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明瑞老師聊民法」第六十七期: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第二篇)

2021-01-15 網易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今天我們聊的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主要談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一般規則、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特別規則、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的關係三個問題。

  第 二 篇

  -THE SECOND-

  

  02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特別規則

  一是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管理的規定,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造成損害的。

  一般對飼養動物的法律法規或者是一些自治組織,會制定一些管理上的要求,制定一些管理規範。作為動物飼養人來說,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都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自治組織制定的動物飼養規範,對動物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減少或者避免動物造成的損害,因為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這是避免或者減少損害最有效的措施。如果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了管理規定,沒對動物採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損害,動物飼養人和管理人當然要承擔責任。

  這種規則不同於一般規則的規定在哪?在於被侵權人是故意的可以減輕責任。第一,重大過失不存在減輕責任的問題;第二,故意的不是免責,而是減輕責任。在一般情況下,如果是故意的,是免責的。而這種情況下,被侵權人是故意的,也不能免責,只是可以減輕責任。因為你違反管理規定在先,在飼養動物管理行為上就不具有合法性,沒有採取安全措施,本身不具有合法性。而且一般情況下講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飼養人、管理人的行為本身是具有合法性的,行為是不違法的。行為本身不合法增加了這種損害的危險性,就要對增加的危險性負責。現實生活當中,這種情況是比較多的。比如,許多小區規定遛狗要拴繩,有的人出來遛狗的時候沒有拴繩。沒有拴繩的時候,狗突然闖出來把一個人嚇倒了,假設受害人是故意的,也只能是減輕責任,而不能不承擔責任。

  二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

  這種責任的構成上有兩個特殊性:第一,飼養的是危險動物,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哪些屬於危險動物?這需要有一個事實判斷問題,像藏獒就屬於烈性犬,猛獸也屬於烈性動物,危險性大的,攻擊性強的,都屬於烈性動物,不是危險性的動物,不在這裡面。第二,禁止飼養的,如果不是禁止飼養的,不論他是否危險,不在範圍之內。禁止飼養一般都是一些地方性的法規,或者是自治組織管理規定裡強調的禁止飼養,要具有這兩個條件。

  這種責任法律沒有規定免責事由,也就是說,即使受害人是故意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也要承擔責任。有人說這種責任是最嚴格的無過錯責任,甚至可以說這是一種絕對責任。比如,一個人家裡養了兩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一個人晚上到這個人家裡偷這條烈性犬,結果被咬傷了,飼養人、管理人承不承擔責任?飼養人、管理人需要承擔責任,因為你是違反規定,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行為本身是嚴重違法的,增加了危險性,這還不是一般的增加。這相當於我為防止菜被偷,在菜上灑上農藥,我也告訴你菜裡有農藥,不要再摘了,你還是去偷菜,結果中毒了,這時候要不要賠償?我拉了一個高壓電,我也告訴你這裡有高壓電,你不要再來了,結果你進去觸電了,這時候要不要賠償?都是要賠償的,因為你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是因為你的違法行為造成了損害後果。現實當中大家一定要注意,以惡治惡,並不能證明「惡」的行為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是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關於動物園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適用什麼樣的歸責原則,這是有不同觀點的。有一種觀點認為,動物園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應當採取無過錯責任,因為動物園是具有專業性的,動物園飼養的動物危險性更高,要求飼養人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更強一些,因此對動物園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應當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動物園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應當採取過錯推定原則。我們在制定《侵權責任法》的時候,採用過錯推定原則的觀點。動物園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適用的是過錯推定責任,這種責任在構成上來說,必須是動物園飼養的動物造成損害,這裡是有要求的。

  第一,這是不是動物園?怎麼算動物園?常見的動物園和野生動物園是動物園。那怎麼能構成動物園?動物園應該是公開的,具有展示性的,而且它不一定就叫動物園,可能叫其他的名,像煙臺漁人碼頭的鯨鯊館,這應該也算動物園。另外必須是動物園飼養管理的動物,在動物園控制管理下的才算。如果不屬於他飼養管理的,因為動物園裡的動物有些是自由出入的,這也不能算。第二,動物園飼養動物造成了損害,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是不包括動物園工作人員受到的損害,而是指外來的第三人,不包括動物園的內部人員。因為動物園的內部人員也會受到損害,甚至飼養員都會有受到損害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的損害都不屬於動物致人損害責任,這是按照工傷事故來處理。第三,因果關係。動物的動作跟受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這不用我多說,大家都比較清楚。

