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局,局機關各科室、局直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江西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做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生態環境工作6條措施》(贛環辦〔2020〕8號)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以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助推江西高質量跨越式發展20條措施》(贛環綜合〔2020〕8號)要求,統籌推進我市疫情防控、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特提出以下措施,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緊盯疫情防控關鍵環節
1.嚴格監管醫療廢物廢水應收盡收,應處盡處。以我市「所有醫療機構、處置單位監管和服務100%全覆蓋,醫療廢物、廢水及時有效收集轉運和處理處置100%全落實」為主要目標,持續做好疫情防控期間定點醫療機構、集中觀察點、醫療廢物處置單位、接納醫療廢水的汙水處理廠的監管工作。督促指導相關涉疫單位做好醫療廢物、廢水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工作,確保醫療廢水產生單位汙水處理設施、集中式汙水處理設施運行正常。
2.強化環境應急管理。暢通信訪投訴受理渠道,快速處置涉疫情突發性環境汙染事件。加強環境質量預警監測,重點強化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並在常規指標的基礎上增加餘氯和生物毒性指標。持續做好轄區內環境質量監測預警和分析評估等工作,發現異常情況時加密監測,並及時採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風險、消除影響。指導復產復工企業完善疫情期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落實相關應急設施和措施,杜絕各類環境汙染事故發生。
3.聚焦疫情防控重點領域,加大政策傾斜力度。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水汙染防治資金要優先支持醫療廢水處置、應急監測和處置、加強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垃圾填埋場地下水環境監管等,保障群眾用水安全;土壤汙染防治資金可支持醫療廢物應急處置,確保安全處置效果;農村環境整治資金要結合農村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加強村莊生活汙水和垃圾處理,切實提高衛生水平和環境質量。
二、優化生態環境保護服務方式
4.優化審批方式。全面落實「一次不跑」和「只跑一次」政務服務事項,對省市重點建設項目,開闢綠色通道,主動服務,提前介入。對需要公示的項目,合併受理公示和擬審查公示,提高辦事效率。對確需開展現場踏勘、技術評估的項目,鼓勵採取視頻直播錄像、查看衛星地圖照片、專家網上函審、網絡視頻會審等不見面方式進行。
5.實施環評審批正面清單。豁免部分項目審批,對屬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項目,採取容缺受理、承諾告知審批(補辦手續)或豁免審批等方式,簡化防疫項目審批程序;對實施排汙許可登記管理的食品製造、紡織服裝、文教體育、儀器儀表製造等行業建設項目,對社會事業與服務業類項目,對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品的倉儲、物流配送項目,不再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拓展環評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鼓勵類以及受疫情影響較大、就業密集型等環境影響總體可控的民生相關部分行業納入環評告知承諾制改革試點。
6.延長資質期限。疫情防控期間,排汙許可證持證單位,自行監測、執行報告等工作因疫情無法按期完成的,可以適當延後;輻射安全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到期但尚未開展現場核查的,可自動順延,待疫情結束後再進行現場核查,完成延續審批。
三、優化環境監督管理模式
7.實施環境執法正面清單。對與疫情防控物資生產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汙染排放量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點領域的管理規範、環境績效水平高的,已安裝在線監控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企業,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8.優化減少執法頻次。全面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制度,統籌市、縣兩級執法隊伍,統籌安排對企業的執法檢查,減少檢查頻次,確有必要安排現場執法檢查的,市縣同步開展、檢查一次。對復工復產企業實施「告知」式執法,及時提醒其主動履行環保主體責任。
9.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審慎採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強制措施。對出現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並及時整改到位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督促其儘快整改;對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響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措施的,可以酌情延長整改期限。制定出臺《關於生態環境部門對環境違法行為情節輕微認定的意見》。
10.創新優化監管方式。充分利用「網際網路+監管」系統、在線監控、無人機、視頻監控、大數據分析等科技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及時提醒復工復產企業正常運行治汙設施。
11.強化「兩法銜接」。對偷排偷放、惡意排汙、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尤其涉疫情醫療廢物、醫療廢水,侵害群眾健康、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違法行為,堅決依法嚴厲查處。對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等行為,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保障疫情期間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四、做好生態環保服務保障
12.加大技術幫扶。暢通幫扶渠道,建立「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接待日」制度,將每個月第一個星期三上午定為接待日,組織環評、監測、汙染防治等方面的專家和技術人員,組建企業復工復產技術幫扶組,受理企業復工復產有關生態環境工作諮詢,協助企業解決治汙難題。
13.加強保障支撐。加強空氣品質預測預報和預警工作,定期會商研判,堅持靶向治理,科學精準管控,提前發布管控方案,及時指導企業採取應對措施,儘量避免長時間、大範圍的重汙染天氣管控,最大程度地減少對企業復工復產的影響。充分發揮空氣和水質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的服務功能,及時向企業反饋環境質量監測數據,提醒企業有針對性地做好環境風險管控工作。
