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華東局並告各中央局、分局請轉各省、市、區黨委:
關於在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對待富農的政策問題,華東局四月十七日來電所提各項意見,中央認為基本是正確的,但須做如下的補充:
(一)對現在已參加了互助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富農分子,如果他是帶僱工入組入社的,則應堅決向農民解釋清楚,經過組員社員多數通過,把他清洗出組出社。如果他原系土改前的舊富農或土改後的新富農,現在並未帶僱工入組入社,而是利用互助組內工資訂得低,利用農業合作社內土地、耕畜、農具的報酬高,以剝削別人勞動者,則可按來電第二項辦法處理,使之不能在組內社內進行剝削。但如果農民願意利用他的耕畜和農具,則不必一定要逼使他出組出社;並應根據四月九日中央轉發各地參考的陝西省委關於這一問題的意見,從政治上組織上對他們加以控制,防止他們進行破壞。
(二)但另一方面,也不要把互助組、合作社內耕畜的工價和農具的使用報酬壓的太低,否則對於獎勵發展耕畜和購置農具是不利的,對於目前尚缺乏耕畜和較大的農具的多數新翻身農民也是不利的。有些農民不願將富農清洗出組出社的主要原因,即在於要利用他們的耕畜和農具。
(三)對於富農與富農自行組織的所謂"互助組",應明確指出它是富農的合股組織,並不是互助組。因為互助組是勞動農民在個體經濟基礎上,本自願互利的原則,集體勞動,互助合作;而富農與富農之間的合股0組織,是富農聯合起來剝削僱傭勞動的,富農與僱農之間是僱傭與被僱傭,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根本不是互助合作的關係,與互助組在本質上是完全不同的。因此,我們雖然不要以法律禁止富農為了生產而相互聯合起來,但應不準富農盜用互助組的名義,以免在農民中和農村幹部中引起思想混亂。
以上各點,連同華東局來電一併發各地參考,並可在黨刊上發表。
中央
四月二十九日
華東局關於在農業互助合作運動中對待富農政策問題的請示
(一九五二年四月十七日)
中央:
在農村互助合作運動中,關於對待富農的政策問題,據蘇南最近反映:個別原已參加互助組的富農分子,被清洗出組後,生產情緒發生波動。武進縣小河區富農巢南棠曾寫信質問《解放日報》編輯部:"在經濟上承認富農存在,為什麼禁止富農參加互助組?"松江、奉賢等縣發現被互助組清洗出去的富農自行在一起組織互助。一般農民對富農參加互助組的問題,有的經過算細帳的教育,講清富農剝削後,己清洗富農出組。但也有少數農民因留戀富農的耕牛、農具,不願富農出組的。各地都發現有富農鑽進互助組情事,安徽貴池縣還發現富農以借用耕牛及提高工資等辦法,引誘貧農脫離互助組,替富農"做活"。亦有不少互助組有富農留在組內尚未處理者,各地均要求明確處理辦法,我們報據中央指示的精神擬作如下答覆:
(一)在農副業生產中允許富農僱工經營,但在農業生產合作從和農業互助組內,應堅持不允許進行僱傭勞動的剝削,不允許組員或社員僱長工入組入社;也不允許互助組和農業生產合作社準長工耕種土地。
(二)對現已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或互助組的富農分子,一般地應在社內或組內經過民主討論,規定一些辦法,使富農感到加入社內或組內並不能剝削別人,而自動退社退組,並應分別情況採取不同辦法處理。對老區中經過平分土地的舊式富農,現已不存在僱傭勞動的剝削,在群眾同意的條件下,可允許其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或互助組,但絕不允許其操縱領導和恢復僱傭勞動的剝削。對個別由貧農、中農上升已經參加農業生產合作社或互助組的新式富農,允許其留在社內、組內,但應加強教育和改造,不許其對別的組員進行剝削。至於對新區土改中被保存下來的富農,一般不允許參加互助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但對個別出租土地被徵收後,所留自耕土地不多,勞力較強已不僱工的富農分子,在群眾同意的條件下,可允許其參加互助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
(三)對富農與富農相互間組織起來的互助組,應積極進行調查研究,弄清情況,不必公開宣布不承認其合法性。如純係為了生產並無非法活動與僱傭勞動力,可允許其繼續存在,並責令當地幹部注意掌握。如有非法活動或僱傭勞動力,則應依法予以解散。
(四)對於富農向互助組僱工做活的問題,今後應經互助組民主討論,統一解決。防止富農分裂農民,破壞互助合作運動。
(五)對互助組或農業生產合作社中部分農民不願富農出組出社的,應進行耐心教育,使其了解如果允許組內或社內進行富農剝削,必然會破壞組內或社內等價原則。一部分組員或社員遭受剝削,組或社便有改變性質的危險。組員和社員的困難主要依靠組員間的互助來解決而不是依靠富農。至於富農因不參加互助合作而引起生產情緒波動者,應根據《發展農業生產十大政策》進行教育,消除顧慮。
(六)有些互助組強迫地主進行無償勞役,是不正確的。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示。
華東局
四月十七日
中央檔案館提供的原件刊印(責任編輯: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