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築將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詳見《湖南省綠色...

2021-01-10 國際能源網

【國際能源網 訊】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發布關於《湖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湖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指出,綠色建築應採用綠色化、工業化、信息化、集約化和產業化的綠色建造方式進行建造,積極推廣應用裝配式建築技術、低能耗建築技術、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並根據國家現行標準,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

《條例》還指出,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對已採取節能與綠色措施的建築進行裝修、改造和維護時,不得降低該建築原有節能和綠色建築標準。居住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民用建築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為其安裝設備設施提供便利條件。

其次,對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等綠色建造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產或者應用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築和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應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或者採用低能耗建築技術。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在綠色建築扶持方面,對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築,在核算建築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此外,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築要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築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築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處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或者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處建築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同時廢止。

原文如下:

湖南省綠色建築發展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貫徹綠色發展理念,促進資源節約利用,改善人居環境,推動建築業高質量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湖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築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等法律法規以及規範性文件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綠色建築規劃、建設、運營、維護、改造、拆除等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綠色建築定義】本條例所稱綠色建築是指在全壽命期內,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減少汙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高效的使用空間,最大限度地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質量建築。

綠色建築應採用綠色化、工業化、信息化、集約化和產業化的綠色建造方式進行建造,積極推廣應用裝配式建築技術、低能耗建築技術、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

根據國家現行標準,綠色建築分為基本級、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個等級。

第四條【立法原則】綠色建築發展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政府引導、市場推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目標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綠色建築的發展,將綠色建築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六條【住建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築發展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民政、財政、生態環境、規劃自然資源、文旅、衛生健康、國資、市場監督管理、統計、體育、旅遊、機關事務管理、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綠色建築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宣傳教育培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綠色建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著力引導公民樹立綠色發展意識,推動形成綠色生態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加強裝配式建築、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等建築節能與綠色建築領域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不斷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術水平。

鼓勵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開展綠色建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

教育部門應當將綠色建築知識納入本市幼兒園、中小學校、高等院校教育內容,組織開展綠色建築教育實踐等活動。

第八條【投入與獎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促進綠色建築發展的資金投入,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支持綠色建築研究、開發、建設、購買以及運營扶持獎勵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運營綠色建築。

對在綠色建築發展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誠信管理】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築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綠色建築行業誠信管理體系,將綠色建築從業主體及其行為納入誠信管理。

第十條【綠色金融】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金融保險等主管部門,探索創新綠色金融與綠色建築協同發展的市場化機制,建立綠色金融支持保障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依託綠色建築信息披露和第三方評價,在綠色建築項目的不同生命周期階段,提供綠色建築質量保證保險、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股票指數、綠色發展基金、碳金融等服務,為綠色建築產業拓寬融資渠道,強化風險控制。

第二章  規劃、設計和建設

第十一條【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修訂市縣和鄉鎮總體規劃,應當優化空間布局,統籌考慮民用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發展需要,合理確定城市資源承載力指標,落實生態環保、能源綜合利用、水資源綜合利用、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綠色建築佔比等要求。

第十二條【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省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編制導則。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綠色建築發展規劃,並與市縣和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相銜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綠色建築發展規劃應當確定新建建築的綠色建築等級及布局要求,包括發展目標、重點發展區域、建築能耗限額等,明確裝配式建築、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建築綠色化改造、建築能耗限額和綠色建材應用的比例,並對農村綠色建築發展提出要求。

第十三條 【詳細規劃】編制市縣和鄉鎮詳細規劃時,應當落實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相關內容。在民用建築總平面布局、建築朝向、綠地設置中,充分考慮自然通風效果、綠化覆蓋率、綠色建築等級、綠色建造方式、建築能耗限額要求等因素,並納入建設工程規劃審查和規劃條件核實。

第十四條【綠色生態城區規劃】城市新區、功能園區建設和舊城更新,應當按照國家、省綠色生態城區相關標準進行規劃設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創建綠色生態城區、居住區,促進綠色建築集中連片發展。

第十五條【綠色建築建設】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下列建築應當採用裝配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一)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民用建築;

(二)社會投資的建築面積大於二萬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築和建築面積大於二十萬平方米的居住區。

