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技體育制度變遷背景下教練員權利保障研究
鞏慶波1,2,吳 瑛2,胡宗媛3
(1. 山東工商學院 體育部,山東 煙臺 264005; 2. 上海體育學院 體育教育訓練學院,
上海 200438; 3. 煙臺工貿技師學院,山東 煙臺 264005)
摘要:在競技體育制度變遷背景下,教練員權利的實現要從對集體權威、奉獻精神以及義務本位的強調,逐漸走向契約下的勞資共贏、個人自主和自我發展。教練員權利與一般勞動者權利之間的區別在於注意義務、人際關係和權利維護方面的特殊性;與運動員之間的區別在於權威性、被動性和隨意性方面。教練員權利保障的現存問題包括法規不健全,勞動仲裁的裁審關係難以兼顧教練員職業的特殊性以及權利救濟缺乏實效,需要針對教練員權利特徵、受侵內容、形式,從物質保障、精神支持、制度完善等方面制定相關規章制度,加強對教練員的人文關懷和法律援助,在晉級、薪酬等方面體現教練員勞動價值,在籤約、糾紛處理上予以專業幫助。借鑑國外內部仲裁與外部司法結合處理體育糾紛的程序原則,建立健全競技體育系統內部自治機制和體育仲裁制度,從法律實體及程序方面實現教練員權利保障。
關鍵詞:競技體育;制度變遷;教練員;權利保障
Research on the Guarantee of Coaches' Right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hanges of Competitive Sports System
GONG Qing-bo1,2, WU Ying2, HU Zong-yuan3
(1. Shando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 Yantai 264005, China; 2. Shanghai University of Sport, Shanghai 200438,China; 3. Yantai Industry and Trade Technician College, Yantai 264005.)
Abstract: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hanges of the competitive sports system, the realization of coaches' rights should change from the emphasis on collective authority, dedication spirit and duty-based standard to the gradual guarantee mechanism of contractual labor and capital win-win, personal autonomy and self-development. The main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aches' and the ordinary workers』rights exist in the special treatments of the attention of the dutie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and the assertion of the rights, and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oaches' and the athletes』 rights are in the aspects like authority, passivity and randomness.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coaches'rights mainly include that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not adequ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judgments of labor dispute is hard to take the particularity of coaches' profession into account, and the lack of effectiveness of rights relief is also not rare. Therefore, some relevant rule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drawn