  動物園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從免責角度來講,動物園能夠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職責不承擔侵權責任,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職責就要承擔責任,這是從責任構成上來講的。動物園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是動物園,一般來講動物園是構成法人的,也可能是非法人組織,但是他不是自然人。幾個自然人之間合夥養了幾隻動物,是不是構成動物園的這種責任?典型的就是幾個自然人組成一個雜戲團或者馬戲團,帶了幾條狗或者幾隻猴,可能還有其他的一些動物進行表演,這種情況下造成損害仍然不屬於動物園致人損害,責任主體仍然是自然人,不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這種責任從構成要件上來講,動物園不能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職責承擔責任,如果從免責角度來講,動物園要證明自己盡到了管理職責就可以不承擔責任。你怎麼證明自己盡到管理職責?這要根據專業性的要求來確定,可以說對不同的動物,動物園的監管,動物園的管理的要求是不同的。動物園對飼養動物的管理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專業性,餵老虎和餵猴的要求肯定是不一樣的,餵狗熊和餵熊貓的要求肯定也是不一樣的,各個動物所處的地方的管理恐怕都有不同的要求,只要沒有盡到這些要求,那就是沒有盡到管理職責。

  動物園管理職責的要求是足以防範動物致人損害,只要盡到了管理上的要求,一般就不會造成損害。動物園如果證明盡到了管理職責,一般就不會發生損害,損害之所以發生,往往就是因為受害人的故意,至少是重大過失才會造成。比如,有個人在餵猴的時候被抓傷了,管理上肯定是有漏洞,沒有盡到管理職責,你怎麼能讓他隨便餵養呢?這肯定是你沒有盡到管理職責,如果你盡到管理職責,就不會有這個行為,就不會造成損害。

  四是逃逸的、遺棄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損害的責任。

  這種情況的特殊性在哪?造成損害的動物是遺棄的動物、逃逸的動物,造成損害也是在遺棄、逃逸期間。怎麼算遺棄?遺棄是動物的飼養管理人在主觀意思下放棄了動物的管理,使動物脫離了他的佔有。怎麼算逃逸?不是飼養人、管理人的主觀意思下不再佔有了,而是其他原因造成的。一是動物本身自己跑了;二可能是在第三人的幫助下,動物逃跑了。

  逃逸期間恰恰是不受管理,不受控制的期間,我們講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是由飼養人和管理人承擔責任。飼養人、管理人為什麼要承擔責任?因為是他控制的動物,他能夠約束動物,能夠看管動物,現在突然跑了,在逃逸期間不受人控制了,我們法律規定了這種情況,在逃逸期間造成損害,仍然由動物原來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那麼什麼算逃逸期間?比如馴養的一些野獸,它如果逃離了人的控制,完全進入了自然界,就不屬於飼養的動物了,就不屬於逃逸期間。動物園飼養的一些野獸跑出來了,回歸大自然了,就不再屬於飼養動物了。

  實務中有這麼幾種情況,動物逃逸期間被他人發現了,這個人發現以後,知道這個動物是誰家的,他就替主人看管著,免得主人找不著。這種情況下,就會構成無因管理,沒有法律原因為了他人利益,管理他人事務,就會構成無因管理。如果在無因管理期間,動物致人損害,誰來承擔責任?如果按照無因管理的理論來說,這種情況下,無因管理人仍然是為他人管理事務,逃逸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並沒有改變,仍然由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無因管理人在管理當中有過錯,因為你的過錯使動物致人損害,他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承擔一定的責任是屬於他們跟飼養人之間的關係。作為受害人來講,當然可以直接向飼養人、管理人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要求無因管理人承擔責任,然後再找飼養人、管理人。