鼓勵其他公共建築和居住建築按照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的技術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六條【農村綠色建築推進工作】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本省的綠色農房建設導則與建設設計指南,推廣綠色農房建設工藝技術,引導農村建築應用裝配式建築技術、高性能門窗技術和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和改造。

鼓勵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住房參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建設。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項目報告要求】建設單位在新建建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申請報告中,應當明確綠色建築等級、建築能耗限額和選用的裝配式建築、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等內容。

在開展諮詢、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等招標或其他採購活動時,應當向相關單位明示建設工程相關要求並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國有土地出讓與劃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或劃撥時,應當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綠色建築發展規劃要求,將綠色建築內容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

第十九條【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工程建設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階段審批時,應當將裝配式建造技術、低能耗建築技術、可再生能源建築應用技術等綠色建造技術以及綠色建築相關要求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各審批階段的各環節。

第二十條【建設要求】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嚴格執行綠色建築標準以及管理規定。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工程施工質量的日常監督。

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民用建築的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實施情況進行抽查,並對抽查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二條【竣工驗收】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對民用建築是否符合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查驗;對未達到標準要求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建築物上設置明顯標牌,標明該建築物的綠色建築等級、建築能耗限額和主要節能環保技術指標。

第二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當在銷售現場公示所售房屋的綠色建築等級、建築能耗限額以及綠色建築技術、設施、設備保修期限、保護要求和運營管理要求等相關信息,同時在房屋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章 運營和改造

第二十四條【運營要求】公共建築以及居住建築的公共部分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對綠色建築進行運營管理:

(一)節能、節水、室內外環境維護維修等管理制度完備;

(二)節能、節水、垃圾收集和建築分類分項能耗計量裝置、數據採集傳輸裝置等設施設備運營正常;

(三)通風、空調、照明、供暖、電梯等設備以及自動監控系統運營正常,記錄完整;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綠色運營要求。

第二十五條【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及物業服務單位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與物業服務單位籤訂的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符合綠色建築運營要求的物業管理內容。

建設單位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移交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相關技術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或者受委託的物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建築節能和綠色建築規定,對建築的圍護結構、用能系統和綠色建築相關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不得人為損壞;發現損壞的,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或者更換。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在對已採取節能與綠色措施的建築進行裝修、改造和維護時,不得降低該建築原有節能和綠色建築標準。居住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使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民用建築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為其安裝設備設施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六條【能耗統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能源資源消耗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對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按要求定期將建築能源資源消耗信息報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提交建築能耗限額管理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能耗監測平臺】設區的市應當建立民用建築能耗監測平臺,並與國家、省能耗監測平臺對接,實現建築能耗、綠色建築技術運營信息共享,同級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能耗監測平臺的運營維護經費給予必要保障。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二萬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築和二十萬平方米及以上居住小區公共區域應當設計、安裝建築能耗分項計量、數據採集傳輸裝置和能耗監測系統,與省、市民用建築能耗監測平臺對接,實時上傳建築能耗數據以及綠色建築技術運營情況。

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應當保證建築分類分項能耗計量裝置、數據採集傳輸裝置正常運營,並利用民用建築能耗監測平臺開展建築能耗限額管理。

第二十八條【能耗限額管理】實行民用建築能耗限額管理制度。對超限額用能的,採取收取超限額能源加價費用或強制改造措施,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既有建築綠色改造】在城市更新和改造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要求既有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建築應當先行改造。

第三十條【建築拆除】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物,未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因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拆除的,應當向社會公示徵求意見,接受社會監督。

對拆除後的建築固體廢棄物應當實行分類處理和分級循環利用。

第三十一條【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消納和處置監管,全面開展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實現垃圾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利用和產業化發展。

第四章 技術發展與激勵措施

第三十二條【產業規劃】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綠色建築技術研發、綠色建造技術推廣應用納入政府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並設立專業機構和人員,組織和協調全省綠色建築發展的推進和實施。

第三十三條【綠色建築標準體系】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省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綠色建築標準體系。

對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建築等綠色建造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生產或者應用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鼓勵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制定和實施嚴於國家標準的團體標準。

第三十四條【綠色建築評價體系】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綠色建築評價體系,制定以信用管理為核心的監管制度,推行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綠色建材等第三方評價。

