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生物學家的諸多罪過
大多數方法論者都有他們自己最中意的過錯一覽表。先前批評社會生物學的人們也不例外,他們撰寫了大量的文獻來譴責社會生物學在方法論上的墮落。批評者暗示,社會生物學成了粗俗的擬人論的犧牲品。他們用同一種時而華麗的語言描述了人類與非人類的行為,以此方式,他們產生了諸多有關動物群體(包括人類在內)的誤導性結論。與粗俗的擬人論相結合的,是同樣粗俗的還原論。在社會生物學對進化方案的建構中,有競爭性的重要可能性通常都被忽視了,因此,外行在欺騙下相信,社會生物學家所提出的故事提供了在進化上可能的僅有解釋。最後,在為他們關於人性的學說進行論證的過程中,社會生物學家忽視了重要的文化因素,這些文化因素或許也能相當容易地塑造出我們所觀察到的行為方式。因此,社會生物學家容忍了一些方法論上的過錯,而那些在方法論上正確的人不會容忍任何這樣的過錯。
社會生物學內部的爭論所提出的某些要點類似於我將表述的觀點。這些爭論為改進人們對動物行為進化的理解預備了道路。它們為流行的社會生物學敲響了喪鐘。
原罪
據說,在人類墮落之前,亞當將野獸召集起來並為之命名。動物行為的研究者是亞當的忠實後裔。在記錄一個物種的諸多活動的過程中,他們必須為他們看到的東西命名,因而有可能處於方法論的謬誤之中。對於行為分類來說,它就像任何分類一樣,包含了諸多假設。科學家不可避免地要假定他們用相同的名稱來命名的東西在至為重要的方面是相似的——這份氧氣的樣本與先前準備的氧氣樣本都擁有相同的化學屬性,如此等等。不過,在討論動物行為時,似乎有一個特殊的危險。由於我們擁有如此豐富的詞彙來描述人類同伴的活動,人們就會在誘惑下運用相似的表述來討論那些看似非常像人類行為的動物行為。因此,就有可能產生一大批未經檢驗與沒有事實根據的假設,它們潛藏於我們語言的用法之中,它們讓我們隨意地根據有關非人類的動物的結論通向有關我們自身的結論。由此就有可能出現大量的禍患。
某些批評者將擬人論視為流行的社會生物學的原罪。這個原罪在於忽視了探究在表面上相似的諸多行為方式之間的親緣關係。我們在一個物種中發現了某種交配前的行為模式,這種行為模式讓我們想起了人類所做的某些事情。我們用相同的名稱來稱呼這兩個行為片段。接下來我們獲取了諸多證據,它們支持被我們研究的動物對象中的一種遺傳行為傾向存在。我們宣告了一個普遍性的結果:這種行為有遺傳的基礎。那些擔心這種行為在人類中是否有遺傳基礎的批評者遭遇到了這樣的回擊,即批評者是「人類並非動物」這個古老妄念的愚蠢犧牲品,批評者對此啞口無言。有一種關於行為的研究結果可以適用於全部動物,真正強硬的心智將毫不猶豫地將其適用於我們自身。然而,這些批評者應當表示抗議。假如這些證據共同支持的人類行為分類與非人類行為分類僅僅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那麼,「人類行為與非人類行為都類似地具備一種遺傳上的基礎」這個論點就從未得到認真的檢驗。這種有關人類的論斷就是一個魔術,即從一個精心準備過的帽子中變出一隻兔子的魔術。
讓我們以一個惹人注目的例證作為出發點,即那種用「強暴」來涵蓋蠍蛉、綠頭鴨與人類的某些行為的做法,其中的著名例證是綠頭鴨的情況。巴拉什在一個腳註中為他使用「強暴」這個術語進行了辯護:
有些人或許會被動物中的強暴概念所激怒,但是,當我們仔細觀察所發生的事情時,這個術語就似乎完全是恰當的。例如,在鴨子當中,通常在繁殖季節的早期就形成了配偶,兩個配偶進行的是複雜而又可預測的交配行為。當這個儀式以逐漸遞增的方式最終達到高潮時,雄性與雌性顯然都是同意的。但有時,陌生的雄性會突然襲擊有配偶的雌性,並試圖立即強迫與之進行交媾,這些雄性既沒有進行任何標準的求愛儀式,也不顧雌性明顯而又強有力的抗議。如果說這不是強暴,它也肯定相當類似於強暴。
那些有可能被動物中的強暴概念激怒的人,或許同樣想要知道,這種同意在何等程度上是顯而易見的,這種抗議在何等程度上是強有力的。巴拉什在這一點上可以輕易為自己進行辯解——被「強暴」的雌性經常試圖逃離那隻或那些強迫其進行交媾的雄性,雌性在這個過程中有時遭到了極大的傷害。但我們應當追問的是,為什麼要使用這個術語,根據這個用法,隨後將得出什麼推論?
