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李秋喜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李秋喜,時任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經查明,2020 年 12 月 26 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山西汾酒或公司)的控股股東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汾酒集團)召開 2020 全球經銷商會議。
公司董事長李秋喜在會議上表示,2020年汾酒集團收入預計增長 17%,利 潤總額預計同比增長 60%,全年營收預計排名行業前列,利潤同比增速繼續保持行業第一。 根據公司 2019 年年報及相關公告,公司 2019 年的營業收入、 淨利潤佔控股股東營業收入、淨利潤的比例分別為 98%、113%,公司是控股股東的主要收入和利潤來源,經營業績與控股股東高度關聯。董事長發布的汾酒集團相關信息,直接涉及公司尚未披露的 2020 年度經營業績,屬於對公司股票交易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李秋喜作為公司時任董事長,通過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自行對外發布涉及公司經營的重要信息,上述行為違反了 2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 2.2 條、第 2.4 條、第 2.6 條、第 2.14 條、第 2.15 條、第 3.1.4 條、第 3.1.5 條等有關規定,以及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 17.1 條和 《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 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時任董事長李秋喜予以監管 關注。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引以為戒,認真履行忠實、 勤勉義務,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認真 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 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來源:上交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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