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規範

2020-12-04 建設工程教育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空氣汙染,規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規定了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設計和監測點位設置要求、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的方法和技術要求以及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數據的管理和處理要求。

  本規範適用於國家和地方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確定環境空氣品質狀況,防治空氣汙染所進行的常規例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組織和管理,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規範對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進行組織和管理。

  第二章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

  第四條設計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能客觀反映環境空氣汙染對人類生活環境的影響,並以本地區多年的環境空氣品質狀況及變化趨勢、產業和能源結構特點、人口分布情況、地形和氣象條件等因素為依據,充分考慮監測數據的代表性,按照監測目的確定監測網的布點。

  監測網的設計,首先應考慮所設監測點位的代表性。常規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可分為4類:汙染監控點、空氣品質評價點、空氣品質對照點和空氣品質背景點。

  第五條國家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為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活動,設置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全國城市區域環境空氣品質變化趨勢,反映城市區域環境空氣品質總體水平;

  (二)確定全國環境空氣品質背景水平以及區域空氣品質狀況;

  (三)判定全國及各地方的環境空氣品質是否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

  (四)為制定全國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六條各地方應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規範規定的原則,設置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或市(地)級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以下稱"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其監測目的為:

  (一)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空氣汙染物可能出現的高濃度值;

  (二)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空氣汙染物的代表濃度,判定其環境空氣品質是否滿足環境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

  (三)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重要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的影響;

  (四)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品質的背景水平;

  (五)確定監測網覆蓋區域內環境空氣品質的變化趨勢;

  (六)為制定地方大氣汙染防治規劃和對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環境空氣品質常規監測項目應從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規定的汙染物中選取。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測點,須開展必測項目的監測(必測和選測項目見附件一);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還應開展部分或全部選測項目的監測。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測點,可根據各地環境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及具體情況參照本條規定確定其必測和選測項目。

  第三章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點位的設置與調整

  第八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設置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以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

  第九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可從根據國家環境管理需要確定的地方空氣品質評價點中選取。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點位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於各城市的建成區內,並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二)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汙染物濃度的區域總體平均值。區域總體平均值可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其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平均值與該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三)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區域總體平均值計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汙染物濃度平均值計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這些估計值比較時,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

  (四)各城市區域內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設置數量應符合附件二的要求。

  (五)根據附件二,按城市人口和按建成區面積確定的最少點位數不同時,取兩者中的較大值;

  (六)對於必測項目中存在年平均濃度連續3年超過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二級標準20%以上的城市區域,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最少數量應為附件二規定數量的1.5倍以上。

  第十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和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應根據我國的大氣環流特徵,在遠離汙染源,不受局部地區環境影響的地方設置,也可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中選取。空氣品質背景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汙染源及城市建成區50千米以上,區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原則上應離開主要汙染源及城市建成區20千米以上。

  第十一條地方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設置空氣品質評價點、並根據需要設置汙染監控點和空氣品質對照點。

  地方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的設置數量應不少於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在相應城市的設置數量,其覆蓋範圍為城市建成區。在劃定環境空氣品質功能區的地區,每類功能區至少應有1個監測點。

  汙染監控點和地方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的數量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各地環境監測機構根據本地區環境管理的需要設置。其數據可用於分析空氣汙染來源、作為環境規劃依據,但不參加城市環境空氣品質平均值計算。

  地方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應離開主要汙染源、城市居民密集區20千米以上,並設置在城市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第十二條應根據本地區的汙染源資料、氣象資料和地理條件等因素,確定本地區開展環境空氣品質狀況調查的方式,並根據調查數據篩選出適合的地方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所篩選出的點位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位於各城市建成區內,並相對均勻分布,覆蓋全部建成區;

  (二)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算術平均值應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區汙染物濃度的區域總體平均值。區域總體平均值可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其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測得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平均值與該估計值相對誤差應在10%以內;

  (三)用該區域加密網格點(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實測或模擬計算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區域總體計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數的估計值;用全部空氣品質評價點在同一時期的汙染物濃度計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數與這些估計值比較時,各百分位數的相對誤差在15%以內;

  第十三條除本規範第九、十、十一、十二條規定的要求外,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位的設置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較好的代表性,能客觀反映一定空間範圍內的環境空氣汙染水平和變化規律;

  (二)各監測點之間設置條件儘可能一致,使各個監測點獲取的數據具有可比性;

  (三)監測點應儘可能均勻分布,同時在布局上應反映城市主要功能區和主要大氣汙染源的汙染現狀及變化趨勢;

