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金融科技企業推動了金融創新,也加劇了系統性金融風險,對監管工作帶來挑戰。發展數字經濟要疏導結合,既要反壟斷,又要鼓勵競爭和創新,保護發展的驅動力,需要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反壟斷經濟體系。
當前,一些金融科技企業帶來的監管難題和金融風險,在社會上引起不小的震動,如何面對這一難題,妥善解決數字經濟帶來的新課題,需要冷靜分析,客觀對待,妥善處置。
一、數字經濟生態系統建設需要開放和管理兩手抓
大數據平臺是三邊市場,同時對接消費者、小微服務商以及其他創業企業。一些金融科技企業一方面利用大數據進行經營創新,推動了經濟發展,同時又通過平臺的數據迭代優化算法優勢,加深對目標客群的理解,對缺少大數據賦能的企業形成「降維打擊」。這使得數字經濟時代的一些創新企業依附於平臺,形成封閉系統。就像線下的購物中心要求來開店的企業不得到別處開店。這是對競爭和創新的限制,也是當前不少網絡企業涉足金融行業加大了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問題。
大數據平臺所積累的數據來源於企業在提供撮合業務過程中要求客戶和小微服務商提供的信息,是提供服務獲得的副產品。他們既沒有為數據額外付費,將數據轉用於其他用途時也沒有徵得用戶許可。傳統壟斷法對此缺乏約束,從社會整體利益角度看,需要改進。我國是數據大國,需要探索出符合新時代中國特色的經濟管理體系,更好地進行規範和監管。
社會性大數據具有公眾屬性。數據的採集和深入分析有成本,可以合理收費,但不能暴利。應該把它比照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來監管,讓數據和算法像水、陽光和空氣一樣充足提供,壓低創業的制度成本。即使在成熟市場,關於社會性開放性也沒有相關立法,但不代表它就合理。數字經濟時代,我國正在從尾隨到並行再到局部引領,開始進入「無人區」,必須設計符合未來時代發展需要的合理機制。
二、金融科技公司激活了金融,但對現行監管制度的挑戰和帶來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不可小覷。
一些企業依託數字經濟平臺以科技形式切入金融,用大數據徵集並證明客戶信用,進而確定客戶的金融服務可得性,以「信用支持」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激活了金融系統,也讓我們反思原先的限制是否合理。我國過去的金融監管制度不夠完善,有很多縫隙,對傳統金融和科技企業實行雙重標準。金融科技企業利用這些縫隙做了突破,監管隨後跟進,補上漏洞,完善制度,在情理之中。金融科技企業反過來促進了金融體系進步,其積極意義也不能忽略。
面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需要我們平衡好安全、效率和公平三者的關係。金融科技企業提升企業和家庭投融資能力是進步,但也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加上科技企業對金融客觀規律和現行監管邏輯理解不夠,往往在發展中操之過急,甚至只考慮自身利益,忽視金融的巨大外溢風險。從現實看,數字經濟平臺可能引發的主要風險包括:信息壟斷、放貸業務與網上業務的緊密結合,形成對市場全面壟斷的可能性;為增強貸款能力所採取的債務證券化等手段,導致槓桿率激增,孕育巨大系統性金融風險;以高回報吸引投資,可能帶來資金脫實向虛等問題;助長自控能力較差的群體,特別是年輕群體超前消費,引致多種社會問題。
企業通過數字經濟平臺做助貸,首先是提供徵信支持。美國是金融發達的國家,其徵信機構為了保障信息自由流通,保護消費者利益,避免不正當競爭,不直接從事放貸業務。亞馬遜和谷歌等企業雖然掌握大量的個人信息,也開始開展金融業務,但與中國相比差異巨大。中國數字經濟平臺在金融布局上追求大而全,金融產業一條龍服務,從頭吃到尾。而谷歌等則是聚焦主業,開展相關金融服務是為了輔助主業更好發展,規模很小,志向也不是顛覆傳統金融而是和金融機構深度合作。客觀上說,美國的傳統金融機構較發達,而我國傳統金融服務能力有限,為數位化平臺提供了跨界競爭的機會。其實,國內數字經濟平臺在金融上並沒有太多創新,其目的只是對於監管制度的突破,走了一條規避現有監管、信用支持與放貸業務相結合的路徑,也就是被稱為制度套利的模式。一些金融人士認為科技企業反過來促進了金融企業,也有積極的意義,解決了信用評分難題,更好地支持中小銀行開展普惠金融。他們不僅提供徵信,也提供貸款風險的吸收和轉移,比如採用託底資金等,也值得重視。但是,很多數字經濟平臺名義上叫助貸,但實際上因為議價能力極強,獲取大部分息差收入,這是依託其強勢市場地位的不當競爭優勢。徵信沒有必要在數字經濟平臺之內做,託底資金的提供更應該開放給所有企業,這樣有利於保證充分競爭,優勝劣汰,最大限度降低普惠金融的成本,充分發揮我國大數據優勢。
