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女方借出的200萬元能追回嗎?民法典這樣規定

2021-01-13 大洋網

熱戀時你儂我儂,金錢往來不在乎不比較。但一旦談崩分手了,當初往來的錢款又該怎麼算?在廣州市白雲區,一名女子在分手後就告上了法院,聲稱戀愛期間通過男方借款200萬元給第三人,要求歸還借款。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今日從廣州市白雲區法院獲悉,本案歷經一審、二審,均認定女方和男方的借貸合同成立,判決男方歸還200萬元欠款及利息。

基本案情:到底誰是借款人?

小暉和大洲在一起多年,兩人育有一女,但實際上,大洲早已與妻子小英結婚,因此小暉和大洲兩人一直沒有結婚。小暉一直沒有工作,靠大洲養她和女兒,而阿偉是小暉和大洲共同的朋友。

2011年8月,小暉將200萬元的國債收入轉給了大洲,稱系通過大洲再轉給阿偉的。2013年10月,阿偉向小暉出具《借款借據》,寫明收到出資方小暉款項200萬元,約定利息為每月3萬元。

之後,小暉與大洲因財產問題產生矛盾,兩人最終分手了。為了拿回當初支付的200萬元,小暉一紙訴狀告上了法院,要求阿偉、大洲向她還款200萬元並按年利率18%計付利息。

面對控訴,阿偉辯稱,他是出於信任,在未收到借款的情況下先行出具了借據,但小暉並未實際支付200萬元借款給他,實際是只是借了20餘萬元,但這20餘萬元也已還清本息。

大洲則辯稱,2013年因資金周轉需要,他向小暉借款200萬元,但這筆錢與阿偉無關。再者,小暉沒有經濟收入,這200萬元其實是自己多年來給小暉的,從未要求還款。此外,本案債權訴訟時效早已屆滿,不同意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大洲應是還款人

究竟小暉與大洲之間是否成立民間借貸關係?法院指出,小暉雖然提交了阿偉出具的《借款借據》,但她主張的與借據對應的借款支付憑證為2013年8月12日轉帳給大洲的轉帳憑證,小暉雖稱是根據阿偉的指示轉帳給大洲,但無證據證實她的陳述,且阿偉、大洲均對此不予承認,而且小暉也曾在對另一起案件申請民事再審時,將該轉帳憑證作為再審申請材料予以提交,並明確表示她支付了巨額財產給大洲,大洲亦對收取200萬元予以認可並明確表示是其所借,故法院認定小暉與大洲之間就200萬元的借款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200萬元轉帳款與阿偉出具的借據無關聯,故該200萬元借款應由大洲償還。

關於《借款收據》記載的200萬元借款是否實際支付問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現小暉未提交其另行向阿偉支付200萬元借款的憑證,故對她要求阿偉向其償還借款的訴請,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小暉將200萬元轉給大洲發生在2011年,這筆借款是否有超過訴訟時效?法院表示,小暉與大洲未籤訂書面借款合同,未就還款方式、還款時間、利息支付等事項進行約定,且無證據證實小暉曾向大洲追討過該筆款項,故大洲可隨時還款,小暉亦可隨時要求大洲還款,故對大洲主張該款項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白雲區法院一審後判決大洲向小暉償還借款200萬元及支付利息。廣州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民法典小課堂:借貸合同以借款交付時成立

經辦法官指出,是否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係,須以是否實際支付借款作為法律關係成立的要件。完整的民間借貸關係中,既要有借款憑證,又要有付款憑證,即需要提供借條或收據等借款憑證,還需要提供銀行轉帳記錄等與借款憑證相對應的支付憑證。

已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由此可知,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自貸款人將借款交付借款人時成立。

但在實踐中,缺少書面、規範的借款憑證是常事,如果僅憑不具備規範的借款憑證便否定存在借貸法律關係,對出借人明顯存在不公平。因此,考慮到貸款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問題,對借貸雙方之間借款合意的證據,並不局限於書面材料,對通過微信、簡訊等手段甚至是口頭達成的借款合意,只要能夠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則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仍然可以被法院認定。

本案中,小暉提交的銀行轉帳記錄對象是大洲,而大洲也自認了存在借款,雙方之間存在借款合意並實際支付了借款,因此認定小暉與大洲之間的民間借貸關係成立,大洲需要向小暉償還200萬元本息。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說明:因涉及隱私,報導中人物皆為化名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文字記者 章程 通訊員 雲法宣
廣州日報全媒體編輯 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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