14.營造良好氛圍。做好疫情防控生態環境保護新聞宣傳報導,主動發布信息,及時回應社會關切,消除公眾疑慮,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通過多種渠道,向公眾發布環境質量信息和應急監測結果,保障群眾的生態環境質量知情權。積極做好企業復產復工的環境法規和生態環保各項支持政策的宣傳貫徹。
15.強化組織領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強組織領導,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企業復工復產的環境監管服務工作,全力支持企業加快復工復產、平穩健康發展,在推進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上做出積極貢獻。各地工作中好的經驗做法、服務典型事例和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報告。
2020年3月20日
附件1
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正面清單
一、應急服務保障範圍 | |||||||
醫療衛生、物資生產、研究試驗等三類建設項目 | 按照生態環境部《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急服務保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20〕56號)、《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環辦輻射函〔2020〕51號)和《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切實做好我省疫情防控期間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工作的通知》(贛環辦〔2020〕4號)、《江西省生態環境廳關於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醫療機構輻射安全監管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贛環輻射〔2020〕7號)執行。 | ||||||
二、環評豁免管理試點範圍 | |||||||
序號 | 《名錄》項目類別號 | 項目類別 | 文件類別 | ||||
1 | 二、農副食品加工業 | 2 | 糧食及飼料加工 | 登記表 | |||
2 | 3 | 植物油加工 | |||||
3 | 6 | 肉禽類加工 | |||||
4 | 8 | 澱粉、澱粉糖 | |||||
5 | 9 | 豆製品製造 | |||||
6 | 10 | 蛋品加工 | |||||
7 | 三、食品製造業 | 11 | 方便食品製造 | ||||
8 | 12 | 乳製品製造 | |||||
9 | 13 | 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 | |||||
10 | 15 | 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製造 | |||||
11 | 16 | 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冷凍飲品、食用冰製造及其他食品製造 | |||||
12 | 四、酒、飲料製造業 | 17 | 酒精飲料及酒類製造 | ||||
13 | 18 | 果菜汁類及其他軟飲料製造 | |||||
14 | 七、紡織服裝、服飾業 | 21 | 服裝製造 | ||||
15 | 九、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 | 26 | 竹、藤、棕、草製品製造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 | 32 | 工藝品製造 | ||||
17 | 二十九、儀器儀表製造業 | 85 | 儀器儀表製造 | ||||
18 | 三十三、水的生產和供應 | 95 | 未跨行政村的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工程 | ||||
19 | 96 | 現有用地範圍內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提標改造 | |||||
20 | 97 | 現有用地範圍內工業園汙水處理廠設施提標改造 | |||||
21 | 三十五、公共設施管理業 | 105 | 城鎮糞便處置工程 | ||||
22 | 四十、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 113 |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福利院、養老院 | ||||
23 | 114 | 批發、零售市場 | |||||
24 | 115 | 餐飲、娛樂、洗浴場所 | |||||
25 | 116 | 賓館飯店及醫療機構衣物集中洗滌、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
26 | 118 |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體育場、體育館等 | |||||
27 | 119 | 公園(含動物園、植物園、主題公園) | |||||
28 | 123 | 駕駛員訓練基地、公交樞紐、大型停車場、機動車檢測場 | |||||
29 | 124 | 加油、加氣站 | |||||
30 | 125 | 洗車場 | |||||
31 | 126 | 汽車、摩託車維修場所 | |||||
32 | 127 | 殯儀館、陵園、公墓 | |||||
33 | 四十六、水利 | 142 | 灌區的節水改造工程 | ||||
34 | 144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圩堤除險加固工程 | |||||
35 | 四十七、農業、林業、漁業 | 147 | 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農業墾殖 | ||||
36 | 四十九、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 | 180 | 倉儲(不含油庫、氣庫、煤炭儲存) | ||||
37 | 五十、核與輻射 | 191 | 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用於肺炎診斷的Ⅲ類醫用X射線裝置應用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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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環評告知承諾制審批改革試點範圍 | |||||||
序號 | 《名錄》項目類別號 | 項目類別 | 文件類別 | ||||
1 | 一、畜牧業 | 1 |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對其中生豬養殖項目,按照《關於進一步做好當前生豬規模養殖環評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函〔2019〕872號)執行)。 | 報告書 | |||
2 | 二、農副食品加工業 | 2 | 糧食及飼料加工 | 報告表 | |||
3 | 3 | 植物油加工 | 報告表 | ||||
4 | 4 | 製糖、糖製品加工 | 報告表 | ||||
5 | 6 | 肉禽類加工 | 報告表 | ||||
6 | 7 | 水產品加工 | 報告表 | ||||
7 | 8 | 澱粉、澱粉糖 | 報告表 | ||||
8 | 9 | 豆製品製造 | 報告表 | ||||
9 | 三、食品製造業 | 11 | 方便食品製造 | 報告表 | |||
