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牧字第1030043417A號公告,預告修訂「飼料詳細品目」,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臺灣地區的飼料詳細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987年2月19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並於1990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因2014年9月間發生業者疑似以廢食用油精煉製作動物油脂的案例,為將植物油脂與動物油脂納入管理,應將其公告為飼料詳細品目,故擬具該修正草案。
飼料詳細品目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一、 植物性飼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脫脂米糠、輸入飼料用米糠、麩皮、玉米粉、植物油脂。
二、 動物性飼料: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粉、飼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動物油脂。
三、 補助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飼料用礦物質、飼料用維生素、飼料用胺基酸及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四、 配合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濃縮飼料。
(一) 植物性飼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脫脂米糠、輸入飼料用米糠、麩皮、玉米粉。
(二) 動物性飼料: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粉、飼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
(三) 補助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飼料用礦物質、飼料用維生素、飼料用胺基酸及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四) 配合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濃縮飼料。
一、 將原有序號修正為點次。
二、 為將植物油脂納入管理,故於修正規定第一點增列植物油脂。
三、 為將動物油脂納入管理,故於修正規定第二點增列動物油脂。
廈門WTO工作站編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