  (四)應結合城市規劃考慮監測點的布設,使確定的監測點能兼顧未來城市發展的需要;

  (五)為監測道路交通汙染源或其他重要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影響而設置的汙染監控點,應設在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影響的汙染物高濃度區域。

  監測點周圍環境和採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見附件三。

  第十四條各城市所設置的汙染監控點可根據地方環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城市發展的實際情況增加、變更和撤消。

  納入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的空氣品質評價點和各城市所設置的空氣品質評價點和空氣品質對照點原則上不應變更,各城市應採取措施保證監測點附近100米內的土地使用狀況相對穩定。存在本規範第十五條所列情況時,可申請增加、變更和撤消監測點位。增加和變更監測點位的具體要求見附件四。在增加、變更和撤消監測點位後,城市建成區內的監測點應滿足本規範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因各種原因,造成原設置的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不再適合作為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的,可按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的設置要求重新選擇,原環境空氣品質對照點是否納入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應按新增設點位的要求重新確認。

  第十五條當存在下列情況時,可增加、變更和撤消監測點位:

  (一)因城市建成區面積擴大或行政區劃變動,導致現有監測點位已不能全面反映城市建成區總體空氣品質狀況的,可增設點位。

  (二)因城市建成區建築發生較大變化,導致現有監測點位採樣空間縮小或採樣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規範要求的,可變更點位。

  (三)因城市建成區建築發生較大變化,導致現有監測點位採樣空間縮小或採樣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規範,在最近連續3年城市建成區內用包括擬撤消點位在內的全部點位計算的各監測項目的年平均值與剔除擬撤消點後計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誤差小於5%,且該城市建成區內的監測點數量在撤消點位後仍能滿足本規範要求時,可撤消點位,否則應按本條第二款的要求,變更點位。

  第十六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點位調整應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具體程序另行發布。

  第四章環境空氣品質自動和手工監測

  第十七條採用自動監測方法進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應按《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技術規範》(HJ/T193-2005)所規定的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中的空氣品質評價點、空氣品質背景點上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應優先選用自動監測方法。

  第十八條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背景點上的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還應具備完善的手工監測能力,並可用手工監測方法進行非常規項目監測。

  採用手工監測方法進行環境空氣品質監測,應按《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技術規範》(HJ/T194-2005)所規定的方法和技術要求進行。

  第五章數據管理與處理

  第十九條監測數據的管理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現場監測採樣以及樣品保存、運輸、交接、處理和實驗室分析的原始記錄是監測工作的重要憑證,應在記錄表格上按規定格式填寫;

  (二)原始記錄應使用墨水筆或檔案用籤字筆書寫,字跡端正、清晰、數據更正規範,不得塗改或撕毀原始記錄;

  (三)監測人員必須具有嚴肅認真的工作態度,對各項記錄負責,及時記錄,不得以回憶方式填寫;

  (四)測試人和審核人在原始記錄上簽名後方可報出數據;

  (五)原始記錄應有統一編號,按期歸檔保存。

  第二十條數值修約按《數值修約規則》(GB/T8170-87)進行。

  進行加法或減法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取決於絕對誤差最大的數值,即最後結果的有效數字自左起不超過參加計算的近似值中第一個出現的可疑數字。在小數的加減計算中,結果所保留的小數點後的位數與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後位數最少者相同。在實際計算過程中,保留的位數可比各近似值中小數點後位數最少者多保留一位小數,將計算結果按數值修約規則處理。

  進行乘法或除法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應與參加運算的各近似值中有效數字位數最小者相同;乘方或開方運算時,計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和原數相同;對數或反對數運算時,所得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和真數相同;求四個或四個以上準確度接近的近似值的平均值時,其平均值的有效數字位數可比原數增加一位。

  第二十一條參加統計計算的監測數據,必須是有效監測數據,應滿足監測頻率、監測周期和監測時間的要求。

  超標倍數根據國家、地方頒布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計算。

  環境空氣汙染物監測結果的表示和計算方法、超標倍數、某一監測點(某一汙染物)和多個監測點監測數據平均值的計算方法見附件五。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範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環境空氣品質手工監測:在監測點位用採樣裝置採集一定時段的環境空氣樣品,將採集的樣品在實驗室用分析儀器分析、處理的過程。

  (二)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在監測點位採用連續自動監測儀器對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連續的樣品採集、處理、分析的過程。