第三十五條【公共建築技術要求】政府投資新建的公共建築和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應當採用以下方式建設:

(一)應用建築信息模型技術,並以全裝修方式建造;

(二)應用一種以上可再生能源或者採用低能耗建築技術。建設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應當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在建築附屬停車場或者停車庫配建電動汽車充電設施。

第三十六條【綠色建造技術應用】鼓勵新建民用建築採用下列綠色建造技術:

(一)高強鋼筋和高性能混凝土、再生骨料混凝土技術;

(二)高性能門窗技術;

(三)雨水、再生水利用技術;

(四)裝配式建築和全裝修技術;

(五)建築信息模型應用技術;

(六)綠色施工技術;

(七)建築立體綠化技術;

(八)智能建築技術;

(九)其他綠色建築新技術。

第三十七條【鼓勵技術研發與推廣】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綠色建築技術研發與應用示範,推動與綠色建築發展相關的科技成果轉化、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和企業研發機構的建設。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研發建設裝配式建築全產業鏈智能建造管理平臺,引導建築行業依託建築信息模型技術和信息技術打通裝配式建築項目設計、生產、施工、運維全過程,實現裝配式建築產業化、集成化、標準化、智能化。

鼓勵行業協會開展綠色建築技術交流、專業技能培訓、運營評估和綠色建材推廣等活動。

第三十八條【綠色建材】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綠色建材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公布並及時更新本省綠色建築技術、工藝、材料、設備目錄。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相關標準以及比例要求採用綠色建材,不得使用列入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錄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項目的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中建立綠色建材應用情況監管制度。

第三十九條【資金支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安排資金重點支持下列活動:

(一)綠色建築技術、產品研發與推廣和工程技術標準制定;

(二)綠色建造技術應用與推廣和工程技術標準制定;

(三)綠色建材產業聚集園區、生產基地建設;

(四)二星級以上綠色建築、低能耗建築、可再生能源應用、綠色建造、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建築綠色改造、綠色城區、綠色小區等示範項目建設;

(五)推廣裝配式建築、商品房全裝修等建設方式;

(六)建築能耗統計、監測和運營評估;

(七)綠色建築、綠色建造、綠色建材、建築節能宣傳培訓。

第四十條【具體鼓勵措施】對研發綠色建築技術、產品材料和開發、建設、購買綠色建築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扶持:

(一)綠色建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研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前加計扣除等優惠政策;

(二)符合低能耗建築標準建設的居住建築,因牆體保溫技術增加的建築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核算;

(三)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二星級以上新建綠色建築或者新建全裝修建築的商品房,貸款額度上浮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具體上浮比例由設區的市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確定;

(四)綠色建築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貸款和購房貸款,根據綠色建築等級實行差異化利率和額度予以支持,具體辦法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金融主管部門制定;

(五)二星級及以上的綠色建築利用淺層地能供熱製冷,執行峰谷分時電價,依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水資源相關優惠政策;採用淺層地能供熱製冷的企業參照清潔能源鍋爐採暖價格收取採暖費;

(六)應用太陽能、淺層地熱能、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築,在核算建築能耗時,其常規能源替代量抵扣相應的能耗量;

(七)採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對既有民用建築按照綠色建築標準進行改造,對改造後節約的能源使用費用,按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約定分享節能效益;

(八)對獲得綠色建築二星級及以上評價標識的建築,優先推薦國家獎項,並在省級工程建設質量獎項、勘察設計獎項推薦評選和工程招投標中給予加分獎勵。對於已購買綠色建築質量保證保險的建築,在省級工程建設質量獎項評選中給予加分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政府主管人員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不符合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建設項目,出具建設項目核准文件、籤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政務處分。

第四十二條【建設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在開展諮詢、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購置等招標或其他採購活動時,未明示建設工程綠色建築要求的,或者在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時,未對是否符合綠色建築要求進行查驗,或者將不符合綠色建築要求的工程通過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設計單位及施工圖審查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設計單位未按照綠色建築發展規劃要求進行工程方案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或者未編制綠色建築設計說明或者專篇的;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按照綠色建築發展規劃要求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或者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書的。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施工,或者使用國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施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築項目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監理單位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監理單位未將綠色建築要求實施情況納入監理範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檢測機構責任】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未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中載明綠色建築等級,以及節能、節水設施設備的合格證書、保修期限、保護要求等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以上信息作虛假宣傳的,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運營主體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人未將建築用能分項計量及數據採集傳輸裝置接入公共建築運營能耗監管信息平臺,或者未能保證該裝置運營正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專用用語解釋】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用於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交通等其他用途的公共建築。包括工業用地範圍內用於辦公、生活服務用途的建築。

