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初期,選擇何種制度安排來推動和保障農村、農業經濟的發展成為當時農村工作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山西老區的農村合作制度變遷是這一歷史變遷進程中極具特色的組成部分。山西老區的農業合作化運動是在互助組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初級社適應了當時的農民心理和生產力條件,但在向高級社過渡的時候,由於存在把合作社和集體化等同起來的思想,在方式方法上違背了自願、民主等原則,出現了嚴重的「四過」問題,結果雖然高級社順利建成,但並沒有對生產力的發展產生制度性促進。
如何改造分散、落後的封建小農經濟使之走向規模化、機械化的社會主義大農業,這是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目標,也是農業自身發展的必然要求。剛剛登上執政舞臺的中國共產黨在無前人經驗可資借鑑的情況下,選擇了集體所有制代替農民的個體私有制的辦法,這既是受到共產主義意識形態、根據地時期合作制度實施所取得的經驗教訓等方面的影響,又是受到蘇聯集體農莊制度影響的結果。以山西為例研究農業合作制度變遷,無論對於弄清中國農業合作化運動的前提條件、發展過程,還是對於揭示社會主義農業合作化理論的經驗和教訓,都有重要的意義。
一、山西老區農村實行合作化的前提條件、路徑依賴及制度準備
(一)土地改革為合作化準備了必需條件
山西老區的土地改革早在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清算減租及土地問題的指示》後,就迅速開展起來了。到1947年夏季,山西各個老區的土地問題已經得到基本解決;半老區的土地問題,經過兩年的清算鬥爭也初步得到解決。廣大貧苦農民從封建生產關係中解放出來,不僅在政治上翻身做主,而且經濟地位也迅速提高。1948年底,山西各老解放區的土地改革全部結束,到1949年4月太原解放時,已有1。1萬個行政村(佔全省行政村數的75。8%)、870萬人口(佔全省人口的71。6%)完成了土地改革,佔人口60%的貧僱農、下中農分得土地1000多萬畝,解放區農村人均佔有土地5畝多。[1]至1949年9月山西省建制恢復時,全省僅有2878個村莊、240萬人口,約佔全省人口21。8%的新解放區還未進行土地改革。1949年11月25日,中共山西省委發出《關於執行華北局「新區土改的決定」的指示》,迅速開展了剩餘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運動,到1950年底,隨著山西新解放區的土地改革順利完成,山西全省的土地改革全部完成。經過土改,全省貧僱農、下中農和少數中農,分得地主、富農的土地約1500萬畝。土改結束後,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頒發土地證的指示,各地認真進行了頒發土地證和確定地權的工作。[2]
山西土地改革的及早完成為農村合作化制度的發展準備了必要的條件:第一,土地改革實現了「耕者有其田」,打破了舊的生產關係,建立了新的生產關係,極大地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為合作制度的發展提供了物質基礎;第二,土地改革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使國家通過給予農民一定的土地財產,成功地介入了農村的經濟領域,並由此找到了與農民在意識形態上的共鳴點,使後續的制度變遷順理成章,極大地降低了合作化運動的動員成本;第三,土地改革促使了工業化的發展,而工業化的發展又給農業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提供了技術支持。
(二)早期農業互助組的大量存在和發展,為合作化道路的選擇提供了路徑依賴
勞動互助組首先是群眾自己發明出來的。早在1940年春耕開始,山西各根據地農民就自發利用舊有的勞動互助習慣,組織了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組織,互助的內容主要是耕地、送糞、播種、鋤草、收割等。有的是人與人換工,有的是人畜換工,有的是牲畜合具。1941年毛澤東提出「組織起來」後,山西各地黨組織總結了群眾的經驗,對勞動互助組織加以條理化,後來經過1946年普遍整頓之後,進一步貫徹了自願、等價政策,在緊張的自衛戰爭環境中,逐漸形成了全面發展的態勢。到解放戰爭時期,互助組織又有了新的突破,由勞動力入組變成以戶入組,由臨時性的、季節性的互助變成常年的、固定的互助,由單一的農業生產互助發展為農副業相結合的互助組織。勞動互助組是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勞動互助組織,其中常年的、固定的互助組具有初步的生產計劃,實行一定的專業分工,並且有一定的公共積累。到1949年,山西省有互助組8。8萬個,參加的農戶有48萬戶,佔全省農戶總數的17%,長治老區則達到75%。1950年底,全省有互助組15。67萬個,入組農戶有84。67萬戶,佔全省農戶總數的27。7%。1951年底,全省有互助組13。21萬個,入組農戶有101。71萬戶,佔全省農戶總數的32。4%。1953年,全省互助組發展到20。59萬個,入組農戶有165。47萬戶,佔全省農戶總數的50。9%。[3]到1954年夏季,參加互助的農戶佔全省農戶總數的60。4%,其中,常年互助組比重達到入組農戶的64。38%。[1]
勞動互助組的普遍建立,為後來興起的初級農業合作社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基礎和人才儲備,更提供了認識上的路徑依賴。其一,勞動互助在戰爭階段適應了戰時生產情況,在搶收搶種、克服勞力畜力及農具的困難,在發展副業、改善人民生活、保證戰爭供給等方面起了巨大作用;其二,勞動互助組廣泛組織農村的半勞力,堅持後方生產,為支援戰爭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三,勞動互助組織在對敵鬥爭、抗拒災害等方面所顯示的優越性,使廣大農民更加體驗到組織起來是克服困難、戰勝災害的有力保證。
(三)合作化法律、法令的出臺奠定了合作化運動的制度基礎
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以下簡稱《共同綱領》)提出:合作社經濟為半社會主義性質的經濟,為整個人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政府應扶助其發展,並給以優待;鼓勵和扶助廣大勞動人民根據自願原則,發展合作事業;在城鎮中和鄉村中組織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產合作社和運輸合作社,在工廠、機關和學校中應儘先組織消費合作社。1950年10月,中央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作社法(草案)》和《合作社登記辦法(草案)》,對《共同綱領》中關於合作社經濟的規定予以肯定和繼承,並在此基礎上,對合作社經濟的作用及成立條件、業務範圍、內部管理等都從法律上予以了細化,對合作社的外部管理等方面也作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