up in terms of aspects such as material support, spiritual support and system perfection, which are main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oaches' rights and contents and forms of the violation .It becomes very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humanistic care and legal aid to coaches ,provide some professional help with the signing of contact and handling of some disputes and their job promotion, rise of salary and other aspects should exhibit their values. By learning from the principles that foreign countries use for internal arbitration and external justice to deal with sports disputes, the establi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internal autonomy mechanism and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the competitive sports system can help realiz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aches' rights from legal entities and procedures.
Key words: Competitive sports;Institutional change;Coach;Rights guarantee
國內社會轉型與競技體育的職業化運營,為我國競技體育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職業化提升了教練員、運動員的工資待遇及獎金水平,但也助推了俱樂部、項目主管部門與教練員、運動員之間以經濟利益為主的糾紛,亟待建立完善的能夠公正有效解決糾紛的機制。教練員作為競技體育發展的重要因素,在職業化尚未成熟和體育制度改革過程中,如何保障教練員權利,調動教練員積極性,實現競技體育主管部門、職業市場與教練員的和諧共贏發展,是競技體育管理者所亟須解決的問題。
1我國競技體育制度變遷
制度是社會關係中的遊戲規則,是為決定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為設定的一些制約[3]。制度變遷是實現從制度供求不均衡到制度供求均衡的過程。社會經濟轉型和舉國體制供需困境下的國家體育發展戰略調整,使我國競技體育制度由單一舉國體制向舉國體制與職業化共存轉變,並以職業化主導為發展趨向,這一過程體現了我國競技體育制度的變遷。
1.1競技體育舉國體制
舉國體制以國家利益為最高目標,以計劃手段配置體育資源、以行政手段行使管理職權,具有集中調配全國有關力量辦大事的優越性[22]。舉國體制在發展階段上經歷了:1)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集管、辦於一身的舉國體制。2)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運動項目管理中心、實體化協會,轉變體育行政部門職能、政府主導、適度管辦分離的社會化、產業化方向的新型舉國體制[1,29]。舉國體制主導下的競技體育管理訓練模式,充分發揮了舉國力量,培養了教練員、運動員為國增光、甘於奉獻精神,使我國競技體育獲得了巨大成功,然而也產生了體育投入與產出、規模與經費、管與辦等系列矛盾[22]。
1.2競技體育職業化
職業化作為競技體育市場化發展的產物,以優質的體育賽事、產品及文化服務來實現經濟利益的最大化,為俱樂部、教練員、運動員等參與者創造職業收入,具有高度的社會化、產業化特徵[15]。我國1988年足球界的職業化探索,1992年職業和股份制足球俱樂部的建立,1994年、1995年開始的足球、籃球職業聯賽,以及後來相繼開展的排球、桌球、網球、羽毛球等多個項目的職業聯賽,增加了運動員、教練員收入,對競技體育及其相關產業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職業化發展中,體育主管部門、項目協會、俱樂部之間產權不清,管辦難分及俱樂部與教練員、運動員以經濟利益為主的糾紛不斷顯現,影響了公平競技的體育精神,制約了競技體育職業化發展[45],需在制度完善中逐步解決。
