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陶萌璘 記者 何潔)送外賣的張某向某電動車公司租用了一個鋰電池備用,沒想到在充電時發生爆炸,導致他七級傷殘。而電動車公司人員得知事故後,告訴鋰電池生產商,「又炸了。」
涉案爆炸鋰電池的同款鋰電池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蘇州吳中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法院最終認定涉案鋰電池是三無產品,判處電池生產商某科技公司賠償傷者張某69萬元,銷售商某電動車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16年6月,送外賣的張某根據所屬公司安排,向某電動車公司交納鋰電池租賃押金後,拿到鋰電池,作為送餐應急時用。
同年8月12日晨,張某把這個鋰電池放在住處陽臺上充電,自己坐在一旁玩手機。沒想約一小時後,正在充電的鋰電池突然爆炸並起火燃燒,火苗呈噴射狀,致張某全身大面積燒傷。經鑑定,張某主要損傷為面頸軀幹四肢火焰燒傷,導致瘢痕形成,構成七級傷殘。公安消防部門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不排除電瓶車電瓶故障引發火災。
張某認為,自己是使用了某電動車公司提供的鋰電池,才導致出事。事故發生後,該電動車公司已賠償14萬元,而鋰電池生產商某科技公司也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張某遂將兩公司訴至法院。
吳中法院經查明,爆炸的這個鋰電池用金屬外殼包裝,無質檢合格證明、無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及產品規格、無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是三無產品。而電動車公司在包裝好的電池外部外接一個充電接口後,即出租給張某使用。
而且,事故發生後兩公司進行了交流,電動車公司人員告知科技公司負責人「又炸了」,並發送事故現場照片。科技公司負責人則回應:「什麼情況炸的?」「在客戶家?」等,並未對發生事故的鋰電池是否為其提供提出異議。同年8月至9月期間,兩公司人員再次交流,說道「又一個爆炸,還是鐵殼」、「又是鐵殼爆了一個」等,證明該科技公司生產的鋰電池發生事故並非個例。
法院審理認為,綜上,結合兩公司微信聊天記錄,應當依法認定系由某科技公司生產的鋰電池故障引發火災,該公司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賠償張某相應損失。
綜合具體情況,法院酌定由某科技公司賠償張某損失69萬元,其餘責任由張某自負。鑑於張某已受償14萬元,法院最終判決由某科技公司賠償張某55萬元,某電動車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吳中法院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