  (三)點式監測儀器:在固定點上通過採樣系統將環境空氣採入並測定空氣汙染物濃度的監測分析儀器。

  (四)開放光程監測儀器:採用從發射端發射光束經開放環境到接收端的方法測定該光束光程上平均空氣汙染物濃度的儀器。

  (五)汙染監控點:為監測地區空氣汙染物的最高濃度,或主要汙染源對當地環境空氣品質的影響而設置的監測點。為監測固定工業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影響而設置的汙染監控點,其代表範圍一般為半徑100~500米的區域,有時也可擴大到半徑500米~4千米(如考慮較高的點源對地面濃度的影響時)的區域;為監測道路交通汙染源對環境空氣品質影響而設置的汙染監控點,其代表範圍為人們日常生活和活動場所中受道路交通汙染源排放影響的道路兩旁及其附近區域。

  (六)空氣品質評價點:以監測地區的空氣品質趨勢或各環境質量功能區的代表性濃度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範圍一般為半徑500米至4千米的區域,有時也可擴大到半徑4千米至幾十千米(如對於空氣汙染物濃度較低,其空間變化較小的地區)的區域。

  (七)空氣品質對照點:以監測不受當地城市汙染影響的城市地區空氣品質狀況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範圍一般為半徑幾十千米的區域。

  (八)空氣品質背景點:以監測國家或大區域範圍的空氣品質背景水平為目的而設置的監測點。其代表性範圍一般為半徑100千米以上的區域。

  (九)加密網格點:將城市的建成區劃為規則的正方型網格狀,單個網格應不大於2千米×2千米,加密網格點設在網格線的交點上。

  第二十三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監測項目

  附件二: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設置數量要求

  附件三:監測點位周圍環境與採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

  附件四:監測點位調整的具體要求

  附件五:數據處理方法

  附件一: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監測項目

必測項目 

選測項目 

二氧化硫(SO2) 

總懸浮顆粒物(TSP) 

二氧化氮(NO2) 

鉛(Pb) 

可吸入顆粒物(PM10) 

氟化物(F) 

一氧化碳(CO) 

苯並[a]芘(B[a]P) 

臭氧(O3) 

有毒有害有機物 

  附件二:

國家環境空氣品質評價點設置數量要求

建成區城市人口(萬人) 

建成區面積(km2) 

監測點數 

<10 

<20 

1 

10-50 

20-50 

2 

50-100 

50-100 

4 

100-200 

100-150 

6 

200-300 

150-200 

8 

>300 

>200 

按每25 -30 km2建成區面積設1個監測點,並且不少於8個點 

  附件三:

監測點位周圍環境與採樣口設置的具體要求

  一、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周圍環境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監測點周圍50米範圍內不應有汙染源;

  (二)點式監測儀器採樣口周圍,監測光束附近或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發射光源到監測光束接收端之間不能有阻礙環境空氣流通的高大建築物、樹木或其他障礙物。從採樣口或監測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礙物之間的水平距離,應為該障礙物與採樣口或監測光束高度差的兩倍以上;

  (三)採樣口周圍水平面應保證270°以上的捕集空間,如果採樣口一邊靠近建築物,採樣口周圍水平面應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間;

  (四)監測點周圍環境狀況相對穩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監測點附近無強大的電磁幹擾,周圍有穩定可靠的電力供應,通信線路容易安裝和檢修;

  (六)監測點周圍應有合適的車輛通道。

  二、採樣口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於手工間斷採樣,其採樣口離地面的高度應在1.5~15米範圍內;

  (二)對於自動監測,其採樣口或監測光束離地面的高度應在3~15米範圍內;

  (三)針對道路交通的汙染監控點,其採樣口離地面的高度應在2~5米範圍內;

  (四)在保證監測點具有空間代表性的前提下,若所選點位周圍半徑300~500米範圍內建築物平均高度在20米以上,無法按滿足(一)、(二)條的高度要求設置時,其採樣口高度可以在15~25米範圍內選取;

  (五)在建築物上安裝監測儀器時,監測儀器的採樣口離建築物牆壁、屋頂等支撐物表面的距離應大於1米;

  (六)使用開放光程監測儀器進行空氣品質監測時,在監測光束能完全通過的情況下,允許監測光束從日平均機動車流量少於10,000輛的道路上空、對監測結果影響不大的小汙染源和少量未達到間隔距離要求的樹木或建築物上空穿過,穿過的合計距離,不能超過監測光束總光程長度的10%;

