行資本配置效率的風險調整績效測度指標(RAPM)。特別值得報到的是,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在其著名的庫克(Cooke)委員會報告中提出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框架,為各國商業銀行基於風險的資本充足性管制體系提供了框架性基礎,因此在此後得到了許多國家的普遍採納。
三、美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發展歷史
我們知道,巴塞爾協議的資本充足性要求的本意是針對國際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國際聯合監管問題,但在美國,風險調整資本充足性標準已被運用到整個商業銀行體系,而且並非完全針對美國的跨國銀行。可以說,美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的發展歷史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方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制度的發展歷程。
美國商業銀行業早在19世紀70年代之前,其資本充足性已經開始呈現出一定的潛在危機。這一點從商業銀行權益資本比率的變化就能明顯看到。1840年,美國銀行的平均權益資本與資產比率約為50%。此後該比率不斷下降,到經濟大蕭條前約為12%。而到20世紀70年代,美國大銀行的權益資本比率下降至低於4%。一些持樂觀態度的研究學者認為這種變化是金融管制極大地降低了銀行風險的結果。
在20世紀60年代至70年代之間,美國貨幣監理署(OCC)改變了以往納粹公式化分析的作法,開始在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中考慮如下一些因素:(1)銀行的管理質量。(2)資產的流動性。(3)銀行收入的歷史和留存狀況。(4)所有權的質量和特徵。(5)銀行存款結構的可靠性和獲利性。(6)銀行運營流程質量。(7)銀行滿足現有需求的能力。
到了20世紀70年代末,OC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聯儲委員會同意使用趨勢法和同行評議比較法並運用如下比率確定銀行的資本充足性:(1)權益資本與總資產比率。(2)總資本與總資產比率。(3)貸款與總資本比率。(4)分類資產與總資本比率。(5)固定資產與總資本比率。(6)淨利率敏感性資產與總資產比率。(7)資產增長率與資本增長率的比值。
儘管如下一些方法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這些措施仍無法改變大的商業銀行資本資產比率持續性下降的趨勢。其中一個主要原因就是資產的增長高於資本或權益留存的增長。1981年,美國金融監管當局正式對商業銀行提出了資本充足性要求,以期改變這種趨勢。起初,資本要求隨銀行規模大小不同而不同,並且FDIC等三家聯邦監管機構各自有自己的標準。到1985年,監管當局開始著手制訂更正規、更精確的資本充足性標準。此標準運用了初級資本和總資本兩種測度方法。
在1985和1989年間,美國最低的初級資本與資產比率為5.5%,最低的總資本與資產比率為6%。並且,如果監管當局認為某個銀行的運營風險較大,可適當提高資本資產比率。這些做法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在1980年底,美國最大的25家商業銀行的權益資本已下降到不足其總資產的4%。而到了1986年底,美國最大的25家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與總資產的比率已上升到高於6.5%。
進入20世紀90年代之後,包括美國在內,許多國家的商業銀行都發生過一些較大的危機和倒閉事件。OECD把這稱之為銀行業的「金融脆弱性」,即由於低質量的資產和下降的盈利性導致的銀行資產負債平衡表的惡化。一些學者認為,美國現有的存款保險制度是引發問題的原因之一,因為商業銀行部分喪失了內部控制的積極性。以美國為例,自從存款保險制度引入金融體系以來,美國銀行的資本比率從20世紀30年代的15%下降到當今7%左右的水平,而同時貸款存款比率卻大幅度上升。
到1990年底,美國銀行被要求保持7.2%風險權重資產的最低資本水平,而且其中至少必須有3.25%為核心資本。到1992年底,最低資本要求提高到8%,而且核心資本佔風險調整資產的比率至少應為4%。
1991年,美國通過立法,要求對總價值與資產比率低於2%的銀行予以關閉、並要求FDIC在1994年前建立基於風險的銀行存款保險比率制度。當銀行的資本低於最低要求時,將對它們實施糾正措施,包括削減股利、出售資產、強迫出售甚至是關閉。新的資本管制方法提高了對商業銀行風險的管制質量。到1993年,美國大多數商業銀行已達到了新的資本管制要求。
另外,1991年FDIC改進法案要求聯邦管制當局自1993年起將利率風險引進資本充足性管制。在此後的1992年聯儲委員會的建議報告中,要求銀行把表內和表外資產和負債按固定利率工具的到期期限或可變利率工具的調整期限分為六個時間段。同時,把資產按如下項目進行歸類:(1)分期償還資產(amortizing assets),指周期性償付本金和利息的資產。(2)非攤還資產(nonatnotizing assets),此類資產在到期前僅支付利息,到期時償還本金。(3)高貼現資產,此類資產在到期前既不用支付本金也不用支付利息,而是按其面值進行高貼現出售,到期時償付本金。每個類別的頭寸將與相應的風險權重相乘。可以得到風險權重頭寸來反映利率變動時銀行價值的變動情況。風險權重以百分比表示,代表利率發生變動時資產項目的變化程度。銀行風險權重資產與風險權重負債的差值即為銀行的風險權重頭寸,反映銀行淨價值隨利率的變化率。如果把銀行的風險權重頭寸與總資產的百分比求出,我們就可以對不同銀行的利率風險進行比較。該報告還建議,如果銀行的淨風險權重資本頭寸與資產的比值低於1%,則無須在現有的資本充足管制額基礎上增加資本,反之則必須增持一定數量的資本以達到管制要求。
在1993年的聯儲委員會報告中,又提出了決定銀行是否不必進行利率風險審核程序的兩條準則:(1)銀行表外利率合約不得超過銀行總資產的10%。(2)到期期限超過5年的固定利率和浮動利率貸款和證券的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30%。
四、小結
儘管資本充足性標準將促使商業銀行減少對低風險低收益的資產的持有以提高其資本充足比率,但這將導致銀行總資產的下降,並且資本充足性衡量上也存在許多需要改進的方面。不過,對於現代商業銀行來說,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已成為控制銀行風險、保證銀行清償能力的重要工具。商業銀行監管體制的完善,其中一個重要的內容就是建立和完善既適合於本國國情、又能逐步與國際標準接軌的資本充足性管制標準。商業銀行實行資本充足性管制有助於降低銀行的「道德風險」問題,尤其是對於存在存款保險制度的商業銀行體系當中。正如R.M.Pecchioli(1987)所指出的,「資本的可獲得性既非銀行健康狀況的絕對指示器,也非保持銀行存款者和債權人的信任的必要條件。但在形成一個金融機構的穩固概念脈它無疑表現為一個主要的因素」。
當然,為提高資本充足性管制的有效性,在建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時,必須把風險因素納入其框架,即建立起基於風險的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由此,必須建立起統一、有效的資本充足性標準,包括資本的分類、測度和風險權重的確定。
最後,隨著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的迅速發展,它們給商業銀行帶來了新的潛在性金融風險。這就要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性管制把表外業務風險因素考慮在內,建立起一個統一的涵蓋表內和表外業務的資本充足性測度、評價和控制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