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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大部分業主同意漲價業委會:不繳費不讓車進小區
    去年12月,春城晚報社區周刊曾報導《物業私漲停車費惹眾怒江東花城小區業委會狀告物業》一事,這是昆明小區業委會為停車費上漲問題狀告物業公司的首案。昨日,盤龍區人民法院開審此案。就多個焦點進行辯論後,法庭決定給予原、被告雙方兩周時間協商。
    憑啥漲價?
    被告:漲價主要依《雲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價格已放開,實行市場調節。此外,由於小區道路、道閘維護、管養等需大量開支,物業在實際管理中存在入不敷出的情況,需要漲價彌補開支。
    原告:被告片面理解政府部門文件,且存在斷章取義,按文件規定,小區收費放開後,有協商條件的需與業主、業委會協商確定新標準,沒有協商條件的應按原標準執行。且雙方原籤訂的合同,實行的是包幹,假設真的如被告所稱入不敷出,也應由被告自行承擔。
    是否合法?
    被告:漲價前已向發改部門諮詢,但並未就漲價事宜提供書面材料給發改部門,也未備案。如果廣大業主真的認為費用高了或哪裡不合適,都可協商,價格再低一點都沒問題。
    原告:本案是合同糾紛,包括本案訴爭的收費項目在內的收費只能按合同辦理,原合同到期雙方又未籤訂新合同進行約定的情況下,只能按原合同約定處理。退一步說,就算確有必要調價的話,被告未經任何程序,無任何合法性。至於調價幅度,規劃車位從原1800元上調為3000元,產權車位從原100元上調為360元,顯然也極不合情理。
    業主支持?
    被告:已按照盤龍區住建局、金辰街道辦事處和業委會與物管共同協商的意見,對業主徵求了漲價意見。在1200多個車位中,已收取了800多個車位的費用,含物管費、衛生費等。但由於一些業主白天不在家,夜間物管上門也難找到業主,就在一些業主的車輛上加塞了有關通知,之後發現這些通知被丟到地上,少有業主回應物管。由於時間緊迫,物管採取了電話徵詢意見的方式,大部分業主同意漲價,其中一些業主在物管處繳費時還籤了字。
    原告:被告利用管理小區形成的強勢,不讓未按照被告要求繳納費用的業主車輛進入小區,脅迫車主繳納停車費用,其單方面確定的調價和收費意願不合法,應當依法認定為無效民事行為,而其憑據自己單方面確定的收費標準向相關業主進行收費已構成根本性違約,物業提交的系列業主同意漲價的所謂意見材料來源不清,且疑點重重,所謂獲得業主支持之說不成立。
    如何善後?
    被告:如果調價程序、過程或定價不合適,希望可以重新適當調整。
    原告:按《民法通則》規定,無效民事法律行為自始無效。鑑於業委會的特殊法律地位及本案的訴訟請求,在法院確認被告相關行為無效的判決生效後,被告理應另行與關聯業主辦理退費手續,並且業委會或業主有權另行提出要求被告進行賠償的訴求。
    春城晚報記者張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