  (七)當某監測點需設置多個採樣口時,為防止其他採樣口乾擾顆粒物樣品的採集,顆粒物採樣口與其他採樣口之間的直線距離應大於1米。若使用大流量總懸浮顆粒物(TSP)採樣裝置進行並行監測,其他採樣口與顆粒物採樣口的直線距離應大於2米;

  (八)對於空氣品質評價點,應避免車輛尾氣或其他汙染源直接對監測結果產生幹擾,點式儀器採樣口與道路之間最小間隔距離應按下表的要求確定:

表:點式儀器採樣口與交通道路之間最小間隔距離

道路日平均機動車流量
(日平均車輛數) 

採樣口與交通道路邊緣之間最小距離(m) 

PM10 

SO2、NO2、CO和O3 

≤3 000 

25 

10 

3 000 – 6 000 

30 

20 

6 000 – 15 000 

45 

30 

15 000 – 40 000 

80 

60 

>40 000 

150 

100 

  (九)汙染監控點的具體設置原則根據監測目的由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針對道路交通的汙染監控點,採樣口距道路邊緣距離不得超過20米;

  (十)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的監測光程長度的測繪誤差應在±3米內(當監測光程長度小於200米時,光程長度的測繪誤差應小於實際光程的±1.5%);

  (十一)開放光程監測儀器發射端到接收端之間的監測光束仰角不應超過15°。

  附件四:

  監測點位調整的具體要求

  一、增設點位應遵守下列要求:

  (一)新建或擴展的城市建成區與原城區不相連,且面積大於10平方公裡時,可在新建或擴展區按照獨立監測網布設監測點位,再與現有監測點位共同組成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面積小於10平方公裡的新、擴建成區原則上不增設監測點位;

  (二)新建或擴展的城市建成區與原城區相連成片,且面積大於25平方公裡或大於原監測點位平均覆蓋面積的,可在新建或擴展區增設監測點位,再與現有監測點位共同組成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

  (三)按照現有城市監測網布設時的建成區面積計算,平均每個點位覆蓋面積大於25平方公裡的,可在原建成區及新、擴建成區增設監測點位。新增點位要結合現有監測網點一併進行技術論證。

  二、點位變更時應就近移動點位,但點位移動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1000米。變更點位應遵守下列具體要求:

  (一)變更後的監測點與原監測點應位於同一類功能區;

  (二)變更後的監測點位與原監測點位平均濃度偏差應小於15%.

  附件五:數據處理方法

  一、監測結果表示及計算:

  環境空氣汙染物監測結果,通常以標準狀況下的質量濃度(mg/m3或μg/m3)表示。按式(1)及式(2)計算:

  C=W/Vnd.。。(1)

  式中:C——汙染物濃度,mg/m3或μg/m3;

  Vnd——標準狀況下採樣體積,m3;

  W——在相應採樣體積中,汙染物的含量,mg或μg;

  在實際工作時,有時也用空氣中的體積分數(×10-6)表示氣體汙染物濃度。兩種單位的換算公式如下:

  C=(M/22.4)。X.……(2)

  式中:C——汙染物的質量濃度,mg/m3(或μg/m3)

  M——汙染物的摩爾質量,g/mol;

  X——汙染物的體積分數,×10-6;

  22.4——標準狀態下,1摩爾分子氣體汙染物的體積,L/mol.

  二、監測數據平均值計算:

  (一)某一監測點(某一汙染物)監測數據在i=1,2,。……,n時段的平均值計算,如式(3)所示:

  ……(3)

  式中:j——第j監測點在i=1,2,。……,n時段的平均值;

  Cij——第j監測點在第i個時段的監測數據;

  n——監測時段的總數。

  若樣品濃度低於監測方法檢出限時,則該監測數據應標明未檢出,並以1/2最低檢出限報出,同時用該數值參加統計計算。

  (二)多個監測點監測數據在i=1,2,。……,n時段的平均值計算,如式(4)所示。

  ……(4)

  式中::第j監測點在第i個時段的監測數據;

  :m個監測點在i=1,2,。……,n時段的監測數據平均值;

  m——監測點數目。

  n——監測時段的總數

  三、超標倍數的計算:

  按式(5)計算:

  ……(5)

  式中:r——超標倍數;

  C——監測數據濃度值;

