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如果聽到「100%
可再生能源」的提法,心中多少有些不以為然,覺得這要麼是關愛氣候變化的非政府組織熱血青年提出的不切實際的想法,要麼是某某政府或者企業用來博眼球的說辭,要麼是研究機構用來圈錢的又一個新概念。
今年年初,我去參加了Irena(International Renewable Energy Agency)在阿布達比的年度會議,會上來自世界各國的官員和專家在一起討論「100可再生能源」的可行性,分享各地已經取得的經驗。「100%可再生能源」,似乎已經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概念,而是在切切實實的發生過程中了。
於是,仔細瀏覽了Irena關於這個議題的一些研究報告,裡面有許多有價值的概念和最新進展值得拿來和大家分享。
背景
2015年《巴黎協定》讓世界各國達成共識,一同應對氣候變化,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平升高幅度控制在遠低於2℃的目標,並為1.5℃溫控目標度而努力。為實現這一目標,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例是一個主要手段。
到2019年底,全球已經有超過60個國家宣布並實施了不同類型的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在城市和區域層面,已經有超過300個地區提出了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標。
近10年來,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電和光伏的迅猛發展,讓這一目標看起來更加可及。2017年,全球範圍內,尤其是在電力領域,可再生能源佔比達到24.4%(IRENA,2019c),預計2018年已經達到26%(REN21,2019a)。在可再生能源供熱(冷)和交通領域,於2016年分別實現了24.1%和3.3%。
儘管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取得了快速的發展,現有各國的目標設置及執行水平離實現《巴黎協定》的目標還有著極大的差距。
幾個概念
什麼是100%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即所有的可再生的能源來源,包括生物質能、地熱能、水、海洋能、風力和光伏。
100%可再生能源是指在一個特定的地點、區域或者國家,一年365天當中所有的最終用戶的能源需求都來自於可再生能源。這些滿足本地最終用戶的用能需求(電力、冷熱、交通)可以是由本地的可再生能源提供,也可以是從區域以外通過輔助技術設施來提供,包括電網、氫能、熱水等。所有參與能源系統平衡的儲能設施的能源來源也必須是可再生能源。
60+國家,300+地區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標有何不同?
它們的效力是不一樣的!
大多數的目標是通過國家的聲明或宣言的形式出現,比如在2016年馬拉喀什氣候大會上的CVF(Climate Vulnerable Forum)宣言,這些宣言還並沒有完全落實到國家戰略和計劃中;
較之更高效力的是已經正式的納入國家相關的能源和氣候政策文件中,比如在《巴黎協定》下的自主決定貢獻(NDC:National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 這一類又分成無條件的NDC和有條件的NDC;
最高效力的目標則是已經通過國家的立法,具備法律效力。
針對國家層面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標按照效力的不同分類如下:
進展
在61個提出100%可再生能源目標的國家中,有相當一部分國家是發展中的島嶼國家,他們將直接受到全球氣溫升高帶來的威脅。這些國家提出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標中有大部分是有條件的,即能夠收到國際相應的支持和投資。
真正主動推動100%可再生能源目標的還是以歐美國家為主。這一結論可以在城市和區域級別提出100%可再生能源目標的統計中看出。到2019年,全球已經有至少318個城市或區域提出了自己的100%可再生能源目標。
城市或區域級別的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標更具備可及性和可執行性。截止到2019年年底,有58個城市或地區已經實現了自己的100%可再生能源的目標,其中36個已經實現了100%可再生能源供電的目標。131個城市和區域將2030年設為實現目標的截止時間,114個城市把實現目標的時間設為2050年。
按照最終用能品類劃分的話,絕大部分的目標是聚焦在100%可再生能源電力板塊,而提出在電力,冷熱和交通三個領域全目標的城市主要集中的歐洲(42)和北美(28)。
結語
2019年,我國風電和光伏的裝機雙雙破2億千瓦,煤炭在我國一次能源比例中首次低於60%。但這些也都說明,我國離「100%可再生能源」還十分十分的遙遠。
另外,100%可再生能源其實也不應該成為一個目標,而是一種手段。降碳和實現淨零排放是目標,可以通過可再生能源實現,也可以通過其他能源形式的突破實現。每個國家和每個區域都應該走出一條符合自己特色和能力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