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晚接近凌晨,餘飛、宋方金髮布一篇長篇微博,微博主要內容為公布一封關於《抄襲剽竊者不應成為榜樣》的公開信,公開信由高群書、瓊瑤等111位編劇、導演、製片人、作家聯筆籤名。22日,薛曉璐、胡坤等45名業內人士再度加入聲討隊伍。公開信對抄襲剽竊行為進行了嚴厲抵制,劍指影視行業裡的抄襲剽竊現象,把已經是老生常談的影視創作亂象再一次地拉回了公眾的視野,而且點名批評郭敬明、於正具有抄襲劣跡、在節目內外進行話題炒作、拒不履行法院判決道歉的義務。在公開信中,於飛宋金芳兩人把郭敬明和於正兩人樹立成了抄襲的典型,甚至用「文賊」來形容他們。文人發起狠來真不簡單,直接把抄襲者說成了小偷。
針對郭敬明、於正拒絕法院判決道歉一事,經查詢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中國法院網,確有此事,判決由北京市高級法院作出,案件號分別為(2005)高民終字第539號、(2015)高民(知)終字第1039號。
於飛宋金芳指著郭敬明和於正說他們是「文賊」也不是空穴來風,這在官方早已有司法定論。從法律層面來說,於正《宮鎖連城》侵權事件二審判決2015年即生效,法院認定於正《宮鎖連城》侵犯了瓊瑤原創劇本《梅花烙》及同名小說《梅花烙》的著作權,法院認定的原因在于于正符合「接觸+實質性相似」的侵權認定標準。第一,關於接觸,因劇本《梅花烙》與電視劇《梅花烙》內容高度一致且電視劇《梅花烙》先行播出,可以推定於正有接觸劇本《梅花烙》的機會和可能;第二,關於實質性相似,瓊瑤在法庭上主張於正劇本《宮鎖連城》與劇本《梅花烙》有9個情節構成實質性相似,法院也認定構成整體相似。最終法院判決劇本《宮鎖連城》超越了合理借鑑的邊界,侵犯了瓊瑤著作權中的改編權。
郭敬明侵權事件的發展歷程跟於正基本相似,官司同樣打到了二審,但郭敬明敗訴被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第一,關於接觸,2002年8月14日,莊羽在天涯社區網站發表小說《圈裡圈外》(簡稱《圈》),2003年2月,莊羽在中國文聯出版社出版。2003年8月19日,郭敬明與春風出版社就出版郭敬明的《夢裡花落知多少》(簡稱《夢》)一書訂立圖書出版合同。2003年11月,春風出版社出版了郭敬明的《夢》一書。從時間線可推定出郭敬明接觸過《圈》。第二,關於實質性相似,莊羽在起訴狀中列舉出《夢》中侵權的一般情節、語句中,共有57處相同或近似,法院認定兩部作品存在12個主要情節相同或實質上相似的情況,例如部分情節明顯相似:《圈》中有「怕什麼來什麼,怕什麼來什麼,真的是怕什麼來什麼」(見原作第153頁,),《夢》中有「怕什麼來什麼,怕什麼來什麼,真是怕什麼來什麼啊!!」(見原作第91頁)。
第一,說來大家一定對侵犯著作權「接觸+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標準有所疑問。簡單地說就是如果創作者的作品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個性化表達,且這種表達與侵權作品的相似度達到一定的比例,足以使公眾認為來源於特定作品,就基本達到實質性相似;另外,被侵權的作評已經通過某種渠道被侵權人了解或者向大眾公開,就應當推定侵權人已經接觸過。
事件還沒完,輸了官司不要緊,郭、於二人還拒絕履行賠禮道歉的判決,於是莊羽、瓊瑤二人都申請了強制執行,這一點既是違反了道德原則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在我們國家法律體系中,由於道歉義務需體現內心自省,無法直接強制執行,法院採取登報的形式執行判決,最終分別在《法制日報》、《中國青年報》刊登判決。
郭敬明、於正二人均是因侵犯著作權糾紛鬧上法庭,近年來娛樂圈侵犯著作權糾紛事件頻發,例如《後來的我們》侵權糾紛案、《人民的名義》侵權糾紛案等熱播劇均因著作權扯上了官司。結合郭敬明、於正著作權糾紛,無論是從事影視創作的藝人或者專職寫作的作者,我們作為中國公民尤其是公眾人物應該作智慧財產權的守衛者。
我國近年來更多融入全球化大格局,對於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愈發明顯。此次聯名公開信事件是一次面向於公眾的普法事件,也更應當引起社會反思,具有抄襲剽竊經歷的藝人是否能夠再次進入公眾視野?這個問題可能需要國家相關部門對著作權領域和影視娛樂領域進行規範,也需要更多的公眾開展社會監督。或許大家覺得我們只是一個普通的圍觀群眾,跟藝術創作沒有關聯,有了糾紛也是他們的事情,實則不然,網絡快速發展的今天,每一個人的態度都很重要,如果大家在生活裡,在網絡上上遇到了抄襲作品,利用平臺的反饋機制,利用相關部門的監督機制表達自己的態度,都敢於對抄襲說「不」,。只有保護原創才能產生更多的原創,保護權利才能獲得更多的權利,讓創作者更加投入的創作優秀的作品提供給社會大眾。當然,也希望侵權者能夠真正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認真創作原創作品回報社會大眾,畢竟只有被法律保護的才華更值得被青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