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關於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工作的通知

2020-12-04 北極星環保網

北極星環境監測網訊:北極星環保網獲悉,生態環境部發布了關於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工作的通知,詳情如下:

關於開展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和《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有關規定,做好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工作,我部組織編制了《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方法(試行)》,見附件)。請根據《評價方法(試行)》,組織開展水環境承載力現狀評價。具體事項如下。

一、工作內容

組織各地根據《評價方法(試行)》,開展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評價。

二、工作要求

(一)2020年11月底前,根據2019年水質監測數據,完成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編制《XX市2019年度水環境承載力評價報告》。

(二)2021年3月底前,選用2020年水質監測數據,完成市、縣域水環境承載力狀況評價,編制報告。

相關報告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後,報生態環境部備案。

三、成果應用

將水環境承載力評價結果作為重點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十四五」規劃編制的基礎材料,根據不同承載狀態提出差異化管控措施。

四、聯繫人及聯繫方式

(一)生態環境部水生態環境司

聯繫人:姜珊、信達

電話:(010)65645453、65645457

傳真:(010)65645454

郵箱:liuyuguanli@mee.gov.cn

(二)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

聯繫人:高紅傑

電話:(010)84918164

郵箱:gaohj@craes.org

附件: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試行)

生態環境部辦公廳

2020年10月17日

(此件社會公開)

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 (試行)

一、目的和意義

評價區域水環境承載力現狀,判定水環境承載狀態,識別水環境汙染的重點區域和時段,為進一步加強區域水汙染 防治工作、建立水環境承載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提供服務和指導。

二、適用範圍

本方法規定了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方法、基礎數據獲取及 成果要求等內容,適用於縣級及以上行政區域開展水環境承 載力評價工作。

三、術語和定義

(一)水環境承載力

指在一定時期內,區域水環境系統在滿足水質目標要 求、保持可持續的自淨能力和維持水生態健康的條件下,對區域人口、經濟和社會活動的支持能力。具有客觀性、區域 性、階段性、動態性及可調性等特徵。

(二)水質時間達標率(A1)

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時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是所有 斷面(點位)水質時間達標率的算術平均值。斷面(點位)水質時間達標率指在一年內不同時期水質達標次數佔總監 測次數的百分比。

(三)水質空間達標率(A2)

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空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指區域 內年度達標斷面(點位)個數佔斷面(點位)總個數的百分 比。

(四)水環境承載力指數(Rc)

定量反映水環境承載力大小的數值,將評價指標代入水 環境承載力指數公式計算獲得,無量綱。

四、規範性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三)《國務院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 (國發〔2015〕17 號)

(四)《關於印發<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技術方法 (試行)>的通知》(發改規劃〔2016〕2043 號)

(五)《關於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長效機制 的若干意見》

(六)《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2002)

(七)《關於印發<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行)> 的通知》(環辦〔2011〕22 號)

(八)《關於印發<城市地表水環境質量排名技術規定 (試行)>的通知》(環辦監測〔2017〕51 號)

(九)《關於印發<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

定(試行)>的通知》(環水體〔2016〕179 號)

(十)《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資源環境承載能力 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指南(試行)>的函》(自然資辦 函〔2020〕127 號)

五、評價方法

(一)評價指標計算

水環境承載力評價指標體系包括水質時間達標率和水 質空間達標率兩個評價指標,反映評價區域內水質在時間和空間尺度上的達標情況。水質達標情況參照《地表水環境質 量標準》(GB 3838-2002)和《地表水環境質量評價辦法(試 行)》(環辦〔2011〕22 號)中的單因子評價法進行評價。參 評斷面(點位)水質目標以評價年水質考核目標為準,其中, 國控斷面(點位)水質目標以生態環境部與各省(區、市) 人民政府籤訂的《水汙染防治目標責任書》中評價年水質考 核目標為準,省控和市控斷面(點位)水質目標以當地生態 環境主管部門所規定的評價年考核目標為準,其他未明確規 定的斷面(點位)水質目標參照受其影響最近的國控、省控 或市控斷面(點位)水質目標執行。

1.水質時間達標率(A1)

式中,n 為區域內斷面(點位)個數;Ci 是指第 i 個斷 面(點位)水質時間達標率。3

2.水質空間達標率(A2) 

式中,達標斷面(點位)指一年內不同時期水質監測數 據的算術平均值不超過目標值的斷面(點位),否則為不達 標斷面(點位)。

(二)承載力指數計算

式中,Rc是水環境承載力指數;A1是水質時間達標率; A2是水質空間達標率。

(三)承載狀態判定

水環境承載力指數越大,表明區域水環境系統對社會經 濟系統支持能力越強。根據評價區域水環境承載力指數大 小,將評價結果劃分為超載、臨界超載、未超載三種類型。 當 Rc<70%時,判定該區域為超載狀態;當 70%≤Rc<90%時, 判定該區域為臨界超載狀態;當 Rc≥90%時,判定該區域為 未超載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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