1.3競技體育舉國體制與職業化共存
舉國體製作為我國競技體育發展的重要保障,在奧運會等國際賽場上振奮了民族精神,促進了中國競技體育的發展。在準備2020年東京奧運會的關鍵時期,仍將發揮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僅靠政府投入的舉國體制難以支撐競技體育規模的擴大和發展的可持續性,體育資源整合配置、人才流動問題突出,桌球、羽毛球、體操等優勢項目高水平教練員流失現象嚴重,影響了教練員隊伍的穩定性和競技體育的發展,制約了舉國體制優勢的發揮[41]。職業俱樂部的建立和職業聯賽的興起,促進了我國競技體育由舉國體制下的體工隊專業制度向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業化制度轉變,有效解決了單純舉國體制下經費投入,教練員、運動員待遇等諸多問題,起到了協調融合部門職責、規範各利益集團行為,發揮政府與市場對競技體育及體育產業發展的推動作用。我國競技體育將長期處於舉國體制與職業化共存,並趨向職業化方向發展的局面,制度變遷中的教練員權利保障值得重視。
2權利概念和教練員權利特徵
2.1權利概念
權利是相對於法律義務或責任而存在的,是依據法律的直接或相關規定,依法向他人、群體或政府的一種主張[9]。權利是「規定或隱含在法律規範中、實現於法律關係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36]。權利已由「利益主張」固化為「國際規則」,成為現代人類的共同價值和現代文明的核心概念[31,37,38]。
2.2教練員權利及其特殊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將教練員視為體育工作人員,明確了教練員的職業性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稱《憲法》)第42條列舉式授權了公民的勞動權利,教練員作為職業勞動者,依法享有法律賦予普通勞動者的一切權利。教練員以職業、專業、業餘3種類型的運動員為勞動對象,以運動訓練為手段,以競賽為途徑,以培養競技體育人才,獲得比賽勝利為目的,將運動員的選材、訓練、競賽、管理,貫穿於自己的勞動過程,管控訓練、參與競賽、享有成績,接受體育主管部門、俱樂部的管理。競技體育的特殊性決定了教練員權力與一般勞動者權力比較的特殊性;運動員作為教練員的勞動對象,其競技成績是個人努力與教練員業績的雙重體現,二者權利表現具有共同性與差異性特徵[13]。
2.2.1教練員權利與一般勞動者的權利比較
體育工作對象、性質的特殊性決定了教練員作為普通勞動者所享有的權利內容難以囊括並體現教練員作為特殊勞動主體應享有的權利,教練員勞動的特殊性賦予了其較一般勞動者不同的權利內涵。
1.教練員的注意義務與其權利的特殊性。《憲法》規定公民在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教練員的日常工作,要求其履行特定的義務,即一種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教練員權利的實現正是建立在對運動員訓練、參賽、管理等履行特定義務的基礎上。雖然在我國司法實踐和體育運動中,除了少數教練員與運動員的獎金爭議外,鮮有運動員對教練員過度訓練或指導失誤造成人身傷害訴請法律賠償的請求,而在英美國家,此類訴訟則多有發生。英美國家判例法從計劃制定、監管實施、安全保障、狀態評估、正確指導、工傷保險、緊急護理、應急預案等方面確立了教練員注意義務的獨立法律領域[19]。隨著我國體育法制的健全,依法治體的逐步實施,教練員權利內涵的特殊性必將從法律規範的注意義務上得到體現。
2.教練員人際關係的特殊性。我國教練員多是以師徒、隊友、師兄弟這種模擬「血緣」關係的「近親繁殖」實現代際傳承。以儀式和日常實踐相結合的宗族特有親和性,維繫共同體的具體利益和組織功能,保障擬制宗族成員在權利結構中的各自位置。成員資格、領導力量、組織與行為規則、相互間的責任、公共儀式等體現了宗族特徵,以權威領導的範式建構隊伍穩定的秩序[18]。建立在合作、服從基礎上的教練員體系,個人權利更多體現在組織內部、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特徵。權威主導下的糾紛多是內部調停,在沒有決定與組織決裂之前難以訴諸到法律層面。
3.教練員權利維護的特殊性。一般勞動者可以藉助規模不等的集體性勞動爭議,促使勞動仲裁機構的傾向性幹預,以個人爭議為主的教練員權利保障難以與之相比。特殊的勞動人事關係有礙法律的適用性,突出了教練員維護自身權利的特殊境地。
2.2.2教練員權利與運動員權利比較