三、亟需加強我國金融立法和金融管理體系建設。
綜上所述,應該客觀對待科技金融企業的創新成果,切實採取對策,加強和完善金融管理體系建設,兼顧效率和公平,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是建議國家通過立法把數據以及算法作為國家核心基礎設施建設,確保數據作為新生產要素更好地推動社會進步和民生改善。國家應制定相關法律,授權企業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合理收集使用信息,並且明確規定所採集的涉眾信息必須在脫敏以後授權國家使用,可以為此支付適當的費用。國家在保證個人隱私和社會公平正義前提下,有序向所有算法公司開放原始數據,助力他們進行深度數據挖掘,升級迭代算法,形成對目標客群的深度洞察力,更好賦能給創業企業。短期內建議國家制定合理收費標準,並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平臺企業開放生態,或借鑑醫藥改革,用政府採購服務的形式購買平臺企業的數據和核心算法,然後以低廉價格提供給所有企業。
二是建議借鑑國外做法,出於規避風險和避免不正當競爭的考慮,在金融垂直產業鏈上下遊之間設置防火牆,明確規定徵信平臺不得直接從事放貸業務。解決系統性金融風險問題,長期要通過制度建設和完善來解決,近期應通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按照功能性監管要求,把平臺內的實業與金融板塊加以隔離。對於國家允許設立的金融控股集團要根據有關監管辦法,按照分業監管的原則,履行相應的審慎監管的指標控制;對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標準的企業,要謹慎處理好金融產業鏈的垂直整合,做好切割與隔離。數據平臺企業負責信息收集,但是數據的深度分析和算法的迭代提升可以交給專門的數據分析企業。持牌金融機構則可以利用這些算法取得對於目標客群的深度理解,並且試錯新的商業模式。這三個層面儘量分開,並且限制交叉持股形成排他性的利益綁定,避免過度的金融產業一條龍服務帶來的風險和競爭限制。
三是擴大金融監管範圍,加大金融管理力度,強化監管。除了將持牌金融機構納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也應將國內其他類金融業務全部納入金融控股公司框架予以有效監管,防止有人利用金融與類金融機構的規則差異進行監管套利。
四是建議成立國家數字經濟生態研究院,加強大數據整理、整合和開發利用研究,有效推動數據經濟的發展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兼顧立法準備。數據經濟的系統研究有巨大外部性,不應完全依賴市場化主體自發無序進行。我國已經有了公共性大數據資源的相當積累,比如央行徵信數據、稅務、海關、質檢、醫療健康數據等,但是這些數位化資產往往集中在各職能部門,甚至是社會各企業,迫切需要國家出面成立專門機構打通各部門收集、整理數據,並組織社會力量研究、開發和深度利用,充分釋放潛力,有力推動我國數字經濟新生態的建設。要充分發揮國家的主導和引領作用,做好頂層設計,系統推進對於數字經濟生態系統的整體規劃和標準制定,進一步夯實我國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先發優勢,未來也利於更好地參與到制定、影響國際的標準和協議,在數字經濟時代發揮中國的引領作用。
(作者:金李,系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講席教授、北京大學國家金融研究中心主任。)
(來源:龍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