  C0——相應的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值。

相關焦點

  • 聊城市不斷提升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水平
    2020年11月21日,市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在聊城市智慧環保調度中心舉行第四期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技術研討班,本次培訓內容主要是聊城市空氣自動監測網絡智能管理系統的模塊功能和操作步驟。今年以來,市環境信息與監控中心已舉辦了四次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技術研討班,培訓對象主要是各縣(市、區)生態環境分局監控中心負責人、鄉鎮空氣站運維單位和質控單位的技術人員參加培訓。培訓內容包括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相關的標準和技術規範、主要汙染物分析儀器工作原理、質量控制要點和運維管理系統運用等。
  • 環保部印發《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城市站自動監測儀器關鍵技術...
    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日前,北極星節能環保網獲悉,關於印發《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城市站自動監測儀器關鍵技術參數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已經印發。全文如下:關於印發《國家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城市站自動監測儀器關鍵技術參數管理規定(試行)》的通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各有關企業:為保障國家環境空氣自動監測數據質量,規範自動監測儀器關鍵技術參數管理工作
  • 生態環境部發布《環境空氣品質標準》及配套環境監測標準修改單
    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要求「修改《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有關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生態環境部組織原標準編制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起草了《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095-2012)及其配套方法標準修改單,並向相關部委、地方、科研單位和社會公眾廣泛徵求意見。
  • 繪製汙染物分布圖|西雙版納州加密監測環境空氣品質
    按照雲南省生態環境廳掛牌督導西雙版納州大氣汙染防治工作要求,為更好的監測2021年西雙版納州環境空氣品質,1月12日,省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在西雙版納州選取了5輛計程車,安裝了車載顆粒物便攜監測設備。將通過計程車移動軌跡,對景洪市城區空氣品質開展移動實時在線監測,及時捕捉局部道路汙染源,繪製出城市道路汙染物分布圖,掌握區域大氣汙染分布和變化特徵,為城市道路監管提供科學的管理依據。據了解,除了安裝車載顆粒物便攜監測設備以外,省生態環境廳還將支持西雙版納州開展雷射雷達監測、固定加密監測、現場排查監測、衛星火點監測等工作,分析區域空氣品質變化趨勢。
  • 廣州白雲實現空氣品質監測全覆蓋
    2020年,白雲區在已有的5個國控站點基礎上新建了23個空氣品質加密監測站,實現了監測站網在各鎮街的全覆蓋,實時監控各點大氣汙染態勢,並形成快速響應機制,以科學施策、精準發力、上下聯動等一套犀利的組合拳,為打好大氣汙染防治攻堅戰提供強大數據支撐,大幅提升了生態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
  • 昆明空氣品質最近在下降 環境監測部門:秋冬季下降很正常
    昨日,記者從昆明市環境監測中心獲悉,由於秋冬季風速較小、晝夜溫差大,加之氣候乾燥,空氣品質會較雨季下降。但總體來講,仍保持在良好狀態。空氣品質如何?昆明7個監測點 只有1個質量優昨天14時,昆明市空氣品質信息發布系統主城7個監測點中,除西山森林公園空氣品質為優外,碧雞廣場、呈貢區、龍泉鎮、金鼎山、關上等監測點空氣品質為良,主要汙染物為PM2.5和PM10。啥原因導致?
  • 生態環境部關於徵求《環境空氣顆粒物(PM₁₀、PM₂.₅)自動監測質量評估指南》等3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提高生態環境管理水平,規範生態環境監測工作,我部制定了《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PM2.5)自動監測質量評估指南》等3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完成徵求意見稿。
  • 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通用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
    北極星大氣網訊:日前,全國移動實驗室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發布《大氣環境監測移動實驗室通用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HJ/T 194-2017 環境空氣品質 手工監測技術規範HJ 664-2013 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範(試行)QC/T 476 客車防雨密封性限值及試驗方法QC/T 484 汽車油漆塗層環境空氣品質監測規範(試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7年第4號)3 術語和定義
  • 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修改單公布 汙染物監測狀態與國際接軌
    中國網7月23日訊 近日,《環境空氣品質標準》修改單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改單主要內容是修改標準中關於監測狀態的規定,實現與國際接軌。修改單將汙染物按照標準狀態(0℃、1個標準大氣壓)監測,修改為氣態汙染物按照參考狀態(25℃、1個標準大氣壓)、顆粒物及其組分按照實況狀態(監測點的實際氣溫和氣壓)監測;明確要求各監測點記錄氣溫、氣壓等氣象參數,支持空氣品質數據的對比分析。此次修改前後的標準汙染物項目及限值不變。
