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6月12日上午,臨武縣人民法院對兩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犯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經審理查明, 2019年6月始,被告人周某某在臨藍水電站邊的「陡衝」一帶山衝利用礦燈獵捕棘胸蛙(俗稱「石蛙」)、虎紋蛙(俗稱「泥蛙」),出售給臨武縣楚江鎮某農家菜館經營者被告人趙某某。2019年6月13日,趙某某電話聯繫周某某求購虎紋蛙和棘胸蛙,周某某先抓捕了10隻棘胸蛙,後又在武源圩上兩不知名的老人處收購虎紋蛙7隻。次日7時許,在武源圩上,周某某將捕獲的棘胸蛙和收購的虎紋蛙出售給趙某某。當天,臨武縣森林公安局在專項檢查活動中,查獲趙某某的農家湘菜館內有野生動物。經鑑定,棘胸蛙(石蛙),學名Quasipaa spinisa,種源為野生,屬國家「三有」野生保護動物;虎紋蛙(泥蛙),學名tigerfrog,種源為野生,屬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獵捕棘胸蛙10隻,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被告人周某某還非法收購、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虎紋蛙7隻,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告人趙某某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虎紋蛙7隻,其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出如上判決。
疫情防控期間,臨武法院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為導向,依法嚴厲打擊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依法打擊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促進社會文明和生態文明進步,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和法律效果。
【來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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