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術語涵義
1.地震
由於地下巖層構造狀態突然破裂、或由於局部巖層塌落、火山噴發、核爆炸等原因產生振動,並以波的形式傳到地面引起地面顛簸和搖晃,這種地面運動就叫做地震。在建築抗震設計中所指的地震是由於巖層構造狀態突然發生破裂引起的地震。
2.震級是衡量一次地震大小的等級。用符號「m」表示,一般稱為芮氏規模。
(1)m=2~4的地震為有感地震。
(2)m>5的地震,對建築物有不同程度的破壞。
(3)m>7的地震,稱為強烈地震或大地震。
3.地震烈度
指地震時某一地區地面和各類建築物遭受地震影響的強弱程度。
4.多遇地震烈度
設計基準期50年內,超越概率為63.2%的地震烈度。
5.基本烈度
指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標明的地震烈度。1990年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標明的基本烈度為50年期限內,一般場地條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為10%的地震烈度。
6.罕遇地震烈度
設計基準期50年內,超越概率為2%一3%的地震烈度。
7.抗震設防烈度
按國家規定的權限批准作為一個地區抗震設防依據的地震烈度,一般情況可採用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標明的基本烈度。
8.地震作用
地震作用是地震動影響結構後,結構產生的動態反應(如速度,加速度,變形)。地震作用不是直接的外力作用,而是結構的地震時的動力反應,是一種間接作用。地震作用的大小與地震動的性質和工程結構的周期、阻尼等動力特性有關;地震作用分為水平地震作用、豎向地震作用和扭轉地震作用。
9.超越概率
一定地區範圍和時間範圍內,發生的地震烈度超過給定地震烈度的概率。
10.抗震設防標準
衡量抗震設防要求的尺度,由抗震設防烈度和建築使用功能的重要性確定。
11.設計地震動參數
抗震設計用的地震加速度(速度、位移)時程曲線,加速度反應譜和峰值加速度。
12.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
50年設計基準期內超越概率為10%的地震加速度的設計取值。
13.抗震概念設計
根據地震災害和工程經驗等所形成的基本設計原則和設計思想,進行建築和結構總體布置,並確定細部構造的過程。
14.抗震措施
除地震作用計算和抗力計算以外的抗震設計內容,包括抗震構造措施。
15.抗震構造措施
根據抗震概念設計原則,一般不需要計算而結構和非結構各部分必須採取的各種細部要求。
16.設計特徵周期
抗震設計用地震影響係數曲線中,反應地震震級、震中距和場地類別等因素的下降段起始點對應的周期值。
17.場地
工程群體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應譜特徵。其範圍相當於廠區、居民小區和自然村或不小於1.0k㎡的平面面積。
二、建築抗及設防分類與設防目標
(一)建築物抗震設防類別
建築物根據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為4類。
1.特殊設防類(甲類建築)
涉及國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築工程和地震時破壞會導致嚴重次生災害、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特別重要的建築。
2.重點設防類(乙類建築)
地震震災發生後必須維持正常使用或者救災需要的建築物、人員大量集中的公共建築物及地震破壞會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國民經濟重大損失的建築物。
3.標註設防類(丙類建築)
甲、乙、丁類以外的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物。
4.適度設防類(丁類建築)
次要建築,一般指地震破壞或倒塌不易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建築。如儲存價值低的物品或人員活動少的單層倉庫建築。
(二)抗震設防目標
抗震設計要達到的目標是在不同頻度和強度的地震發生時,要求建築具有不同的抵抗能力。對發生可能性較大的多遇地震,要求結構不受損壞;而對於發生可能性較小的罕遇地震,則允許結構有所損壞,但不倒塌。我國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01)(以下簡稱抗震規範)根據這些原則提出了「三個水準」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一水準:當遭受低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小震)作用時,一般不受損壞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第二水準:當遭受本地區設防烈度的地震(中震)作用時,可能損壞,經一般修理或不需修理仍可繼續使用;
第三水準:當遭受到高於本地區設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大震)作用時,建築不致倒塌或危及生命的嚴重破壞。
通常將其概括為:「小震不壞,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在抗震設計時,為滿足上述三水準的目標採用兩階段設計法。
第一階段設計:按多遇地震作用效應和其他荷載效應的基本組合進行截面設計,以及驗算在多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彈性變形,這就是所謂的「抗震計算設計」。它使建築物滿足第一水準設防目標。第一階段設計中還包括抗震概念設計和抗震構造措施,它使建築物滿足第二水準的設計要求。
第二階段設計為彈塑性變形驗算,對特殊要求的建築和地震時易倒塌的結構,除進行第一階段設計外,還要對罕遇地震作用下結構的薄弱層進行彈塑性變形驗算和採取相應的構造措施,使建築物滿足第三水準的設防要求。
上面提到的多遇地震〔小震)、基本烈度地震(中震)、罕遇地震(大震)之間的關係大致為:
小震比基本烈度低1.55度;
大震比基本烈度高1度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