教練員與運動員同為體育工作人員,競技提升、奪標獲勝是其共同的價值追求。教練員以運動員為勞動對象,承擔著師者、管理者的角色,運動員依託教練員,是學習者、被管理者。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雙方既有建立在師徒情深關係上的高度一致性權利,又有金錢榮譽影響下為各自利益博弈的衝突性權利。在職業表現上,教練員權利主要體現在工作權、獲得勞動報酬、業務提升等方面。不同類型運動員的法律規制不同,表現了不同的權利特徵,職業運動員依附於俱樂部,專業運動員依附於國家,未成年運動員監護權的轉移則需特殊的法律保護。在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的同時,還要充分考慮競技體育的投入、訓練、競賽、治療傷病、分配獎金、註冊、轉會等諸多方面的特殊性[26]。
與運動員相比,教練員權利主要體現在權威性性、被動性、隨意性3方面[40]。1)權威性:教練員掌控著運動員的訓練、比賽、管理,教練的絕對權威不容挑戰,突出了其權利較一般運動員的權威性特徵。2)被動性:優秀運動員具有了與教練員抗衡爭論的資本,特別是世界冠軍運動員巨大的個人影響力及商業價值,增加了維護個人權利的主動性,當與教練員,甚至俱樂部、主管部門產生矛盾之時,其強勢地位可使教練員被迫讓步,對自身權利的維護做出被動選擇。3)隨意性:在競技體育激烈的競爭環境下,教練員多因球隊表現不理想,而被隨意替換。頻繁換帥作為體育界常見現象,雖有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賠付,卻也突出了教練員被換崗、辭退的隨意性。
2.3制度變遷背景下教練員權利分析
由於競技體育不同制度下,教練員所屬的人事、勞資關係,服務的主體對象不同,教練員權利又表現了不同的特徵。
2.3.1舉國體制下教練員權利特徵
舉國體制下,教練員多在各省、市地區的專業、業餘體校及國家隊從事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人事關係以行政或事業編為主,受上級主管部門管理,依據職稱級別獲得工資收入,依據比賽成績獲得獎金報酬。教練員的訓練和比賽承載著崇高的國家利益,被賦予了為國爭光的使命。
舉國體制下教練員權利特徵體現為:1)利益延時性。運動員從接受專業訓練到登上世界大賽領獎臺的艱巨漫長性,決定了運動員的成長凝聚了不同時期多名教練員的共同心血,不同成長階段教練員勞動價值體現的非即時性,教練員個人利益獲得的延時性。2)學習保障性。舉國體制下的教練員多來自於專業運動員,角色的轉變需要不斷學習,現代運動訓練方法手段的快速發展需要為教練員提供不斷學習的機會,體現了教練員職業權利的學習保障性特徵。3)職業穩定、評價統一性。體制內教練員具有穩定的人事關係和較為統一的職稱評審制度,人員調動須經主管部門批准,很多教練員能夠在同一單位工作至退休,體現了教練員權利的職業穩定、評價統一性特徵。4)工作多重、管理協調性。不同類型教練員還承擔著運動訓練以外的運動員選材、生活管理、思想教育,協調處理與主管部門關係,為訓練成績提升創造必要條件的管理協調工作。5)國家集體利益至上性。舉國體制下的教練員以國家集體培養、為國家集體服務的理念,將國家集體利益放在首位,不計較個人利益得失,教練員權利建立在遵守國家集體權威的奉獻個人義務基礎上。
2.3.2職業化下教練員權利特徵
職業化下,教練員與職業俱樂部關係建立在以成績為尺度、經濟為紐帶、契約為保障的基礎上。職業體育突出的資本逐利特徵,將競技體育的非贏即輸表現的淋漓盡致,以勝負評價教練員水平、決定教練員獎金待遇及去留問題,職業表現影響著教練員的權利實現。職業化下教練員的權利特徵體現為:1)突出的獲利性。雖然不同體制下的教練員都是以訓練競賽為勞動方式,以獲得物質報酬來維繫個人及家庭生活,但職業化教練員的薪資往往要數倍於體制下的教練員,突出了獲利性的職業特徵。2)更強的專業性。職業化的教練員勞動對象多是高水平運動員,高強度的專業性訓練和每賽必爭的高標準、大密度賽事決定了職業的更強專業性特徵。3)頻繁的流動性。職業教練員與俱樂部的勞資關係以契約為保障,以成績為評價標準,如雙方因預期成績或報酬難以達成一致,隨時可能依法解除合同,職業俱樂部教練員更換頻繁、流動性強、穩定性差。4)巨大的身心壓力。職業比賽更為激烈的競爭性,比賽結果與教練員待遇及去留問題聯繫的更為緊密性,使教練員承受著巨大身心壓力。5)個人利益至上性。職業化教練員以實現個人價值,追求個人利益為出發點,總在選擇能夠展現個人才華,獲得最大報酬為服務對象。體現了契約下的勞資共贏、注重自我、個人自主發展的職業權利特徵。
2.3.3舉國體制與職業化共存下教練員權利特徵
舉國體制與職業化教練員人事關係的事業與企業所屬,固定與契約的勞動報酬保障,職稱級別與成績貢獻的評價標準,國家集體與個人價值追求等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不同制度下教練員的不同權利特徵。舉國體制與職業化共存下的教練員權利體現了共性、特殊性、矛盾性的特徵。