(二)綠色建造,是指採用綠色化、工業化、信息化、集約化和產業化的新型建造方式,實現工程策劃、建設、運營維護全過程資源節約、環境友好、效率提高、品質提升,提供優質生態的建築產品,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工程建造活動。

(三)裝配式建築,是指裝配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要求,由預製部品部件在工地裝配而成的建築。包括裝配式混凝土建築、裝配式鋼結構建築、裝配式木結構建築等。

(四)低能耗建築,是指適應氣候特徵和自然條件,通過採用保溫隔熱性能和氣密性能更高的圍護結構,提高能源設備與系統使用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以更少的能源消耗提供舒適室內環境並能滿足綠色建築基本要求的建築。

(五)可再生能源建築,是指在建築供熱水、採暖、空調和供電等系統中,採用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系統提供全部或部分建築用能的建築。

(六)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是指節能服務企業與用能單位以合同形式約定節能項目的節能目標,節能服務企業為實現節能目標向用能單位提供必要的服務,用能單位以節能效益支付節能服務企業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潤的節能服務機制。

(七)綠色建材,是指在全壽命期內可減少對資源的消耗、減輕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具有節能、減排、安全、健康、便利和可循環特徵的建材產品。

(八)建築信息模型,是指在建設工程以及設施全生命期內,對其物理和功能特性進行數位化表達,並依此設計、施工、運營的過程和結果的總稱。

(九)建築能耗:建築使用過程中由外部輸入的能源,包括維持建築環境的用能(如供暖、製冷、通風、空調和照明等)和各類建築內活動(如辦公、家電、電梯、生活熱水等)的用能。

