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人民日報》以《法治,不允許法外特權》為題,對一些地方公然製造特權進行了報導,並配發了評論。報導指出,一段時間以來,有些地方政府為了促進經濟發展而制定了一些政策,出臺了一些「紅頭」文件,創設了很多「法外特權」,如對一些人員提供特殊保護,輕微違法免於處罰;對一些群體賦予很多特權,人身、車輛實行免檢;對一些企業給予重點呵護,執法機關依法對其檢查需要某些政府部門批准……此類情況目前並不少見。
專家指出,實行特殊保護,是不懂經濟發展規律的表現。為發展經濟,對客商放棄原則,百般呵護千般嬌慣,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平等競爭秩序,是一些地方公然製造法外特權的重要原因。但這不是問題的全部,甚至也不是最主要的原因。在筆者看來,一些地方制定政策,出臺「紅頭」文件,對一些人員、企業賦予特殊權利,是典型的法律工具主義在作怪。這些地方的政府和官員對法律缺乏最起碼的敬畏,對法律價值和作用的理解存在嚴重偏差。
法律工具主義是法學上的一個概念,它的通俗含義是,認為法律只是實現一定社會目標、進行社會管理的工具和手段,不具有任何目的和價值意義,它不過是進行階級統治、實現國家政策、發展經濟和維護道德的工具而已。換句話說就是,對法律工具主義而言,法律就是政府和官員治理國家、管理社會和約束公民的工具。法律既然是工具,就必然由使用者隨意取捨,需要時使用,不需要時拋在一旁。
我國雖然缺乏法治傳統,但法律工具主義卻長期伴隨著我們,充斥我們的頭腦,而且運用自如,操作嫻熟。因為長達數千年的中國封建社會,法律制度十分發達,甚至對鄰國都影響巨大,但這是皇權專制條件下的法制,皇帝和各級官員都把法律當作維護「家天下」和封建特權的工具,歷朝歷代簡直都把法律的工具作用發揮得淋漓盡致。正由於人民群眾對這種法律工具主義的恐懼,新中國成立後還出現了矯枉過正,使我們誤入法律虛無主義的歧途。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快了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步伐,但意識總有一定的滯後性,人們思想深處的法律工具主義混雜著法律虛無主義,經常跳出來幹擾我們的幹部和群眾,法律打折和加重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
為了某個目標而對法律打折執行,公然製造法外特權,這是法律工具主義的重要表現。因為在他們看來,只要能實現既定的目標,可以不擇手段,包括變通執行法律,損害法律權威——畢竟工具是為我所用的,工具應該聽從我的使喚,而不是讓我屈從於工具的約束,於是就有了各種各樣的「法外特權」。當然,為了維護本地政府和官員的某種權威和意志,「從嚴」和「加重」執行法律,也是法律工具主義的表現。比如,近來出現的濫用公訴權以「誹謗罪」打壓舉報的事件、濫用警力壓制群眾徵地拆遷維權等,都屬於這一類。不管哪種情況,本質都是一樣的,就是地方政府和官員把法律當作自己手中可大可小的管理工具,對法律原有的內容和標準隨自己的需要任意取捨、變通甚至篡改執行。
法律工具主義者在公然製造法外特權和嚴刑峻法打壓異己之時,早已把法律自身的公平公正平等價值拋到了九霄雲外,甚至壓根兒就沒有認識到法律的這種自身價值。這本質上仍然是人治思想,而非現代法治意識。因為法律本身的價值,以及法治追求的終極價值,都在於建立公平公正平等的社會秩序,保證社會公平正義的切實實現。因此,在現代社會,任何違背公平平等原則,以任何方式製造法外特權,都是法治原則所不能容忍的,也與社會潮流和民眾意願相悖。從現實情況看,向各級官員特別是地方官員普及現代法治意識的任務仍然相當艱巨。
編輯:寧波 來源:中國青年報(李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