1)共性特徵。教練員運動訓練工作的一致性,決定了任何制度下教練員權利的共性特徵。如:高競技水平突出了訓練的專業性,冠軍的唯一造就了競爭的激烈性,決定了教練員勞動共有的較強專業性、競爭激烈性、壓力巨大性、不斷學習性、科學系統性等特徵。從業人員的規模性,決定了權利的群體共性。2)特殊性特徵。教練員工作性質、權利表現都打上了深深的體制烙印,具有鮮明的體制特色,體現了不同體制下的特殊性特性。如:體制內工作的相對穩定、調動申請審批性,體制外工作的更替頻繁、雙向自由選擇的權利特徵。3)矛盾性特徵。舉國體制下,教練員的訓練和比賽雖然承載著國家利益,被賦予為國爭光的使命,卻難以等同於戰爭、自然災害等危害公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國家穩定的社會緊急狀態,不能以履行「緊急狀態下義務」的名義,對教練員進行強迫役使。體制內教練員待遇的多方制約與自主靈活的職業化教練員比較中的非均衡性矛盾難以妥善解決,容易影響工作積極性。
3 教練員權利保障
權利保障作為權利實現的條件,抒寫了現代法律的發展史,是現代法律運作和發展的軸心,是憲法存在的基礎和國家正當性的來源之一[39]。實現教練員權利的有效保障是維護教練員權益和競技體育持續健康發展的需要,應從教練員權利保障的問題、法律途逕入手,實現對教練員權利的有效保障。
3.1教練員權利保障的問題
3.1.1教練員權利保障的既有理論研究
目前對教練員權利保障密切相關的理論研究較少,體育行業協會自治及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的相關研究也缺少對教練員權利保障的關注。文獻檢索結果顯示,教練員相關研究內容雖然廣泛涉及了教練員的職業準入、培養模式、績效評價、心理狀況、職業地位、人力資源開發、教育文化學習、發展對策等。但多數文獻對教練員的付出要求遠遠多於給予,更多的是強調教練員個人的付出,缺少對教練員回報的關注,眾多涉及教練員崗位技能培訓與業務能力提升的論述,也是以實現教練員能夠為競技體育做出更大貢獻為出發點。在教練員職業權力問題上,有研究者將教練員職業等同與一般職業,缺少對教練員職業性質、工作對象、評價機制等的特殊性認識。現今,行政與契約、集體與個人、不同利益主體在交集碰撞中折射的付出與回報、成績與評價等系列問題很容易使教練員權利受侵,積極性受損,阻礙了個人與集體的和諧共贏發展。如何構建多層次的權利救助機制是保障教練員權利的重要研究任務。
3.1.2教練員權利保障存在的法規問題
在先裁後審、或裁或審、部分裁部分審的勞動糾紛處理制度下,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方式處理勞動糾紛,是勞動爭議處理裁審關係的國際模式[23]。為了兼顧仲裁與訴訟兩種機制的優勢,保證「三方原則」實施,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採用「先裁後審」、「一裁兩審」[30]。「先裁後審」意欲發揮勞動行政部門代表的半官仲裁機構的權威與專業特徵,實現仲裁的公平正義,減輕司法負擔。 「先裁後審」的冗長程序卻易於使勞動者權利在機構推諉下,獲得「遲來的正義非正義」,弱者甚至因用人單位惡意窮盡勞動爭議的「一裁兩審」而被拖垮[46]。依據《勞動法》,當與體制外教練員發生糾紛的主體是俱樂部或所在單位時,可以利用勞動仲裁,而當與教練員發生糾紛的是不屬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關係的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時,勞動仲裁則無法適用[10]。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雖然在《勞動法》程序框架內進行了變通,將「一調一裁二審」變成「三調一裁二審」,主張「一裁終局」、「逾期未受理和逾期未裁決」等訴權救濟,擴大了受案範圍、規範了仲裁程序、期限。然因其適用範圍所限,對現有「一裁兩審」、「先裁後審」的多頭管、重疊審等問題難有根本改變。如在勞動報酬爭議問題上,為免去仲裁、訴訟的時間費用,勞動者可持調解協議向法院申請支付令,而督促程序的異議制度及法院形式而非實質上的審查,常導致爭議又回到漫長的訴訟程序中[16]。在第47條規定了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但以12個月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限額,顯然要低於一般教練員與主管部門的爭議金額。