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機電抗爭設計的地震影響
3.3.1建築機電工程所在地區遭受的地震影響,其抗震設防烈度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有關規定選用,並可採用相應於抗震設防烈度的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設計特徵周期。對已編制抗震設防區劃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設防烈度和對應的地震動參數進行抗震設防。
3.3.2 抗震設防烈度和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取值的對應關係,應符合表3.3.2的規定。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地區內的建築機電工程,除本規範另有規定外,應分別按7度和8度的要求進行抗震設計。
註:g為重力加速度。
3.3.3 建築結構的設計特徵周期應根據其所在地的設計地震分組和場地類別確定,設計特徵周期值應按表3.3.3的規定採用。
3.3.4 我國主要城鎮中心地區的抗震設防烈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屬的設計地震分組,可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的有關規定選用。
3.3.5 建築機電工程設備的水平地震影響係數最大值應按表3.3.5採用,當建築結構採用隔震設計時,應採用隔震後的水平地震影響係數最大值。
註:括號中數值分別用於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為0.15g和0.30g的地區。
詳情見翹楚官網:https://www.sxyanf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