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是我們生活休閒的家園,也是鄰裡經常發生糾紛的場所:公共空間屬於業主共有,能不能放置自家的物品?撩逗別人家的寵物被咬傷,責任由誰承擔?今天,檢察官通過民法典相關規定,來幫你理清這些家長裡短事。
樓道等區域屬業主共有,個人有權私自佔用嗎?
案例:林某最近剛搬了新家,發現對門鄰居在門口公共過道放置了較多私人物品。林某覺得不公平,自己也想佔用過道放些雜物,遂與鄰居起了衝突。業主委員會在了解到情況後,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要求大家將樓道的雜物進行清理。因為此事,大家對業主委員會怨聲載道,覺得業主委員會損害了業主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是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佔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業主或者其他行為人拒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有關當事人可以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檢察官解析:該案例存在兩個爭議焦點。爭議焦點一:對於樓道公共區域,業主應該如何享有權利?根據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小區內的樓道等區域是屬於業主共有部分,屬於全體業主,任何其他業主都沒有權利私自佔用,否則就侵犯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因此,林某和鄰居均不得私自佔用樓道公共區域存放私人物品及雜物。
爭議焦點二:對於業主私自佔用樓道的行為,業主委員會該如何處理?樓道屬於公共共有區域,且作為重要的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林某及其鄰居的行為違背了樓道的主要使用用途,已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屬於一種違法行為。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侵佔通道等行為,具有請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權利。
檢察官小貼士
鄰裡之間應相互關愛,共同維護好小區的生活環境,遵循共有部分的主要用途,尤其是樓道等安全通道,更不能私自佔用。在發生鄰裡糾紛矛盾時,及時溝通解決,並積極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挑逗鄰居寵物被咬傷,責任誰負?
案例:蘇某比較喜歡小動物,在小區散步的時候看到鄰居養的寵物狗很可愛,就上前挑逗,結果小狗因害怕陌生人將蘇某咬傷。蘇某要求鄰居賠償,鄰居則認為小狗是因蘇某的驚嚇出現了應激反應,蘇某應該自行負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檢察官解析:該案例的爭議焦點是:在居住小區內被狗咬傷誰應當承擔責任?首先我們要先了解飼養人養的狗屬於什麼類型。如果鄰居養的狗是屬於法律禁止飼養的烈性犬,那麼不管是因為蘇某挑逗還是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損害的,狗的主人都要無條件承擔侵權責任。即使鄰居養的不是烈性犬,也不能掉以輕心。按照法律規定,當鄰居沒有給狗拴狗繩,而該狗又咬傷了蘇某,那麼鄰居仍然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使能夠證明蘇某存在故意挑逗狗的行為,也只能減輕鄰居的責任,卻不能免除其責任。
檢察官小貼士
飼養寵物需謹慎,不飼養烈性犬、大型犬,否則將承擔無過錯責任。根據相關規定,在帶寵物出門時,還應當按要求給寵物佩戴安全繩,不給他人造成安全隱患。他人也不要隨意挑逗陌生寵物,以免被抓傷咬傷。
(作者單位: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檢察院)
【來源:正義網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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