以吸納和消解集體性勞動爭議為主要目標的「分類調解」和「大調解」,將教練員個人權利保障置於重點關注範圍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總則提及的「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雖然呈現單向度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照顧弱者傾向,卻被賦予了更多的行政幹預手段[32]。教練員非企業編制的身份決定了在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由主管部門導致自身利益受損時,不得不考慮行政幹預對自身的利害關係。行政部門的調解、調停在兼具公私法性質的勞動爭議處理中雖能發揮毋庸置疑的作用,而公權對私權的幹預就像雙刃劍,一方面能夠保護弱者,另一方面又將影響契約自由。
《體育法》雖然規定了體育仲裁是解決競技體育糾紛的法定途徑,但是,一方面受制於相關法律衝突,另一方面,長期舉國體制下的行政幹預,沒有出現因體育糾紛的外顯激化而威脅正常體育秩序的困局,建立體育仲裁制度動力不足[14]。內部解決體育糾紛體現在協會章程上,而以《憲法》、《體育法》等為依據制定的單項體育協會章程,多是具有公共管理條例特徵的法定及授權條款。對以非訴訟、仲裁、訴訟等形式尋求外部公力救濟的規定欠缺,且存在排斥司法傾向。教練員、運動員等內部成員話語權弱、利益訴求反映小,以內部仲裁、執行委員會為最終裁決的爭端解決路徑窄,且有悖我國有關法律精神和國際慣例。缺失的監督機制及過於簡單的仲裁程序,擴大了隨意操作、自由解釋的空間,申請仲裁的申訴權實現困難。在內部救濟方式和體育仲裁用盡之時,以司法介入,藉助國家公權的行政訴訟保障權利,雖被很多體育發達國家所認可,在我國也具有合法與合憲性,而實踐中法院卻常因對協會等行政訴訟主體資格認定爭議,導致司法審查和行政複議困難,而不予立案[28]。
在教練員權利保障的外部法規有待健全、司法介入困難,內部體育仲裁制度尚未建立,現行處理機制對主管部門否定性要求缺乏、行政權威難保公允,各方利益訴求平衡困難的情況下,教練員權利容易陷入內部難以保障外部不予介入的兩難境地。
3.1.3教練員權利保障的具體情形
教練員與主管部門、俱樂部的爭議糾紛,在行政主導下的解決機制難保公允,項目協會自治機制缺乏、無仲裁權,教練員常因考慮到訴諸司法的困難及對自身發展影響,而不了了之。在現實中,有行政主管下的體工隊在對外借教練員所獲租借單位高額獎金尋求再次分配中,雙方難以達成一致,以行政手段對教練員進行停職,糾紛解決困難,教練員權利保障受阻的情形。也有職業化下的主教練狀告俱樂部無視全保障合同的不合理轉崗辭退,項目協會因沒能發揮相應的自治調解作用而受質疑,缺乏法律專業指導的全保障合同對國內法律的適用面臨困境的情形。
由於教練員權利受侵呈現的體育專業化特徵,導致實現教練員權利訴訟程序的欠缺而突出了體育主管部門行政行為的特質,主管部門的行政行為因缺乏完整健全的程序規則,使教練員權利在尋求公權力保障的實踐中難以落實。在現代法治國家,實體法和程序法規範作為「提之為據訴諸法院的根據」呈現辯證統一關係,影響著權利的可保護性[27]。以上事件情形,正是因為缺乏兼顧教練員這一特殊群體相關權利的法律實體與程序保障。在競技體育制度變遷中,如何根據教練員職業糾紛的特殊專業性,通過健全的權利保障機制和法律實踐上的專業合同籤訂、救濟上的專業介入,保障教練員工作上的決策權利,報酬上體現自身價值貢獻的褒獎權利,實現教練員的利益和自由,是接軌國際和競技體育良性發展的需要[13]。
3.2教練員權利保障的法律途徑
法律對權利保障是指通過法律的權利確認、義務承擔和責任追究機制來實現權利,它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維度的保障;而程序保障又可分為救濟程序和對公權力的程序制約。
3.2.1教練員實體權利的法律保障
實體權利規定了法律予以認可的利益主張。雖然教練員作為勞動者,依法享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其實體權利的保障,但相關法規缺乏法律實體規定的原則性表述,難以體現教練員區別於一般勞動者的職業特殊性。修訂實施之初即收到幾十萬條反饋意見的《勞動合同法》,健全性有待加強,其無差異剛性條款對不同企業、員工的特殊性都未有全面詳盡考量,教練員僅在概念定義上等同於一般勞動者,其職業的特殊性更難以在無差異條款上得到體現。《勞動合同法》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難以從體現教練員職業特殊性的角度,約束職業體育的隨意頻繁換帥。