10 | 12 | 乳製品製造 | 報告表 | ||||
11 | 13 | 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 | 報告表 | ||||
12 | 14 | 鹽加工 | 報告表 | ||||
13 | 15 | 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製造 | 報告表 | ||||
14 | 16 | 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冷凍飲品、食用冰製造及其他食品製造 | 報告表 | ||||
15 | 十二、印刷和記錄媒介複製業 | 30 | 印刷廠;磁材料製品 | 報告表 | |||
16 | 十三、文教、工美、體育和娛樂用品製造業 | 31 | 文教、體育、娛樂用品製造 | 報告表 | |||
17 | 32 | 工藝品製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18 | 二十三、通用設備製造業 | 69 | 通用設備製造及維修 | 報告書 報告表 | |||
19 | 二十四、專用設備製造業 | 70 | 專用設備製造及維修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0 | 二十五、汽車製造業 | 71 | 汽車製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1 | 二十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製造業 | 72 | 鐵路運輸設備製造及修理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2 | 73 | 船舶和相關裝置製造及維修(拆船、修船廠除外)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3 | 74 | 航空太空飛行器製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4 | 75 | 摩託車製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5 | 76 | 自行車製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6 | 77 | 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運輸設備製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7 | 二十七、電氣機械和器材製造業 | 78 | 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鉛蓄電池製造除外) | 報告書 報告表 | |||
28 | 二十八、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 80 | 計算機製造 | 報告表 | |||
29 | 81 | 智能消費設備製造 | 報告表 | ||||
30 | 82 | 電子器件製造 | 報告表 | ||||
31 | 83 | 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製造 | 報告表 | ||||
32 | 84 | 通信設備製造、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雷達及配套設備製造、非專業視聽設備製造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 | 報告表 | ||||
33 | 二十九、儀器儀表製造業 | 85 | 儀器儀表製造 | 報告書 報告表 | |||
34 | 三十二、燃氣生產和供應業 | 94 | 城市天然氣供應工程 | 報告表 | |||
35 | 三十三、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 95 | 自來水生產和供應工程 | 報告表 | |||
36 | 三十六、房地產 | 106 | 房地產開發、賓館、酒店、辦公用房、標準廠房等 | 報告表 | |||
37 | 四十、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 117 | 高爾夫球場、滑雪場、狩獵場、賽車場、跑馬場、射擊場、水上運動中心 | 報告表 | |||
38 | 119 | 公園(含動物園、植物園、主題公園) | 報告表 | ||||
39 | 120 | 旅遊開發 | 報告表 | ||||
40 | 121 | 影視基地建設 | 報告表 | ||||
41 | 四十五、非金屬礦採選業 | 137 | 已納入規劃布點範圍內的土砂石開採 | 報告表 | |||
42 | 四十九、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 | 157 | 等級公路(不含維護,不含改擴建四級公路) | 報告表 | |||
43 | 172 | 城市道路(不含維護,不含支路) | 報告表 | ||||
44 | 173 | 城市橋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橋、人行地道) | 報告表 | ||||
45 | 174 | 長途客運站 | 報告表 | ||||
備註:有關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將籤署的告知承諾書及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等要件報送環評審批部門。環評審批部門可根據建設單位信用等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並依法進行審批前公示。
附件2
生態環境監督執法正面清單
序號 | 類別 | 行業 | 納入條件 | 監管要求 |
1 | 疫情防控急需的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 | 口罩、防護服、消毒液、醫藥、醫療設備等醫療衛生、物資生產企業 | 由國家和地方黨委政府、疫情防控指揮部認定、認可的,可納入清單 | 儘可能通過非現場執法的方式開展執法監管,除信訪舉報核實等情形外,一般不進行現場執法檢查 |
2 | 處置醫療廢物、廢水企事業單位 | 定點治療醫療機構及其他醫療機構、醫療廢物處置企業 | 地方疫情防控指揮部認定的及衛健委確定的醫療機構,各地醫療廢物處置企業,可納入清單 | |
3 | 民生保障重點行業企業 | 畜禽養殖、屠宰及肉類加工、農副食品加工、食品製造、電力、燃氣與民生保障直接相關的企業 | 視其環境守法、環境管理、汙染物排放、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等情況,可納入清單 | |
4 | 公共設施運營行業企業 | 城鎮、工業汙水處理企業、垃圾處理單位(含垃圾填埋、垃圾焚燒發電)、危險廢物處置企業 | ||
5 | 汙染小、吸納就業能力強的行業企業 | 計算機、通信電子、機械加工、紡織等汙染小的技術密集型和勞動密集型行業企業,以及文化、旅遊、倉儲物流、健康養老、餐飲、娛樂、洗浴、汽車銷售和維修等服務業企業 | ||
6 | 重大工程項目 | 交通基建、水利工程等省重點建設項目 | 近一年內已經進行過現場執法檢查且無嚴重環境違法記錄,或按要求安裝在線監控設備並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的企業,可納入清單 | |
7 | 重點領域企業 | 航空、電子設備、裝備製造、中醫藥、新能源、新材料、汽車製造等領域企業 | ||
8 | 其他已經安裝在線監控的企業 | 在線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且穩定運行的企業 | 企業環境信用良好,一年內無環境違法記錄,且在線監控數據穩定達標的企業,可不將其作為「雙隨機、一公開」重點監管對象 | 將在線監控數據作為監管的重要依據,以非現場執法的方式開展執法監管為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