第五十條【授權條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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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對應的,公共建築能效提升路徑可通過改進採用新型牆體材料、提高建築用能設備效率、加強建築物用能設備的運行效率,合理設計建築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等方式來實現。二、公共建築能效提升的國內實踐政策層面,針對公共建築節能,近年來我國從法律法規、規划行動、標準規範三個方面分別開展相應建設工作,早在2005年,原建設部就出臺《民用建築節能管理規定》,從法律法規角度要求執行建築節能標準,鼓勵通過採用新型材料提高建築物內各系統運行效率,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措施降低建築能源消耗,此後各部委相繼出臺標準規範對建築綠色化評價、建築節能改造進行引導。
  • 日本綠色能源轉型可再生能源挑戰重重
    據彭博社報導,目前,日本大型企業都在「積極清理」旗下業務和投資組合,有40多家日企承諾將100%利用可再生能源電力,但由於日本清潔電力昂貴且購買渠道艱難,這些企業已經開始考慮從日本遷離。  索尼公司日前表示,日本可再生能源政策沒有為企業發展提供良好支撐,這導致其不得不將生產業務移至海外,否則難以完成100%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
  • 可再生能源制氫勢在必行
    從環境和生態的角度來看,通過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制氫,不僅能夠實現「零碳排放」,獲得真正潔淨的「綠氫」,還能夠將間歇、不穩定的可再生能源轉化儲存為化學能,促進新能源電力的消化,由此帶來的生態環境效益和經濟效益是難以估量的。  我國可再生能源十分豐富,開發力度也位居世界前列,新能源新增及累計裝機容量均排名世界第一。
  • 全球可再生能源產業加速發展
    全球能源結構轉型進程不斷加速。隨著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努力及能源低碳化越發成為共識,越來越多國家積極出臺政策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綠色能源產業發展前景可期。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將提供全球近40%的電力供應。  英國石油公司發布的《世界能源統計評論》顯示,在全球煤炭消費量持續下降的同時,全球可再生能源以創紀錄的速度增長,佔2019年一次能源增長的40%以上。  歐盟統計局11月最新出版的報告顯示,2018年歐盟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生產總量同比上升了2.8%。
  • 江蘇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規劃徵求意見
    中國清潔供熱平臺訊:日前,江蘇省發布《江蘇省「十四五」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規劃(徵求意見稿)》,發展目標要求,提高可再生能源非電利用。到2025年,全省生物天然氣利用規模達到1億立方米以上,太陽能熱利用規模進一步提高。文件要求,大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完善電力輔助服務市場。
  • 河北省縣以上城市全部實現清潔能源供熱
    【能源人都在看,點擊右上角加'關注'】從4月28日召開的全省供熱保障調度視頻會上獲悉,截至2019年底,河北省13個市(含定州、辛集市)和155個縣(市、區)全部實現城市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全省總供熱能力達到16.67億平方米,較上年增加2.53億平方米;總供熱面積為13.95億平方米,較上年增加1.6億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築11.57億平方米、公共建築2.38億平方米。全省熱電聯產、大型區域鍋爐房集中供熱和燃氣、工業餘熱、地熱、電能等集中供熱和清潔能源供熱面積達到13.75億平方米,佔總供熱面積的98.52%。
  • 中指研究院:百萬平方米以上項目佔比小幅提升 平均建築規模有所回升
    中指研究院:百萬平方米以上項目佔比小幅提升 平均建築規模有所回升 )百萬平方米以上項目佔比小幅提升,平均建築規模有所回升調查顯示,2020中國百城建築新地標樣本平均建築規模為65.4萬㎡,較2019年上升2萬㎡。
  • 可再生能源能否成就中國?
    能源行業也將迎來新業態。  柴麒敏表示,可再生能源是一種零邊際成本的生產模式,初始投資後,後期運營成本很低,技術曲線的學習率很高。即將到來的能源革命可能是一場「贏者通吃」的遊戲,如果未來可再生能源成本降到新低,將有望迅速佔領能源市場,智能電網、制氫、儲能等輔助服務都可能圍繞其供應鏈來進行打造,繼而形成新的業態。
  • 生物質能源應成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重點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規劃和專家研究,到2020年,全國可開發生物質資源量至少可相當於15億噸標準煤,其中30%來自傳統生物質,70%由農業林業能源植物提供。   農業和林業的生物質能源可作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重點。為此,建議我國把農業和林業方面的生物質能源作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重點。
  • 綠色和平呼籲中國網際網路科技行業設立100%可再生能源目標
    2021年1月12日,國際環保組織綠色和平發布《邁向碳中和:中國網際網路科技行業實現100%可再生能源路線圖》研究報告,提出中國網際網路科技企業應發揮低碳轉型的引領作用,設立有雄心與遠見的可再生能源目標,實現100%可再生能源的時間點應設在2030年前、不應晚於2050年。
  • 本市逾千萬平方米建築用上淺層地溫能
    本報訊(記者劉揚通訊員段金平)本市從本世紀初開始成規模地應用淺層地溫能為冷、熱源的熱泵集中採暖、製冷工程,到今年9月底,已有1050萬平方米的建築用上淺層地溫能供暖製冷。這是記者近日從中國地質調查局淺層地溫能研究與推廣中心揭牌儀式上獲悉的。
  • 全球可再生能源產業加速發展(國際視點)
    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將提供全球近40%的電力供應。英國石油公司發布的《世界能源統計評論》顯示,在全球煤炭消費量持續下降的同時,全球可再生能源以創紀錄的速度增長,佔2019年一次能源增長的40%以上。歐盟統計局11月最新出版的報告顯示,2018年歐盟範圍內可再生能源生產總量同比上升了2.8%。
  • 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的若干問題
    儘管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目前在我國能源供應中所佔的比重仍較低,但是只要我們從現在起堅定不移地推動其產業化和規模化發展,再過三四十年,到本世紀中葉,可再生能源將成為我國能源供應的基礎能源之一,能源供應保障真正走上可持續的道路。
  • 核能是不是可再生能源
    什麼是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泛指多種取之不竭的能源,嚴謹來說,是人類有生之年都不會耗盡的能源。可再生能源不包含現時有限的能源,如化石燃料和核能。   大部分的可再生能源其實都是太陽能的儲存。可再生的意思並非提供十年的能源,而是百年甚至千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