  如果這個人見到了逃逸、遺棄的動物,他把動物撿回來自己佔有了,這種情況下,他本身是構成了不當得利,特別是在逃逸情況下,他可能跟佔有人有要求返還的關係。如果在此期間,動物致人損害了,這應當由誰來承擔責任?不當得利的佔有人是不是應當承擔責任?他佔有這個物的時候,是以據為己有為目的的,他這時候的佔有是為自己的佔有,他就成為一個管理人。這種情況下,損害就不屬於逃逸期間,就成了有人管理下造成的損害了,這時候由佔有這個動物的人作為管理人來承擔致人損害的責任。

  五是因為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

  因為第三人過錯致使動物致人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哪些屬於第三人過錯?第三人的挑逗,第三人的引誘,甚至包括剛才我說的逃逸動物,第三人把他放出來了,本來家裡養了一條狗,把狗關的挺好的,第三人把狗籠子打開了,狗一下子跑出去了,這當然屬於第三人過錯,第三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動物致人損害一般是屬於無過錯責任,因此只要是動物造成損害,飼養人、管理人就應當承擔責任,所以就被侵權人、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的相對人來說,他可以是第三人,也可以是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他要求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責任的,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就應當承擔責任,飼養人、管理人承擔責任以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因為造成損害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的過錯,第三人是最終的責任人。當然如果被侵權人直接請求第三人賠償,第三人就應當承擔責任,第三人承擔責任以後,不存在追償關係。

  03

  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的關係

  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可能是不一致的,應當由管理人承擔責任,在此當中,動物的飼養人會不會有責任?也就是說,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所飼養的動物具有特別的脾性,他應當告知管理人,讓管理人採取一些特殊的措施,以防止造成損害。如果動物飼養人知道自己飼養的動物有特別的脾性,容易造成損害,沒有告知管理人,因此管理人沒有採取特殊措施,致使動物造成損害的,飼養人應不應當承擔責任?一般來說這種情況下,飼養人是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的,但是飼養人承擔責任是對管理人來講的。也就是說,管理人仍然是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被侵權人應當要求管理人承擔責任,管理人承擔責任以後,可以向飼養人請求承擔一定的責任,他們之間應該是按份責任關係。

  這裡會涉及到一個問題,動物的飼養人(所有人)有相應的告知義務,你沒有告知的時候,你就違反了義務,你就應當承擔責任,應當是這樣的一種責任關係,這是內部的關係。在以前通常會講到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有一個規則,就是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除侵權責任,但是在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的時候,在特別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可以有免責約定的,也就是說免責約定是有效的。

  大家常舉的例子是兩個例子:一是蹄工跟飼養人之間的免責約定,你把馬牽過來,讓蹄工給馬釘蹄子,蹄工讓馬踢了,飼養人承不承擔責任?這是不承擔責任的,因為他們之間有免責約定,蹄工就是幹這個活的,釘蹄子的時候受到傷害了,飼養人是不承擔責任的。二是馬戲團裡的馴獸員。馴獸員在馴獸的時候受到損害了,這也是不承擔責任的,這是可以免責的。

  特別強調的是,動物的飼養人對飼養的動物特別的危險性、特別的癖好沒有予以告知的,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是不能完全免責的。比如飼養人知道這匹馬特別烈,釘蹄子的時候會採取哪些危險動作,你應該告訴蹄工,他會採取措施,免得造成傷害。如果他按照一般的動物來看待,造成損害了,飼養人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現實生活當中會出現這種情況,比如,一個人借了鄰居家的一頭牛耕地,這頭牛有特別的危險性,看到什麼東西就去追,看到什麼東西就去頂,那你應該告訴借用的這個人。沒有告知的話,借用的這個人成為管理人這期間造成損害,你是要承擔責任的,因為你告訴他,他會採取措施去防止造成損害。但是他不知道這頭牛有這種特別癖好,特別的危險性,沒有採取措施,這種情況下造成損害,飼養人、所有人也應當承擔責任。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主要是指的以上問題,我想關於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主要講這三個問題。我們法律當中還規定了動物飼養人、管理人的社會責任問題,你違反了那個義務會發生相應關係,如你不能干擾鄰人生活,這會發生相鄰權糾紛,但這不屬於動物損害責任,我們這裡講的是動物損害責任。

  「郭明瑞老師聊民法」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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