此處所冒的風險,要比蛋頭先生按照自己的選擇運用詞彙的特權所帶來的風險,或運用豐富多彩的語言來活躍枯燥的科學文體這個令人嘉許的嘗試所帶來的風險更多。在他的那個更加具有學術性的解釋中,巴拉什有點痛苦地迴避了一個顯而易見的潛在暗示。儘管他表明了「強暴」在自然中的發生,解釋了「強暴」有可能以何種方式最大化一個雄性的適合度,但這不應當被視為對此類行為的認可。他對於這種有關綠頭鴨和人類的「強暴」概念的使用,意在暗示人類行為與綠頭鴨行為的密切關係。
人類的強暴絕不是簡單的,實際上它受到了極其複雜的文化態度的影響。儘管如此,綠頭鴨的強暴與藍知更鳥的通姦或許在某種程度上相關於人類的這種行為。一個要點是:人類的強暴者自身也許以刑法上誤入歧途的方式盡其所能地最大化了他們的適合度。倘若是這樣,他們在這方面就無異於那些在兩性關係上被排除在外的單身綠頭鴨。另一個要點是:無論他們是否樂意承認,許多男性會由於強暴的想法而感到興奮。這並沒有讓他們成為強暴者,但這確實又給了他們某些與綠頭鴨共同享有的東西。還有一個要點是:在與孟加拉國有關的印巴戰爭期間,數千名印度婦女被巴基斯坦士兵強姦。這些婦女所面對的一個重大問題是,她們將被丈夫與家庭所拋棄。當然,這是一種文化模式,但它顯然是一種與生物規律相一致的文化模式。
巴拉什對於那些讓男人覺得興奮的東西的推測,並不適合進行嚴肅的討論。關鍵的科學問題是,他自己的結論是否有任何根據。他的核心思想(儘管它是以羞羞答答的方式表達出來的)似乎是,那些被自然選擇出來的雄性綠頭鴨擁有某種參與「強暴」的傾向,假如它們缺少配偶或有能力對另一隻鴨子的配偶進行突然襲擊,它們就有可能踐行這種傾向,以此方式,它們讓自己的適合度最大化。我們在此引導下認為,某些類似的事情也在男性人類中間如此運作。據說,我們同樣擁有一種通過強暴來讓自身的適合度最大化的遺傳傾向。在罪犯中,這種傾向在爆發中變成了真實的行為。
整個故事依賴於巴拉什支持如下想法的證據,即在綠頭鴨的強暴行為與人類的強暴行為之間的表面相似性確保了將該遺傳傾向歸屬於人類的想法。存在著兩條可能的推理路線。第一條推理路線是,這些行為方式可被視為相似的因果過程造就的。表面的相似性可能導源於機制的相似性。第二條推理路線是,這些行為可被視為既有利於表現了這些行為的綠頭鴨,又有利於表現了這些行為的人類。在表面的關聯之下,我們會察覺到一種共同的適合度優勢。
第一個論證是不切實際的。並非僅僅是由於自負才讓我們認為,人類的性行為機制相當不同於鴨子的性行為機制(更不用提蠍蛉了)。第二個論證同樣不合情理。即便我們接受了巴拉什關於雄性綠頭鴨最大化自身適合度的那些途徑的草率故事——這個故事與威爾遜為雄性的急躁與不專一(或雌性的羞怯與被動)的好處提供的那些趣聞一樣缺乏根據——若據此就認為,「它同樣適用於人類」,這顯然是不成熟的。讓我們為巴拉什給出兩個有爭議的假設。假定雄性綠頭鴨一有機會就會通過「強暴」雌性來讓它們的適合度最大化。假定我們有權得出結論,有一種基因或基因組合給予了綠頭鴨一種從事強暴行為的傾向。我們仍然沒有根據來支持那個關鍵的想法,即男性人類(或更貼切地說,男性原始人類)在我們的行為傾向的進化環境中,會通過相似的行為方式來讓他們的適合度最大化。
倘若我們根據巴拉什自己的術語來認真對待這個想法,就能輕易看到,我們可悲地無知於各種潛在的重要因素。初看起來,強暴者或許要比非強暴者擁有更多的孩子。但是,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就可以揭示出那些有可能干擾某種假定的「強暴基因」傳播的複雜要素。如果強暴者受到頻繁的攻擊或懲罰,那麼,這種強暴的傾向所起的作用就有可能不利於長期的繁殖成功。如果被強暴的女性很少懷孕,或者強暴者的後代通常都被殺死、拋棄或虐待,那麼,強暴者的回報也許是微不足道的。我們幾乎不了解,這些潛在的複雜因素是否在原始人類的環境中發揮作用。巴拉什的那些術語奠基於「它們並沒有發揮作用」這個相當沒有根據的假設之上。
我們對人類中的強暴確實知道一些東西。它經常在幼童、過了更年期的女性與相同性別成員的身上發生。受害者有時由於強暴而死亡。所有這類行動對強暴者基因的傳播沒有做出任何的貢獻。當然,流行的社會生物學家可以爭辯說,這種行為是在不同條件下選擇出來的機制的副產品。強暴的傾向在假定的遠古條件下讓適合度最大化。如今在變化了的條件下,它促使某些人做出這樣的行動,但這並沒有提升適合度(而是有可能從根本上減少適合度)。這種專門做出的辯護掩蓋了我們對原始人類的社會環境的無知,它試圖讓自身適應那些過於明顯的麻煩事實。