不僅相關法律無法針對教練員職業的特殊性,更好實現教練員權利保障,在教練員的內部職業保障方面,也缺乏相應的體制保障和規範性合同保障。我國在教練員的培訓和管理制度上,對教練員的職業準入,職稱晉級、職業考核,沒有類似國外教練員協會統一組織,按照統一制度標準進行,影響了教練員發展。在教練員的工作上,體制內優秀教練員的獎金待遇受制於體制內的勞動工資關係,難以與同等條件下職業化教練員相比,層層把關的行政管理體制限制了教練員流動。職業教練員合同的規範性缺乏相應法律的明晰規定,俱樂部對教練員的聘任、辭退、工資獎金等方面缺乏明確詳盡的規章制度。對教練員選材、訓練、競賽工作的非專業性幹預,對教練員去留問題的個人化獨斷專行時有發生。
國外對教練員合同與解除有著不同規定,義大利足協、教練員工會、職業聯賽的集體談判協議規定俱樂部在合同未到期解除教練員後,應當支付原合同薪酬,教練員也不能與其他俱樂部籤約。英格蘭足球教練與俱樂部必須鑑定包含系列標準條款的書面合同,雖然教練員也可以到民事法庭對俱樂部要求責任賠償,而經理(教練員)仲裁院卻是解決糾紛的首選[35]。阿根廷足協制定集體談判協議條款,嚴格限制俱樂部侵犯教練權利,教練與俱樂部之間必須籤訂由其提供的至少6個月期限的標準合同,將俱樂部是否支付教練相應的報酬作為與其他教練籤約的條件。為避免因體育競賽的成敗給教練員強加了過多責任而被替換,球隊是否贏球,作為國際球員身份委員會判例的一個常見規定,不能成為俱樂部辭退教練的正當理由[25]。
法律的有關規定及行為人對法律規定的了解、同類案件判決的慣例等法律知識,能夠增強行為的法律後果預見性,以法律的「定分止爭」功能實現對他人利益主張和自身法律義務的理性行為選擇[34]。然而,在法律相關規定不充分的情形下,教練員缺乏對自身職業行為選擇的參考依據;奉行於行業的傳統「師道尊嚴」影響下教練員與隊員師徒關係的不和諧表現,不僅對運動員造成了傷害,也使教練員名譽受損,影響自身權利保障[2]。因此,需要從法律實體上明晰教練員、運動員、管理者等競技體育各因素的相互義務權利,以競技體育職業規範的形式約束各自行為,以防職業失範、精神失尚、工作失勤、崗位失愛、師徒失情、義務缺失、創新倦怠等行為發生,促進教練員權利保障[14]。
3.2.2教練員權利救濟的法律程序保障
程序是公民憲法權利保障的先決條件和必要手段,為公民憲法權利的保護、救濟、實現提供了具體可操作的途徑方式[8]。程序保障最大的追求莫過於程序正義[7]。程序正義的功能主要就是救濟權利,它是實體權利實現的前提。保障教練員的權利,應確認教練員權利受侵的「可訴性」,以便公正及時審判和獲得法律救濟,建立教練員權利受侵後的糾正、恢復、補償、賠償等救濟程序。法律還應當賦予教練員在權利受侵時主張自己權利的權利,特別是在現階段相關法律並不完備的情況下,應加強對尚未被法律具體化規定的教練員權利救濟措施,而立法機關也要履行相應的立法責任。
國外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的高效作用發揮與我國湧入仲裁和訴訟領域的大量勞動爭議案件形成鮮明對比。英國的「諮詢、調解和仲裁服務局」能將95%以上的勞動爭議案件化解於就業法庭之外[42]。德國通過便捷有效的調解、聽審,審判解決勞動爭議,以具有法律背景的職業法官和熟悉內部勞動關係的名譽法官保證裁判結果的合理性[47]。獨立性與權威性兼具的體育行業自治是美國體育發展的動力,美國4大職業體育聯盟以對勞資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詳盡規定的勞資協議、合同條款,保障雙方權利,促使勞資糾紛能夠在行業內部解決[4,17]。俱樂部與教練員難以繼續合作下去而提前解約時,教練員既有通過協商達拿到違約金的,又有通過內部仲裁獲得俱樂部賠償的。司法手段以外,遵循正當法律程序的體育仲裁成為國際體育界及職業體育發達國家熱衷的糾紛解決方式,體育仲裁庭替代普通法院受理體育糾紛已成為國際慣例[6]。可借鑑國外內部仲裁與外部司法結合處理體育爭議的程序原則,促使體育行業組織向仲裁機構的獨立性、組成人員的專業性、當事人程序權利的合法性、減少行政幹預性方向努力[33]。
依據《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體育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規成立的單項體育協會是負責管理有關項目一切事務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是一種人合組織體。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完善強化項目協會的自治功能,建立在整個行業被高度認可的保障教練員權利的政策法規,以能夠全面預測雙方有可能發生糾紛的詳盡專業化合同,規範約束當事人行為,避免因合同的專業規範性欠缺或事先約定不足而出現歧義性條款。針對體育爭議較強的專業技術、政策性特徵,可吸入體育法學代表參與審理,以便捷高效的審理程序,實現糾紛解決的公正及時,既可彌補專門性法律規定的不足,又能將其作為一旦訴諸法院審理案件的依據[5]。