  • 2018年3月份鄂州市環境質量月報(空氣、水體、噪聲監測)
    一、鄂州市大氣環境質量  ㈠城區大氣環境質量  鄂州市城區共設3個大氣環境自動監測點(市政府、趙家壩和凡口開發區)。監測項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顆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細顆粒物(PM2.5)和能見度。監測時間每天24小時連續監測。
  • 學校空氣品質監測層級化管理
    空氣品質問題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重視,各部門也在積極主動尋找解決方案,以求實現區域內的空氣品質實時監測、數據分析、汙染源查找、科學決策等。以學校空氣環境監測為例,舉例說明如何做到區域內空氣監測的層級管控。系統基礎:學校空氣監測智慧性系統空氣品質監測層級管控機制1、監控中心:
  • 空氣品質監測數據要過這樣幾道關
    胡秀芳攝  乘飛機抵達西安的時候已接近下午5點,天空下著小雨,空氣清新。記者打開手機後的第一件事,就是用「空氣品質發布」APP查看當時的空氣品質指數,看到顯示數據的確是「優」,這才和自己的感覺「相互確認」。  空氣品質監測數據和「體感」越來越相符,記者和很多人一樣,養成了「出門看空氣」的日常習慣。公眾日益關注,更加體現了生態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的重要性。
  • 這八種行為將被認定為幹擾幹預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監測...
    荔枝新聞記者獲悉,為加強江蘇省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運行管理工作,確保監測數據客觀、準確,省生態環境廳近日出臺了《江蘇省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站管理辦法(試行)》。
  • 空氣品質實時監測的意義和作用
    空氣品質為什麼要實時監測?這會是一部分人的疑問。很多人認為使用空氣檢測儀多測幾次,不就可以了解所處環境的空氣品質狀況了,何必又要安裝長期的實時監測設備。以下這些理由或許可以作為我們選擇的參照。又由於空氣的另一個特點:不可見性,所以我們並不能知曉在做了哪些調整之後,或是根本沒有進行任何調整的情況下,出現了亟待解決的汙染源和空氣汙染問題。這就使得對空氣進行實時和長期的監測凸顯了重要的意義。前者可以預警所處的汙染環境,後者可以呈現人們暴露在汙染環境下的時間長短及分析對於人體健康可能帶來的損害程度。習慣的培養及轉變通常來說,人們不會主動關心室內的空氣品質。
  • 2021-2027年中國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行業市場調研與前景趨勢...
    報告首先介紹了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行業的相關知識及國內外發展環境,然後對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行業運行數據進行了剖析,同時對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產業鏈進行了梳理,進而詳細分析了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市場競爭格局及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行業標杆企業,最後對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行業發展前景作出預測,給出針對環境空氣品質自動監測系統行業發展的獨家建議和策略。
  • 北科院環境中心高密度空氣品質監測原型系統項目通過驗收
    5月15日,北京市勞動保護科學研究所組織北京工業大學、北京師範大學、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中國科學院大學、中國航天世紀投資諮詢有限公司的專家,對北京市計算中心承擔建設的北科院城市生態環境研究中心高密度空氣品質監測原型系統項目進行驗收。
  • 墨跡天氣積極響應「十四五」國家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點位調整...
    1月5日,墨跡天氣收到一封來自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的感謝信。信中,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對墨跡天氣在「十四五」國家城市環境空氣品質監測網點位優化調整工作中的積極配合給予了高度的肯定和讚揚。信中寫道:感謝墨跡天氣對國家生態環境監測網空氣點位進一步優化調整的迅速響應支持,不辭辛苦,有力保障了新點位調整工作。
  • 《電子商務交易產品質量網上監測規範》發布
    其中,歷時五年研製,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的《電子商務交易產品質量網上監測規範》最為引人關注。  聚焦產品質量隱患  參與標準研製的專家認為,加強電子商務標準體系建設是《電子商務法》提出的任務方向,相關標準體系的完善將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產品與服務質量的提升。
  • 關於徵求《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環境保護法》,配套《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 3905-2012)的實施,提高環境管理水平,規範環境監測工作,我部決定製定《環境空氣顆粒物(PM10和PM2.5)連續自動監測系統運行和質控技術規範》等2項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目前,標準編制單位已編制完成標準徵求意見稿。
  • 安徽省空氣品質監測_武漢英諾環保細心周到
    安徽省空氣品質監測,武漢英諾環保細心周到,公司不僅僅提供專業的環境在線監測設備,同時還建立了完善的售後服務體系,為客戶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提供指導幫助。安徽省空氣品質監測, 個高度集成化的在線監測系統, 扮演傳統光學站的補充站的角色。橫向、 豎向細化環境監測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