我們對水禽中的「強暴」也略有知曉。強迫的交媾通常是由那些已經與雌性配對的雄性實施的。它通常發生於鳥蛋已經受精的季節之中,它通常針對的是在繁殖狀態下的雌性。然而,沒有堅實的證據表明,在繁殖期間存在著強迫交媾的問題。甚至在經過大量仔細的觀察之後,對水禽的交配模式感興趣的社會生物學家也強調,他們仍然不能提供有關適合度最大化與適應重要性的穩固結論。
一旦我們仔細地審視被巴拉什放到一起的那些行為,我們就能看到,表面上的相似性掩蓋了重要的差異。對原始人類的行為與綠頭鴨的行為的選擇壓力顯然是相當不同的:我們只需要想到這個重要的關鍵,即水禽擁有繁殖的季節。完全沒有任何論證來支持人們認為,在水禽與人類中的強迫交媾會令適合度最大化,而在其他沒有記錄「強暴」的眾多情況中,也沒有論證來支持人們這麼認為。若認為巴拉什有任何理由來支持他斷定的「強暴」提高了適合度的想法,那麼,就會有理由認為,這種想法適用於幾乎任何動物群體。
整個汙穢的故事依賴於一些對綠頭鴨的誤解與一些對人類以及他們過去環境的瘋狂假設。不過,對擬人語言的運用不僅被用來掩蓋邏輯的缺陷,它還帶來了其他的危害,承諾了一種關於人類強暴的廣為流傳的刻板印象,這種刻板印象所反映的想法是,強暴是性行為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這方面,其他的社會生物學家對於非人類的「強暴」、人類強暴的起源與強暴規律所做的諸多推測同樣是令人遺憾的。克雷布斯與戴維斯通常對於那些圍繞社會生物學的方法論問題是敏感的,但他們在這方面反常地犯下了過錯。亞歷山大與努南(Noonan)也都擁有這種將強暴作為交配策略的想法;而亞歷山大的補充看法是,強暴違背了一個在利害關係上擁有所有權的雄性的性權利。
近年來,有人認為,強暴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一種暴力犯罪。這種行為的本質所在就是施加痛苦與羞辱。所發生的交媾事實是次要的。(當然,強暴者有可能在沒有與受害者生殖器官發生任何接觸的情況下實施強暴。)對於某些社會理論家來說,這種犯罪的根源可以追溯到那些對待女性的社會態度,有關女性的角色與價值的流行觀念,有關男性地位的同樣流行的觀念,以及通過男女關係確定男性地位的方式。這些理論家持有兩個論點:(1)這種導致強暴的行為機制是一種暴力傾向;(2)個體是由於我們的社會環境的特徵而獲得這種機制的。值得注意的是,即便(2)是錯誤的,(1)是真實的,但也毫無價值,即便在強暴中出現的傾向是進化的產物,這也會形成一個相當不同於巴拉什所思考的進化問題。對這個謎題的解答,將解釋為什麼進化會支持這種暴力傾向。
無論那些將強暴同化為暴力犯罪的人正確與否,他們的觀點無法先行通過語言的把戲而被拋棄。諷刺的是,巴拉什自己的討論提到了一個案例,其中,將強暴作為一種侵略行為的概念是最合乎情理的。眾所周知,那些獲勝的戰士(無論他們是隸屬於孟加拉國,還是隸屬於比利時)對被徵服的女性(所有年齡的女性)都是一個威脅。緊跟著徵服發生的強暴自然就被視為徵服者對戰敗者的附屬地位的暴力認定,被視為徵服者對被徵服者施加的進一步的痛苦折磨。通過關注一個戰士所獲得的交媾數量的微小增加,幾乎無法對這種暴力進行解釋(即便是進化的解釋)。
在一個名稱中有什麼東西?有時沒有任何東西。在許多場合下,我們可以對蛋頭先生的奇想抱以寬容的微笑。但是,在類似於這樣的情況下,全部「科學的」論據都是由那些竊取論題的用辭產生的,方法論的非難就完全是理所當然的。
還有許多其他的實例。巴拉什追隨拉裡·沃爾夫(Larry Wolf 1975),他準備談論在熱帶蜂鳥中的「賣淫」。道金斯與威爾遜提出,「靦腆性」有可能是「被求偶的性別」(通常是雌性)的一個特徵;存在著許多相似的擬人論,每種擬人論都有其關聯的能力,從而讓那些有關非人類的論斷順利過渡到那些有關人類社會性的結論。然而,這些惹人注目的例證並沒有窮盡社會生物學語言的諸多困難。還有一些更加微妙的情況,其中,語詞的選擇讓讀者得出了一些沒有根據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