體育仲裁制度值得引起重視。體育糾紛的較強專業技術性特徵,使得訴諸一般地方法院困難重重,且面臨嚴格法律程序下的時間成本。教練員權利相關的體育糾紛與傳統商事糾紛不同,一方面個人意願上不希望普通法院受理,另一方面,除非重大違法犯罪行為發生,雖然司法的適度介入能夠提升體育行業協會自行處理糾紛的中立公正性,但因法院無法為兼具公私法關係的體育行業糾紛找到合適的案由,故常以不符合立案為由拒絕介入[11]。我國現行體育實踐發生的行業性糾紛迫切需要加強體育仲裁制度建設[12]。應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參照國際規則和國內外體育組織章程,制定能夠以公正程序平衡行業自治和司法監督的體育仲裁條款,建立獨立於體育組織之外,效率與公正性兼顧,奉行普遍正義原則的體育仲裁機制。實踐中可將體育組織的內部調解作為體育仲裁的前置程序,借鑑國際體育仲裁的簡易快速程序,設置中國體育仲裁的快速程序,解決單純依靠體育組織解決糾紛的局限性和訴訟程序的複雜性問題,保障教練員權利。
3.2.3教練員權利的保障和對公權力的程序性制約
權利的法律意義在於保護個人利益免受他人侵害。通過合理的程序限制和公權力制約,構築教練員權利保障的防禦體系,明確教練員主管部門行政權力存在的前提,依據其運作程序的權力分工和相互制約,以規範化、中立化的治理,避免權大於法、權力濫用而使教練員權利受到不法侵害,實現教練員權利的程序保障。
在教練員選拔、專業職務評聘上,依據現設的教練員職務等級標準,從個人經歷、成績、綜合素質等多方面,為教練員競聘、選拔、評價制定好合理的量化指標,從教練員自身訓練任務完成狀況、體現教練員自身道德行為的工作關係、個人學習科研創新及隊員個體未來發展、比賽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分析[24],建立健全教練員績效的評估體系。對教練員的業務能力、成績承諾、實現程度提出明確合理的具體要求[43],保證優秀的教練員人才能夠公平、公正的晉升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在教練員未來職業的發展上,構建教練員專業發展的培訓、運營、評審、監督、保障體系,全面提升教練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充分發揮地區優勢,建立合理的教練員流動機制,以培養方、教練員、接受方三者共贏為宗旨,通過租借、互換、一次性買斷、協議交流等形式實現教練員的合理流動。針對在我國競技水平較高的東部地區,高職稱的優秀教練員明顯高於競技水平相對低的西部地區,東西部差距明顯的不均衡發展現狀,充分發揮體育主管部門的調控功能,建立東西部共贏的雙向聯動機制,通過任職調動、掛職鍛鍊、長期支援、短期培訓等形式,讓東部優秀教練員走出去,西部有潛質教練員走進來,促進東西部教練員流動[48]。既能夠給教練員提供更多鍛鍊機會,促進教練員個人未來職業發展,又能夠帶動地方競技體育水平提升。
在教練員與主管部門的獎金分配上要有明確細緻規定,兼顧雙方利益,能夠在調動教練員工作積極性,體現教練員工作價值上,實現雙方共贏。在競技體育行政管理依然發揮重要,職業市場濃厚商業氛圍及巨大經濟利益對人才吸引力不斷增長的現實狀況下,個人利益與集體利益碰撞中折射的教練員合理化流動、契約化管理、利益博弈等問題急需儘早出臺相應法規制度,圍繞可能發生的糾紛制定前瞻性規章制度,避免無章可循,利益俱損。在教練員人力資源利用上做到「人盡其才,物盡其用」,通過合理的教練員人才流動,實現供需平衡,有效解決稀缺與積壓並存問題[49]。
4結論與展望
教練員權利實現取決於主管部門、俱樂部、教練員團隊多方利益的博弈結果。體育爭議糾紛的特殊性,使得解決一般勞資糾紛的勞動法、仲裁法、訴訟法等法規的普適性存疑,我國勞動仲裁的裁審關係難以兼顧教練員職業的特殊性,對行政手段過多依附導致的公權對私權幹預,影響了契約的自由性。教練員權利保障關注度低,理論研究與法規制度欠缺,司法介入困難。司法實踐中,法院在恪守專業性、技術性判斷不介入原則的基礎上,應加強對糾紛中的程序性問題審查幹預,堅持國際「用盡行業內部救濟」解決體育爭端的通行做法,從實體及程序方面實現對教練員權利的法律保障。
在競技體育制度變遷背景下,行政化管理的教練員面臨體制轉型,體育行業內部自治機制將逐步建立,協會章程必將隨著依法治體的實施和體育市場化管理的逐步規範而不斷完善,為教練員、運動員的權利保障提供便捷有效的解決途徑。教練員侵權行為補償處罰的實施困境也將漸進突破,並將由行政化向契約化轉變。隨著體育仲裁輿論氛圍的培育和單項體育協會糾紛解決機制的完善,在相對獨立體育仲裁機構方式的試行與探索基礎上,建立體育組織之外的獨立民間體育仲裁機構將指日可待,教練員維護自身權利的途徑將隨之逐步通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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